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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8-08-28 09: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环境污染场地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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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文件审核

通过对工艺、原材料及储存和使用设施等相关的文件审核,分析地块可能涉及的危险物质,及这些危险物质使用、存储区域。

5.4现场踏勘

5.4.1地块污染痕迹的踏勘

调查地块污染痕迹,如植被损害、各种容器及排污设施损坏和腐蚀痕迹,地块内的气味,地面、屋顶及墙壁的污渍和腐蚀痕迹等。

5.4.2危险物质和石油产品的使用与存储的踏勘

危险物质和石油产品的使用与存储的踏勘内容如下:

a)使用的危险物质及石油产品的种类、数量、涉及的容器和储存条件,包括没有封闭或发生损坏的储存容器的数量、容器类型;

b)地上、地下储存设施及其配套的输送管线情况,应记录储存物质、容量、建设年代等内容。调查示例表参见附录A;

f)调查各类集水池,考察其是否与危险物质或石油产品有关;

g)对于盛装未知物质的容器不管是否发生泄漏,均应进行调查,包括储存容器的数量、容器类型和储存条件;

h)电力及液压设备的地块是否使用含多氯联苯的设备;

i)对地块内道路、停车设施及与地块紧邻的市政道路情况进行调查,重点识别并察看可能运输危险物质和石油产品的进场路线;

j)考察上述现场是否有强烈的、刺鼻的或有毒的气味。

5.4.3建(构)筑物调查

建(构)筑物调查内容如下:

a)调查建(构)筑物的现状及完善情况,如建筑物的数量、层数、大致年代等;

b)重点调查生产装置区、贮存区、废物处置场所等区域的地面铺装情况,是否存在由于生产装置的腐蚀和跑冒滴漏造成的地面、屋顶、墙壁的污渍和腐蚀痕迹;

k)采暖和制冷系统所用燃料的类型及贮存情况;

l)建(构)筑物及各种管线保温情况,重点关注石棉的使用、贮存等情况;

m)生产装置区、贮存区、废物处置场所等以外区域的室外地面铺装情况,地面污渍痕迹,及室外可能因污染引起的植被生长不正常情况;

n)生产排放的污水水质,相关的处理构筑物(如排水管、排水沟、水池等)的使用情况,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年代和处理工艺等;

o)明显堆积或填充废弃的建筑垃圾或其它固体废物形成的土堆、洼地等;

p)查看地块内所有的水井,是否存在颜色、气味等水质异常情况。

5.4.4周边相邻区域的调查

周边相邻区域调查内容如下:

a)调查地块四周相邻企业,内容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源、污染物排放种类等,并分析其是否与评价地块污染存在关联;

b)调查地块附近1km范围内已确定的污染地块,重点调查已确认污染地块的关注污染物及影响该评价地块的可能性及主要途径。

5.4.5地块应急清理

当现场勘查发现危险物质泄漏时,应迅速对泄漏情况及危害程度进行快速评估,并确定是否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清除泄漏源。一旦确认需要进行紧急清除,则应立即通知地块业主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4.6现场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现场工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工作。必要时应在进入地块前进行专门的培训,并在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带领下进行地块调查。

5.5与相关人员、单位的访谈

与相关人员、单位访谈的要求如下:

a)访问现状土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相关知情人员,了解有关地块的生产历史变迁、生产工艺变化、原材料变化、各类污染物排放和处理处置设施的使用情况;

b)访问地块相邻地区居民和工作人员,了解地块及周边地区现状及历史土地利用情况;

c)访问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了解地块过去和现在的环境污染状况、环境事故,及其对地块环境的影响;

d)访问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地块使用的历史变迁以及未来利用规划等相关信息。

5.6第一阶段地块环境污染分析

5.6.1根据文件审核、现场勘察和相关人员访谈所掌握的地块信息,分析判断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具体内容和分析方法如下:

a)根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种类,以及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情况,分析地块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种类;

b)根据地块生产装置、各种管线、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贮存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现场污染痕迹、污染物的迁移特性等,分析地块潜在污染区域;

c)对于所识别的潜在污染地块,初步建立地块概念模型,主要包括污染源、污染区域、主要污染介质、可能对地块和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5.6.2出现下列,但不限于下列情景,进入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评估:

