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期,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逐步构建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全面推进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我省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鼓励各地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经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典型示范,协调联动。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为重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改革进行积极探索,建立部门间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通过示范,总结经验,积极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重点是建制度、打基础、做准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途径等,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建相应的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同步开展案例实践。
2019年,通过案例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持续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不断完善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工作机制,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
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
(四)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是:
1.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包括应急监测、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费用;
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3.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
4.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5.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管辖范围。根据国务院授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为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
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管辖范围为:
1.跨省案件;
2.省域内跨设区市案件;
3.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4.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5.其他损害生态环境、在全省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
上述情况以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设区市政府管辖。
(四)明确职责分工。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1.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涉及跨设区市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2.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对跨设区市的农业生态环境(农牧渔产业、农业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生物资源(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等)损害以及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3.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对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导致的林业生态环境(森林、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公园、石漠等)、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等)损害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公益林、林木种质资源库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4.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跨设区市的河流、湖库、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5.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跨设区市的涉及土地、矿产、地下含水层、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范围内地质环境损害以及地质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6.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跨设区市的涉及破坏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环境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7.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省政府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级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指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有本方案适用范围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凡属省政府管辖的案件,由省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省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凡属设区市政府管辖的案件,由设区市政府直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本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
(六)开展赔偿磋商。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首先进行磋商。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七)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要积极研究并推动建立健全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专家证言、人民陪审员、执行监督、财产保全等制度。鼓励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监督。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采取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生态环境修复。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八)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依托江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机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组建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培养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综合能力较强、符合条件的专业鉴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或评估机构进行经济损失的量化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规范。
(九)加强损害赔偿与修复的执行和监督。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负责的相关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执行情况和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执行工作。
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加强审计部门与全社会对赔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的资金管理。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十一)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强化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实施改革。省政府成立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审定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任务,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担任,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完成改革各项任务。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业务指导。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省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省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对各地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三)做好经费保障。省市两级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四)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
附件
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造成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Ⅰ、Ⅱ类放射源失控导致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造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或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造成设区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新增连片人为水土流失面积10000亩以上的;
4.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5.造成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000亩以上,或者造成森林、林木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万株以上被非法采伐,或者造成生态公益林地5000亩以上、其他林地8000亩以上被非法损毁、乱占、改变用途的;
6.非法改变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显著退化,造成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十分严重损害的;或者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300亩以上、其他湿地600亩以上被非法损毁、占用、改变用途的;
7.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8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或者造成非法破坏、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保护用地40亩以上、实验区生态保护用地400亩以上,或者造成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80亩以上,或者造成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其他范围800亩以上的;
8.其他特别重大生态环境损害。
二、重大生态环境损害(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造成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造成Ⅰ、Ⅱ类放射源失控,或者造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造成设区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新增连片人为水土流失面积5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
4.造成农田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污染的;
5.造成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4500亩以上、15000亩以下,或者造成森林、林木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万株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万株以下被非法采伐,或者造成生态公益林地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8000亩以下被非法损毁、乱占、改变用途的;
6.非法改变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较大数量死亡或者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或者造成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其他湿地200亩以上、600亩以下被非法损毁、占用、改变用途的;
