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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有关精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七届二次全会决定开展生态环境整治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着力解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我省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
二、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一)严格项目准入。
所有新建的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制药、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产生危险废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规划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落实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
推动危险废物产生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指导督促生活垃圾飞灰、黄金采选氰化尾渣、废催化剂等大宗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施源头减量化。鼓励相关单位开展大宗危险废物资源化技术研发和运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除确需跨省协助应急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严格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移入我省采用收集、贮存、焚烧、填埋等非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禁止“洋垃圾”入境,重拳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牵头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统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全省一盘棋,合理规划、科学统筹构建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探索建立以国有企业为龙头,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的混合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投资管理体系。实行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规模总量控制,防止能力过剩。(责任单位:省规划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
三、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一)推动昌江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升级改造。
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升级改造,到2022年,新增危险废物填埋能力6万立方米、焚烧处置能力80吨/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海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二)改扩建海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改扩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到2022年,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吨/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澄迈县政府,海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三)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危险废物,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示范研究,到2022年,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达到3万吨/年。(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相关水泥生产企业)
(四)推动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以重点工业园区为中心点,建设危险废物收集、预处理与处置设施。鼓励化工园区通过统一规划布局,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最大限度实现危险废物在产业链内循环和消化。(牵头单位:省规划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东方市政府、澄迈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新建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超过5000吨的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及预处理或处置设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全面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一)全面实施危险废物监管源分级动态管理。
全面推广使用海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分阶段实现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网上申报登记。将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严格落实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力度。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台帐监管,督促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营监管,保障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澄迈县政府、三亚市政府)
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网络。
结合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体系。(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探索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和渠道建立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废镉镍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网络,统一回收、贮存后按要求集中处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鼓励建立海上船舶危险废物、教学科研实验室废物、农药废弃包装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体系。(牵头单位:海南海事局、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健全信息化监控体系。
探索引入“互联网+”信息监管手段,以海口市为试点逐步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管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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