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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车辆整治标准
1.落实专人冲洗和查验制度,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即证照不全的车辆不准进入工地,物料堆高超过车厢拦板高度、未密闭、车轮和车身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准驶出工地,驶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必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厢密闭,砂、石、土、余泥沿路不抛撒,泥浆、污水沿路不滴漏;落实车辆登记制度,设置车辆出入登记岗,建立泥头车管理台帐,详细记录车辆证照信息、进出场信息、冲洗情况、密闭情况等。
2.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派人现场对渣土运输车辆和冲洗和查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建筑材料堆放和建筑垃圾处置标准
1.建筑材料应按图堆放、布局合理、标识齐全,工程材料、沙石、土方、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库、储藏罐等形式分类存放;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物料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材料堆放区全面硬化,裸露土面全部用防尘网覆盖。
2.场内要及时清除不必要的积土、堆物,确需设置临时堆放场的,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3.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要分别设置垃圾堆放池,垃圾要及时清理,不随意抛掷,并应设污水沉淀池,防止污水、泥浆不经处理直接外排造成堵塞下水道,污染环境。
4.施工现场严禁凌空抛掷垃圾,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5.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四)施工扬尘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建筑工地车辆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在土方作业区域周边安装TSP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情况,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TSP在线监测设备,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监管平台。实现TSP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及时监控并控制扬尘污染。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扬尘噪声在线监测平台运行及工地监测设备安装与接入工作的通知》(惠市城管办〔2018〕1号)中明确的《惠州市扬尘噪声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工地监测设备安装、接入与管理技术需求》执行。
六、部门分工及监督检查人员责任
(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工程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预拌混凝土厂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对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时转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二)市环保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每2周依法开展1次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联合督导工作;
(三)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未经许可违法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并监督落实整改;负责查处泥头车道路撒漏违法行为;
(四)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市代建局:负责落实做好市财政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扬尘管控措施;负责将本部门新开工项目的信息情况(参照附表1)函告市有关执法部门。
(五)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监督人员在依法监督、检查人员在督查检查时,应依法、依章办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行为,应严肃清查、坚决整治。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项目,要依法综合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扣分、停工整改等措施,确保取得实效。监督和检查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所监督或负责检查的项目被上级环保、执法、住建部门通报、处罚或问题比较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整改、及时纠正的,根据市委《关于推行“一线问责法”的实施意见》实行问责机制。
七、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企业要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做好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力以赴加强施工扬尘治理;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摸底排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的区域和内容,责任落实到人,全面进行整治,确保各施工项目扬尘治理达标。
(二)建设单位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两次被环保、执法、住建通报、处罚,或问题较为严重拒不整改的,根据市委《关于推行“一线问责法”的实施意见》实行问责机制,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追究分管领导的管理连带责任;
(三)施工单位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必须在建筑工地公示项目概况、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定期向辖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施工扬尘治理相关台帐资料和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四)监理单位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必须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要立即责令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
(五)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主要责任。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建立搅拌站场区内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做好预拌设备和非道路机械的扬尘控制管理。企业生产时间内应对厂区内道路和场所进行洒水作业和空气喷雾,骨料堆场应进行作业面喷淋。搅拌车出厂前应进行罐体外部冲洗,并检查罐体开关口是否关闭紧锁,谨防运输中散落浆体,污染道路。砂石运输车应保持车辆清洁,并进行封闭运输,防止运输途中物料散落。
(六)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和密闭车斗,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八、阶段划分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8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结合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见附件),确保扬尘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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