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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配合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船只总量控制计划、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配合征收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监督协调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 的监管执法,配合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综合行政执法;
(六)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通海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杞麓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方案和措施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管辖区域内杞麓湖径流区监管执法,配合管辖区域内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综合行政执法;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杞麓湖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巡查、检查和保洁工作,制止并协助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实施河渠、湖泊、湿地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十六条 杞麓湖流域水量调度,应当保持合理水位,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蓄水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最低蓄水位以下取用杞麓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对杞麓湖保护区内的荒山荒坡进行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按规划退耕还林。
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以及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农业废弃物等;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渔塘;
(四)围堰、网箱、围网;
(五)搭棚、摆摊、烧烤、餐饮等活动;
(六)野炊、露营;
(七)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八)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九)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十)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十一)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十二)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湖堤、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渔标、界桩等设施;
(十三)爆破、打井、采石、采沙、取土等;
(十四)猎捕野生动物;
(十五)放生非杞麓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
(十六)擅自采捞水生植物;
(十七)燃放烟花爆竹、放牧;
(十八)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十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
(二十)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二十一)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二十二)其他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倾倒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废渣;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医疗等其它固体废弃物或者其它污染物;
(五)向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六)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七)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八)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
(九)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在一级保护区有计划地实施退耕、退塘,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迁出。对退出的原住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种植、放养以土著品种为主的、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底栖动物和鱼类。
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与人工放养相结合。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报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杞麓湖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种植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 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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