7.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或者非法破坏、占用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生态保护用地25亩以上、40亩以下,实验区生态保护用地250亩以上、400亩以下,或者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50亩以上、80亩以下,或者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其他范围500亩以上、800亩以下的;
8.其他重大生态环境损害。
三、较大生态环境损害(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造成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2.造成Ⅲ类放射源失控,或者造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者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新增连片水土人为流失面积3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
4.造成农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污染的;
5.造成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4500亩以下,或者造成森林、林木5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万株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万株以下被非法采伐,或者造成生态公益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被非法损毁、乱占、非法改变用途的;
6.造成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40亩以上、100亩以下,其他湿地100亩以上、200亩以下被非法损毁、占用、改变用途的;
7.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或者非法破坏、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保护用地15亩以上、25亩以下,实验区生态保护用地150亩以上、250亩以下,或者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30亩以上、50亩以下,或者非法破坏、占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其他范围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8.其他较大生态环境损害。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12月5日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显著轻微认定细则》,其中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凡是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12月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规定》意见的函,其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法治监督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支持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
8月14日,“全国生态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涉及种植珊瑚、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和劳务代偿等多样生态修复方式。01、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袁某甲、袁某乙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甲承接某公司在口岸的司机接驳点移动厕所保洁业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确定81名专家纳入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实,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关于公开征求《浙
重点排放单位经多次督促仍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环保社会组织北京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深圳市绿源环保志愿者协会和博山泰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乘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碳排放配额清
近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征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的通告,征集范围是北京市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进行征集,专业方向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监测、环境修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专业
广东法院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
5月2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与深圳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扬尘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专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该企业就其扬尘污染致环境空气损害的行为,将承担共计19632.13元的损害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司法鉴定、磋商安排、协议签订的全流程创新推进扬尘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内蒙古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其中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
2024年10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省发现,铜仁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一些工程未批先建,在核心区拦河建坝,生态破坏严重。一、基本情况铜仁市地处长江上游的乌江和沅江水系,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全市有1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占全省总数比例超40%,面积7000余公顷,具有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六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度第六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土壤污染等新领域,在部门联动协作、非现场监管、有奖举报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
湖南省公开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批典型案例:经省委、省政府批准,7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3月中旬分别进驻株洲市、岳阳市、邵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7个市(州),开展为期20天的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各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
2023年11月,贵州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黔南州发现,平塘县矿产资源开采行业存在企业违法违规无序开采、不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停产规避整改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导致生态破坏严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失衡。一、基本情况平塘县位于黔南州南部,地处滇桂黔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国
2023年11月,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河源市发现,和平县大坝镇、阳明镇龙狮瓷土矿山非法开采问题突出,生态修复严重滞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一、基本情况和平县地处河源市中北部、东江上游,是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粤北生态屏障重要组成部分。龙狮瓷土矿山位于和平县大坝镇龙狮村和阳明镇均通
8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近日,陕西省司法厅立足职能,出台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以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高品质生态环境。《措施》包括:一是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立法。完成《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
2023年6月,云南省第二轮第二批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督察发现,普洱市思茅区对砂石料矿山监管不力,矿山开采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生态破坏严重。一、基本情况思茅区森林覆盖率达73.27%,享有“绿海明珠”的美誉,生态地位重要。目前,思茅区共有核发的砂石料采矿权16个,矿
2022年4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发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黄岗梁铁矿区的7个采区全部在内蒙古黄岗梁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生态破坏问题突出。一、基本情况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黄岗梁铁矿区现有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岗矿业公司)和克什克腾旗西
2022年3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西藏自治区发现,昌都市水泥项目批小建大,生态破坏问题突出。一、基本情况昌都市现有水泥企业3家,4条水泥熟料生产线,总产能为360万吨/年。其中,3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属“十三五”期间新建,新增产能合计270万吨/年。二、主要问题(一)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现场
2022年3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江苏省发现,镇江市长江干流岸线清理整治推进不力,生态破坏和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一、基本情况长江岸线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长江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镇江市拥有293公里长江岸线,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生态地位重要。长江保护修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全文如下: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各科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2月24日,博罗县建工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林志强,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由博罗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实控人为博罗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市政
1月9日,贵州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服务“六大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要求,大力提升研发设计、数智赋能、现代物流、现代金融、节能环保、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专业化、社会化、综合性服务能力。文件还提出,持续加大节能环保服务供给。详情如下: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部分修改,详情如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需要,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8日发布《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
近日,葛洲坝(英德)水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宁波水清景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北极星水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基本完成海洋工程排污许可管理;制修订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等一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完成全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称“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下称《指引》)。《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引导公安机关规范、高效取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重点和方向,不断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案质效。《指引》指出,办理污
为规范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国家金融监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