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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中山印发《中山市落实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日用玻璃等重点行业燃烧设施升级改造,加快推进烘干炉、金属熔炉、工业窑炉、煤制气炉等重点设施企业燃用高污染燃料改造工作,大力推进燃料改电或天然气。燃气日用玻璃炉窑2018年底前完成废气脱硝升级改造,烟气排放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水平。全文如下:
中山市落实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能源利用,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燃烧设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中府通〔2018〕1号)、《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8〕28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根据我市《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中府通〔2018〕1号)的要求,调整我市禁燃区的管理要求并将禁燃区范围扩大至全市域。
(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全市域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管控燃料要求(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民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2018年底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已建成的工业高污染燃料设备于2019年6月底前拆除或完成清洁能源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炉重点整治名单见附件1)。
(三)积极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我市各集中供热项目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供热主管网铺设,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
(四)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使用。全市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必须为专用锅炉,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必须淘汰或注销。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排气应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VOCs和二噁英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生物质锅炉整治名单见附件2,以实际核实为准)。
(五)实施日用玻璃、铸造等重点行业,烘干炉、金属熔炉、工业窑炉、煤制气炉等重点行业升级改造、深化燃烧废气污染减排治理(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业重点整治企业名单见附件3)。
二、工作内容
(一)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
1.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建设。新建燃料设施须符合关于燃料使用及我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严格控制锅炉(窑炉)项目及涉燃料工业项目审批。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项目。
2.新、改、扩建的清洁能源锅炉应当严格执行排放限值要求。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配备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且需要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自扩大禁燃区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新建锅炉、窑炉只准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窑炉须配套专用燃烧设备。
2.禁止设立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不得向本市内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
3.全市生活和商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2018年底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扩大禁燃区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须于2019年6月底前淘汰,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
(三)严控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燃料使用。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Ⅱ类管控燃料要求的燃煤热电联产火力发电企业机组应该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推广使用洁净煤,不得直接燃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原煤,煤炭含硫量应控制在0.6%以下,灰分不超过15%。
(四)积极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1.加快实施中山市永安电力有限公司、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中山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中山热电厂有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中山嘉明电力有限公司等热电联产规划项目建设,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积极推行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供热,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积极发展使用清洁能源的“热-电-冷”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站项目。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区)要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锅炉要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到2018年底前,实施集中供热工业园区内的主干管网全部铺设完成。
2.本市规划建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锅炉,应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淘汰拆除,改用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对处于集中供热覆盖地区,但实际供热条件不能达到企业生产条件的分散锅炉,经论证且所属供热范围内热电联产企业同意后可改造为天然气或电锅炉使用,改造后锅炉需与片区集中供热管网连通,作应急调峰保障。
(五)强化对生物质成型燃料及生物质气化燃气设施的监管。
1.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气化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燃气锅炉排放限值(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暂定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燃气锅炉按3.5%执行),一氧化碳排放浓度≤200mg/m3,挥发性有机物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且不得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气体。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生物质锅炉强制性排放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2.全市所有生物质锅炉须安装进料口视频监控,使用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上、或厂内总规模到达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锅炉(含备用锅炉)的企业,将列为本市重点废气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辖管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3.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要求: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树枝等)为原料,生物质成型燃料应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规则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燃料,且符合《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8)标准;气化供热项目的燃料为通过机械破碎或切割加工制成块状、棒状或片装燃料,也可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和气化项目使用的燃料要附出厂检测报告,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有商品标识,表明生物质燃料的成分、热值、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质监部门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工商部门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企业及产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淘汰注销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保留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的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完成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查和整治工作任务量的50%,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六)实施重点行业燃烧设施升级改造。
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日用玻璃等重点行业燃烧设施升级改造,加快推进烘干炉、金属熔炉、工业窑炉、煤制气炉等重点设施企业燃用高污染燃料改造工作,大力推进燃料改电或天然气。燃气日用玻璃炉窑2018年底前完成废气脱硝升级改造,烟气排放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水平。
(七)开展“消灭黑烟囱”清查整治行动。
结合“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锅炉、窑炉及其他排烟设施的烟囱清查整治行动,按照“关停拆除一批、整治改造一批、洁净美化一批”原则,对影响城市景观的闲(废)置烟囱进行清拆,对不符合规范烟囱进行升级改造,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锅炉、窑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取缔,并加强对在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规范整治。重点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开展“消灭黑烟囱”清查整治。
三、职能分工
(一)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计划方案,并做好拆改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除黑烟囱”清查整治工作;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联合质监部门完成不符合要求的生物质锅炉清查及注销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清洁能源;制定煤炭总量控制方案,削减燃煤消费总量。推进落实集中供热管网铺设项目工作,不断加大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保障热力供应。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建筑工地使用高污染燃料(主要为重油)的查处与取缔工作;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行为依法查处;依法做好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非专用生物质锅炉的注销工作。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及非法销售点进行查处。
(六)各镇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改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已建成集中供热项目的镇区,负责引导辖区内新建用热、用冷较大的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督促不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企业办理注销或改造手续;负责居民(村民)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取缔及后续巡查工作;负责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引导群众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负责具体落实“消灭黑烟囱”清查整治行动。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市环境保护局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镇区应当加强对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考核评估。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考核评估办法,把禁燃区建设工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任务之一,纳入年度考核,对履职缺位、弄虚作假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镇区予以通报批评。市大气办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合有关部门会同镇区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镇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加强部门协作,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淘汰工程顺利推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
(四)加强供应保障。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其它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的燃料的生产和供应,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生产制造。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和镇区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搬迁淘汰和废气治理等方面给予支持,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进程。
(六)加强科技支撑。加大对燃烧设备升级改造、能源高效清洁利用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锅炉洁净燃烧技术、高效除尘等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开展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七)广泛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举报燃烧设施违法排污行为,提升全民对燃烧设施污染整治工作的认识,提高环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普及大气污染危害及控制知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能力,强化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氛围。
五、术语解释及相关说明
(一)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量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mm2/s,50℃),残炭量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除尘效率应确保达到99.9%以上。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1510-2014)。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锅炉《产品质量说明书》或质监部门出具的《锅炉改造监督检验报告》材料上的设备使用燃料项中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是唯一燃料。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1052-2018)。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五)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是指未经加工成型的树木、秸秆、锯末、蔗渣、稻壳等农林剩余物。
(六)集中供热覆盖范围,是指满足区域供热规划要求,以热源点为中心覆盖半径15公里区域范围,且具备提供集中供热条件的情况。
(七)本通告所述的单台出力规模,是指蒸汽锅炉规模,热水锅炉、导热油炉及其他热载体锅炉的出力规模对应参照执行。
(八)高污染物燃料:是指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物燃料的规定》中明确的高污染物燃料。
(九)《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十)淘汰:是指拆除(拆除锅炉本体或关键部件后使用功能无法启用)、报废、注销、改燃清洁能源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生物质气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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