——发现污染痕迹;

——虽然没有发现污染痕迹,但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如不能充分排除其对地块环境产生影响时,应作为潜在污染地块。

5.6.3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评估认为地块未受到污染,则评估工作结束,并编制第一阶段地块评估报告。地块被认为存在潜在污染时,应进入第二阶段调查评估。

5.7第一阶段报告的编制

5.7.1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a)地块的基本情况;

b)地块调查主要工作内容:对文件审核、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使用和排放的危险物质及使用量、污染痕迹等;

c)地块污染的初步分析结论及依据:明确地块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及污染性质(包括可能的污染物及污染范围)的判断与分析结论;分析地块环境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对评价结论的影响;

d)判断地块污染与否的关键佐证材料应作为报告附件。

5.7.2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评估报告可参照附录B的格式编写。

6第二阶段——初步和详细污染调查

6.1现场采样分析工作总体技术要求

地块污染调查过程中的采样分析,总体上应满足HJ25.2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中的相应技术条款的要求。

6.2第二阶段地块评价的工作内容

6.2.1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a)制定采样计划;

b)现场采样;

c)实验室分析;

d)采样结果评价;

e)编写第二阶段报告。

6.2.2第二阶段可根据不同采样目的,进一步分为污染初步调查采样、污染详细调查采样两个不同阶段。污染初步调查采样是对疑似污染地点进行采样,确定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物的种类。污染初步调查采样表明地块已经受到污染,应对地块进行更为全面和详细的调查采样。

6.3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计划

6.3.1制定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计划

现场采样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采样目的;

b)采样点位、采样介质、采样深度;

c)现场钻孔技术与地下水监测井的设置;

d)样品收集、处理、保存技术与样品名称和编号方式;

e)分析项目与实验室分析方法;

f)现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

6.3.2确定采样分析项目

分析项目应包括第一阶段地块评估中确定的地块生产、使用和排放过程涉及的危险物质。

6.3.3污染初步调查采样布点要求

6.3.3.1污染初步调查采样是对疑似污染的区域进行适量布点与采样分析,确定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物的种类。经污染初步调查采样确认地块未受到污染,可结束第二阶段工作,并编制地块污染初步调查报告。

6.3.3.2污染初步调查采样采用判断布点,在地块污染识别的基础上,选择潜在污染区域进行布点,重点是地块内的储罐、污水管线、危险物质储存库、跑冒滴漏严重的生产装置区、受大气无组织排放影响严重的区域等。

6.3.3.3采样点数目应足以判别可疑区域是否被污染,在每个疑似污染区域内或设施下部布置不宜少于三个土壤或地下水采样点。

6.3.3.4在地块内地下水上下游及疑似污染区域内应至少设置三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设点与土壤采样点并点考虑。

6.3.3.5无法在疑似污染区域,特别是罐槽、污染设施等底部取样时,则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区域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布置采样点。采样点和疑似污染区域距离较大时,应在设施拆除后,在设施底部补充确认采样。

6.3.3.6采样深度可依据土层结构、地下水埋深、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途径及在土壤中的迁移规律、地面扰动深度来确定。

6.3.3.7无特殊情,污染初步调查采样宜为深层采样。当第一层含水层为非承压类型,土壤钻孔或地下水监测井深度应至含水层底板顶部。潜水含水层厚度大于3m,宜设置分层地下水监测井。

6.3.3.8第一层含水层为承压水或层间水,结合是否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来确定土壤钻孔深度或建井深度。非建井情况下,土壤采样深度应不超过第一层隔水层(含水层顶板);建井情况下,应达到第一层含水层底板。第一层含水层厚度大于3m,宜设置分层地下水监测井。

