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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进运输方式创新。
加快推进多式联运、江海直达运输、甩挂运输、滚装运输、水水中转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运输及物流效率。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积极推进以港口为枢纽的铁水联运,打通海铁联运“最后一公里”,提高海铁联运比例。推动扩大集装箱、干散货江海直达船队规模。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研究完善过闸运输船舶标准化船型主尺度,制定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布基于内河船舶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标准规范。到2020年,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多式联运货运量比2015年增长1.5倍。(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水运局、综合规划司、海事局,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
六、打好柴油货车等污染防治攻坚战
强化源头管理,重点加强柴油货车、船舶、港口和交通路域等污染防治,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车船,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十二)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会同有关部门淘汰更新一批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研究大宗商品汽车运输中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推进汽车绿色维修发展,建立在用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强化汽车尾气排放维修治理。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以上。(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
(十三)开展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全面推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研究制定拓宽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推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老旧运输船舶。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重点港口,逐步拓展到长江干线主要港区。2020年底前,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责任单位:海事局、水运局、综合规划司)
(十四)开展港口设施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推动港口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到2020年,具备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水运局、综合规划司)
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重点区域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加快推动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设施建设。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水运局、综合规划司)
(十五)推进交通路域环境污染治理。
加强铁路沿线保护区环境污染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铁路企业建立铁路线路保护区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牧排污、生产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违规采矿采石、拆盗铁路标志等违法现象,加强巡查,重点督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危害铁路安全、污染铁路环境的行为,进一步净化铁路沿线环境。(责任单位: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
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污染防治。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卫生环境整治,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治理,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污染公路等行为。(责任单位:公路局)
推进机场污染治理。推进机场设施“油改电”建设和改造,全面规范实施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重点区域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重点区域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责任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司局)
七、强化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加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防范杜绝生态环境风险。
(十六)强化安全监管。
加强危险货物道路、水上运输环节监管执法,严把危险货物运输审批关,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动态跟踪,实现危险货物运输基础数据明细过程信息共享,监管执法规范,重大风险基本可控。做好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专项督察。2018年底前,建立环渤海重点船舶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2019年底前,组织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海事局、水运局、搜救中心)
(十七)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加大应急清污装备配备力度,加快推进专业应急清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国水上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继续在我国沿海实施“碧海行动”。加强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建立渤海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管理能力。(责任单位:救捞局、海事局)
八、积极参与绿色交通国际合作
积极推动绿色交通国际合作,履行全球环境公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高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的国际影响力。
(十八)推动绿色交通国际合作。
积极利用多双边机制和平台,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绿色发展理念、经验和技术,支持我国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提高我国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并不断推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标准、技术“走出去”,提高我国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国际合作司、搜救中心、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
(十九)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全球环境治理。
积极参与民航业、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全球治理事务,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框架下国际谈判与合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民航、海运气候治理体系。(责任单位:国际合作司、海事局、综合规划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司局)
九、开展绿色交通全民行动
坚持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绿色交通全民行动体系,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二十)开展绿色出行。
研究制定绿色出行行动计划。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继续推进公交都市建设,鼓励城市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等设施建设,优化运力配置和换乘环境。指导城市规划,配合推进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慢行系统建设,逐步提高慢行道占城市道路的比例,推动公交、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倡导绿色出行理念。(责任单位: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
(二十一)改善农村出行条件。
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硬化路,改善农村出行条件。有序推进通村组道路建设,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公路局)
(二十二)加强绿色交通宣传与引导。
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全行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升全行业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开展全行业绿色行动,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动员全行业以实际行动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防治。(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政策研究室,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三)推行绿色机关文化。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走在全社会前列、作出表率,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国家局有关司局)
十、健全生态文明治理体系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法规标准,强化评价引导,构建导向明确、制度完善、运行有效、保障有力的生态文明治理体系。
(二十四)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改革。
不断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与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之间多规衔接的规划编制机制,加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发展的统筹规划,促进各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责任单位:政策研究室、综合规划司、人事教育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五)加强法规标准建设。
推动修订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健全法治,促进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定与发展。开展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研究。开展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相关标准研究及制修订,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标准制修订中增加绿色发展的内容。(责任单位:法制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六)强化经济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探索应用价格、税收等优惠机制引导绿色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绿色交通领域,积极争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支持,拓宽绿色交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财务审计司、综合规划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二十七)强化评价引导。
依据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研究交通运输绿色发展评价指标,对各省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引导行业推进绿色交通发展。(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国家局有关司局)
十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负责、共同发力,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党对绿色交通发展的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
各相关司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有关任务负总责,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点工作亲自督办,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更好地推动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根据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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