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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环境保护局
(1)根据监测信息,定期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扬尘污染源进行分析、研判;
(2)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区域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信息;
(3)“12369”环保投诉电话及微信平台收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投诉后,及时推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化监控系统列入各年度全市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
7. 市财政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监控系统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8. 市新闻办
发挥新闻媒体对建筑工地扬尘的监督作用,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新闻报道工作。
9. 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各参建主体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等参建主体,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勘察)单位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勘察作业负责人按“一岗双责”(既抓工程进度又抓文明施工)要求,为项目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各参建主体必须逐日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帐。具体责任如下:
1. 建设单位
(1)将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工地现场安排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
(2)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做好工地现场PM10监测、视频监控等扬尘信息化监管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工作,工地现场PM10浓度达到规定的临界值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配合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工地源头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门工作机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工地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人负责台帐管理;
(2)按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要求,开工前必须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严格实施。确保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3)按规定做好工地现场PM10监测、视频监控等扬尘信息化监管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工作,现场PM10浓度超过60时,立即采取洒水降尘+喷雾降尘等综合降尘措施,12小时平均PM10浓度超过100时,必须停工整改、加强综合降尘措施;
(4)施工全过程,一是坚持每天自检自查,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特别是洒水、喷淋降尘和渣土、裸露地面的全苫盖;二是每天24小时对进出工地的渣土车等工程车辆进行检查、登记,规范使用“三池一设备”,未清洗干净的车辆,未按规定密闭容易产生泼洒、滴漏的渣运车辆,不得驶出工地现场。发现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项目监督机构;三是依法依规开展渣土外运作业,对项目渣土外运全过程负责;
(5)必须服从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被责令整改的工地,必须按要求认真、及时、全面的进行整改;被责令停工的工地,非经同意,严禁复工。
3. 监理单位
(1)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建立完善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2)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施工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3)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工地现场PM10监测、视频监控等扬尘信息化监管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工作,现场PM10浓度超过临界值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安排专门监理人员,每天对施工单位落实苫盖和洒水喷淋降尘措施进行监理,参照“旁站监理”模式,每天对施工单位工程车辆监管、规范使用“三池一设备”情况进行监理,形成台帐;
(5)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督机构。
4. 勘察单位
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制定项目勘察工作期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勘察工作期间严格实施。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做到有扬尘的操作必须洒水降尘,勘察工作产生的渣土及时清运,暂不能清运的渣土必须做到全覆盖。
5. 其他主体
其他负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参照建设、施工等单位职责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1.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责任、迅速开展工作。2018年3月10日前必须完成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辖区内建筑工地排查统计;设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开展网格化巡查等相关工作。
2. 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必须迅速进行宣传动员,2018年3月10日前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相关部门、各方参建主体,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辖区政府(管委会)、住建、环保、城管等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全面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执法工作,采取部门联动的方式,形成压倒性高压态势,严厉处罚、严肃处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投资方和参建主体单位除经济处罚外,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从严从重处理。
4. 2018年3月10日前,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全部建筑工地严格按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开展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的,立即督促限时整改,力争3月15日前,各建筑工地按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5. 2018年从3月15日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单位,对照上报的辖区初步排查建筑工地名单,对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空港经济区所有建筑工地开展为期一周的全覆盖巡查,查缺补漏、确保网格完善,督促整改、攻坚克难,确保3月底前所有建筑工地均纳入网格并且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到达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仍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除对项目参建主体进行处罚、处理外,将对管理责任未落实的辖区政府(管委会)部门及网格包保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二、 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划分
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包括拆临拆违工地、城市三旧改造拆除工地、已收储土地、闲置用地、“五采”区等。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土地储备部门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1. 拆临拆违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2. 城市三旧改造拆除工地扬尘监管工作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 已收储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由土储中心及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4. 闲置用地(含已出让未建设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二)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责任
1. 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2. 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必须成立专门的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领导机构,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明确细化网格(含每一个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包保监管责任人,建立工作台帐,常态化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巡查、抽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 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的考核问责机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对失职、渎职的单位、个人进行严厉问责;
4. 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每个场地大门外显著位置必须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根据情况增减):基本情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网格包保监督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投诉电话等。
5. 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必须采取苫盖;设置洒水喷淋降尘设备、车辆清洗设施等一系列有效措施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必须设置PM10监测设备,全天候进行监测,现场PM10浓度超过60时,立即采取洒水降尘+喷雾降尘等综合降尘措施。
6. 进行拆除作业时,必须使用高度不低于2.5米的施工围挡进行围蔽,同时使用密目网、绿化等方式对裸露土体进行覆盖,并采取移动雾炮、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三)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参建(管理)主体责任
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的参建(管理)主体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参照建筑工地参建主体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工作要求
1.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必须迅速开展工作。2018年3月10日前必须完成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排查统计;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开展网格化巡查等相关工作。
2. 2018年3月10日前,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应对负责监管的全部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全面巡查、检查,发现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的,立即督促限时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及时进行查处;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包保监管责任人必须予以严肃问责。3月30日前,所有其他场地(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必须落实到位。
三、 其他要求
(一)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按照长效机制,对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常抓不懈,必须确保每日巡查不间断,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防扬尘污染。
(二)各单位开展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各单位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主动发布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相关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四)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7日
附件: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
一、 建筑工程工地
(一)基础施工阶段
1. 必须公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负责人信息;公示属地监管部门投诉电话。
2. 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必须美观、整洁并100%标准化围蔽。
3. 出入口必须设置“三池一设备”,运输渣土及建筑材料的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拖带泥土上路。
4. 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其余场内道路及通道需硬化或覆盖(硬质材料)。
5. 基坑周边必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土方开挖区域,应使用湿作业法取土并洒水降尘。
6. 非作业区裸露土体100%覆盖或绿化;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100%覆盖或袋装化处理;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械必须码放整齐。
(二)主体施工阶段
1. 必须公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负责人信息;公示属地监管部门投诉电话。
2. 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必须美观、整洁并100%标准化围蔽。
3. 出入口必须设置“三池一设备”,运输渣土及建筑材料的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拖带泥土上路。
4. 场内道路及通道必须100%硬化。
5. 场内道路及通道、作业区以及楼层上必须设置喷淋系统,100%洒水降尘。
6. 非作业区裸露土体100%覆盖或绿化;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100%覆盖或袋装化处理;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械必须码放整齐。
(三)收尾阶段
1. 必须继续使用PM10自动监测装置。
2. 作业区必须100%洒水降尘。
3. 非作业区裸露土体100%覆盖或绿化;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100%覆盖或袋装化处理;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械必须码放整齐。
二、 市政道路工程
(一)必须公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负责人的信息,属地监管部门投诉电话。
(二)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必须美观、整洁并100%标准化围蔽。
(三)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清扫干净,场内施工便道必须硬化处理。
(四)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土方开挖区域,应使用湿作业法取土并洒水降尘。
(五)裸露土体100%覆盖,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100%覆盖或袋装化处理;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械必须码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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