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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汇报。其中,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壤安全利用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建立约谈等问责机制,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内容成为本次修改的亮点。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意见中,增加了多项针对性的规定。
夯实主体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突出污染者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强化“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增加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二是鼓励自愿治理,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明确协助要求,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社会公众和生态环境部提出,土壤污染修复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应当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突出源头预防,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二是强化重点监管对象的责任,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相关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同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体现水土一体防治
有的常委委员、专家、社会公众和生态环境部提出,在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治,体现水土一体防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超标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二是规定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增加规定农用地地块的修复方案、建设用地地块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四是明确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直接涉及人居安全,十分敏感,应当加强准入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前符合用地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加大处罚力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惩重罚,形成震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加重对造假行为的处罚,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专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增加规定这些单位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增加规定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农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强化个人责任,对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活动造成新的污染、拒不配合检查、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是加重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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