6.3.3.9有地下储存设施,应在储存设施以下至浅水层底板,至少选取二至三个不同的深度进行取样。

6.3.3.10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时,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

6.3.3.11第一层含水层为非承压类型,采样点的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a)表层:可根据土层性质变化及是否存在回填土等情况确定表层采样点的深度,表层采样点深度一般为0~1.5m;

b)表层与含水层之间:应至少有一个采样点,且两个采样点间距不应大于2m。当层内含有黏土、粉质黏土等低渗透性土层时,宜在此类位置增加采样点。各采样点的具体位置可根据便携式现场测试仪器、土壤污染痕迹(如异常气味和颜色等)确定;

c)地下水位线:至少在地下水位线附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

d)含水层:当地下水可能受污染时,应增加含水层采样点,两个采样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m;

e)隔水层(含水层底板):隔水层顶部(即含水层底板顶部)应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

6.3.3.12第一层含水层为承压水或层间水,采样点的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a)表层:可根据土层性质变化及是否存在回填土等情况确定表层采样点的深度,表层采样点深度一般为0m~1.5m;

b)表层与上隔水层之间:应至少有一个采样点,且两个采样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m。当层内含有黏土、粉质黏土等低渗透性夹层时,宜在此类位置增加采样点。各采样点的具体位置可根据便携式现场测试仪器、土壤污染痕迹等(如异常气味和颜色等)来确定;

c)隔水层:在隔水层顶部设置一个采样点。不需建井的钻孔,钻孔深度不宜打穿相对隔水层(不透水层);

d)地下水位线:钻孔需建地下水监测井时,应在地下水位线附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

e)含水层及含水层底板:地下水可能受污染,应增加含水层内及含水层底板采样点,采样点间距不宜大于2m。

6.3.3.13地下水监测一般以最易受污染的第一层含水层作为监测对象,水层厚度大于3m,宜设置分层监测井。第二层含水层作为主要保护对象,且可能会受到污染时,应设置地下水监测组井,同时监测第一和第二层地下水。

6.3.3.14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确定地块可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宜结合土壤、地下水采样点的布置,设置土壤气监测点,技术要求可参考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

6.3.3.15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确定地块可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且地块土层以卵石、砂土、粉砂为主,应结合土壤、地下水采样点的布置,设置土壤气监测点,技术要求可参考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

6.3.3.16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确定地块可能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宜在潜在污染区域设置环境空气采样点,采样点数量以不少于3个为宜,应连续监测不少于3次。

6.3.3.17无法确定地块过去的生产活动及各类污染装置的位置,宜采用网格布点,网格布点可按详细污染调查采样阶段的简化布点来确定采样点数目。

6.3.4详细调查采样布点要求

6.3.4.1初步调查采样确认地块已经受到污染,应对地块进行更为全面的详细污染调查。

6.3.4.2地块详细污染调查采样布点可采用网格均匀布点或判断加密布点。网格布点主要用于污染分布广泛的地块,而判断布点主要用于局部污染的地块。

6.3.4.3网格布点个数应视所评估地块的面积及潜在污染源的数目确定,但不应少于表1中全面布点所列的数目。评估地块面积介于表1中两个地块面积之间时,采用内插法确定采样点数目。总体上地块内污染区的土壤布点密度不应大于40×40m,以不大于20×20m更佳。污染区地下水布点密度总体上不应大于80×80m,重点污染区地下水布点密度宜不大于40×40m。

6.3.4.4通过污染初步调查采样确定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区域,应设置土壤气监测点,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

6.3.4.5污染初步调查采样确定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区域,应设置环境空气采样点,采样点数量应不少于8个,应至少连续监测3次。

