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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税法》仍然存在的问题
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相比,法律层级更高,强制性更强,核定征收规范性要求更高,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排污费制度下存在的排污者欠费、征缴收入不足、资金挪用、权力寻租、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但是,《环境保护税法》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待完善或者待解决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的问题
1. 税额计算。(1)采取从量征收的方式。出于平稳过渡的考虑,环境保护税的计税方法与排污费的计算方法基本一致,但是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不尽公平,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者威慑力不强。这不利于环境保护税改进弊端、发挥作用。(2)税率标准不尽合理。《环境保护税法》确定的税率标准与原有的排污费标准基本持平,这是考虑到平稳过渡的需要,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原就偏低。
2. 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法》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涵盖了几十种污染物,却不包括二氧化碳。而二氧化碳是重要的环境污染物,其排放增加会造成温室效应,已经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3. 税收优惠。(1)《环境保护税法》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但是,实际生活中,某些地方的农业污染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农村广泛分布的小型养殖,由于没有污染处理技术和治污设备,造成的污染更加严重。(2)对企业从事环保科研没有制定优惠政策。(3)《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如果仅以排放浓度值作为唯一标准给予减免,可能会出现虽然纳税人的排放量大但浓度低,就能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结果。
(二)征收管理上可能面临的问题
1. 征收成本更高。《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排污者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排污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排污者申报的税额,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排污者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在实际工作中,监测污染物排放量,必须依托于极强的技术手段和先进的监测设备,这些是税务部门不具备的,税务部门必须借助环保部门的技术和设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要求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深度合作,而在协调合作过程中将产生更多的成本费用,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成本将高于排污费。
2.跨部门协作困难。环保监测工作繁杂、成本较高,某些基层环保机关本身就经常面临经费不足的情况。在环境保护税制度下,环保部门失去核定权限,且环保税收入分配的规范性、专业性要求更高,环保部门是否还有动力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环境监测、部门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将成为新的问题。
3.企业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由于环境监测专业性较强,不少企业认为有机可乘,或者有的企业在排污费制度下习惯于缴人情费,认为环境保护税同样可以商量。从排污费征收的情况看,确实存在不少企业拒不缴费、少缴费的情况。可以预计,在环境保护税制度下,这种情况也将存在。
4.专业人才比较缺乏。税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部门,面临难题之一是专业技术瓶颈,即确定税基困难。对于环境保护税这一新税种,税务部门缺乏专业人才。
三、对《环境保护税法》的政策建议
(一)制度设计建议
1.税率设置。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治理需要,逐步适当提高定额税率标准。并对于税率赋予动态调整,根据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支出情况不断调整税率水平,使得税负水平与污染情况相匹配。
2.征税范围。目前在我国,二氧化碳减排管理的职责在发改部门而非环保部门,为了落实碳减排任务,建议进一步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分工,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3. 税收优惠。建议缩小农业养殖税收优惠范围,将没有污染处理技术和治污设备的小型养殖纳入征税范围。同时为了鼓励广大企业从事环保科研活动,增强治污支出的整体效益,建议增加鼓励企业开展治污领域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为了避免单独考虑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而减征造成的不公平和无效性,建议将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标准设置为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两方面指标。
(二)征收管理建议
1.加强部门协作。建议从国家层面完善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在征管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将环境保护税征收情况纳入两部门的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促进两部门积极协作。同时,建议加强对两部门的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转轨期过渡平稳、征收到位。
2. 实现信息共享。建议从省级层面建立环保、税务信息交换平台,环保部门传递监测数据,税务部门传递征收数据,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按期比对,提高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
3.提高纳税意识。一是加强政策宣传,特别是针对有关征收环境保护税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意识和依法自觉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认识。二是将排污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情况纳入征信体系,进而影响其企业信誉、银行贷款、法人权限等,促使企业依法缴税。三是依据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值指标,区分重点监控纳税人与非重点监控纳税人,两种类型纳税人分开管理,对非重点监控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办法。非重点监控纳税人数量巨大,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将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四是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维护税收强制性,树立典型案例,产生震慑效应,警醒其他排污企业。五是税收手段与其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配合使用,特别是行政手段。虽然行政手段有其弊端,但权威性较高。对某些严重破坏环境甚至排放有毒污染物的企业,可以使用行政手段,例如强制停产、转产、迁移或关闭。
4.突破人才瓶颈。建议税务机关加快培养和引进环境保护税专业人才,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环境治理和监测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数据,实现专业数据为行政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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