6.3.4.6除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核燃料除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采用表1中简化布点:

a)土地使用少于五年;

b)无污染事故记录;

c)没有设置地下储罐;

d)土地没有发现污染痕迹,无随意存放化学品储存桶,化学品储存点附近的混凝土地面未出现裂缝,无非天然的颜色和异味,无弃置的管道、机械设备或容器等表面污染痕迹。

6.3.4.7块为局部污染,且热点地区(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污染初步调查采样所确认的污染区域)分布明确,可采用判断布点法在污染热点地区及周边进行加密取样,布点范围应略大于判断的污染范围,网格密度以10×10m为宜。当确定的“热点”区域范围较大时,也可采用更小的网格单元,在热点区域内及周边采用网格加密的方法布点。在非热点地区,应随机布置少量采样点,以尽量减少判断失误。随机布点数目不应低于总布点数的5%。

6.3.4.8深层采样点的布置应根据初步调查阶段采样所揭示的污染物垂直分布规律来确定,但任何情况下,深层采样点数目不少于该区域采样点总数的10%。深层采样点的布置应符合初步调查采样阶段的相关要求。

6.3.4.9污染详细调查采样阶段,针对砷、镉、铅、镍、汞污染地块,可根据土壤中此类重金属全量检测结果,采集一定量的样品进行人体可给性测试,具体采样位置及采样数量,应依据土壤中全量测试结果及污染分布确定,测试方法可参考《UBMprocedureforthemeasurementofinorganiccontaminantbioaccessibilityfromsolidmatrices》方法执行。其它污染物,如相应可给性测试方法经验证,也可开展相应人体可给性测试。

6.3.4.10详细采样阶段,应对地块进行土工试验,测试指标包括含水量、天然密度、饱和度、孔隙比、孔隙率、塑限、塑性指数、液性指数、实验室垂直渗透系数和水平渗透系数以及粒径分布曲线等物理参数,具体要求应符合GB50021的规定。

6.3.4.11在污染详细调查阶段,应现场开展水文地质参数测试,包括抽水试验、微水试验等,以确定地块地下水流速、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测试点数量等具体要求应符合GB50021的相关规定。

6.4现场采样

6.4.1采样前的准备

根据采样计划,制定采样计表,准备各种记录表单、必需的监控器材、足够的取样器材并进行消毒或预先清洗。

6.4.2现场定位

应根据采样计划,对采样点进行现场定位测量(高程和坐标)。定位测量完成后,可用树桩、旗帜等器材标志采样点。

6.4.3计划调整

下列情况下可调整采样计划:

——当现场条件受限无法实施采样,采样点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现场状况和预期之间差异较大,如现场水文地质条件与布点时的预期相差较大,应根据现场水文地质勘测结果,调整布点或开展必要的补充采样。

6.4.4土壤样品的采集

6.4.4.1采样器的选择

采样器的选择要求如下:

——对需要检测挥发性有机物的土壤样品,应选择非扰动采样器采样;

——土工试验样品采集,取土器的选择执行GB50021中的规定。

6.4.4.2表层土采样

表层土采样要求如下:

a)表层土采样可使用手工采样和螺旋钻采样;

b)手工采样是先用铁锹、铲子和泥铲等工具将地表物质去除,并挖掘到指定深度,然后用不锈钢或塑料铲子等进行样本采集。不应使用铬合金或其他相似质地的工具;

c)螺旋钻采样是先钻孔达到所需深度后,获得一定高度的土柱,然后用不锈钢或塑料铲子去除土柱外围的土壤,获取土芯作为土壤样品;

d)收集土壤样时,应该把表层硬化地面和一些大的砾石、树枝剔除。

6.4.4.3深层土钻孔与采样技术

进行深层土壤采样和地下水采样,应根据现场所在地区的地层条件、现场作业条件和采样要求选择钻探技术。不同钻探技术的适用条件参见附录C,现场采样记录单样式参见附录D。

6.4.4.4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采样方法

用非扰动采样器将土样直接推入顶空瓶,具体要求可参照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现场采样时,可采用手持式实时分析仪器进行顶空法测试。

6.4.5土壤气监测井设置与土壤气采样

土壤气监测井设置与土壤气采样的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DB11/T1278中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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