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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实施细则丨海南省老旧车淘汰和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2018-08-29 13: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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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原件。

7.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后的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应到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补办,无法补办的,由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出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加盖公章,并附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进行佐证。

9.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10.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的,需提供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帐号和开户银行;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机动车无法过户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应补充实际控制人1年以上的机动车保险单、实际控制人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补贴手续。相关证明出具要求为:机动车所有人为存续单位的,出具单位转移所有权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撤销单位的,出具单位被撤销的官方文件;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注销公司的,出具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已死亡自然人的,出具自然人死亡证明。

11.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二)支付补贴。各市县环保部门完成审核并确认车辆尾气在线监控数据已经与省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后,发放尾气治理合格标志,并按规定从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划拔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

(三)各市县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8)报省环保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由省环保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清算意见,省财政按规定与各市县财政进行年度清算。

六、各部门职责

(一) 环保部门负责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的监管,对已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测和监督,负责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尾气在线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维。负责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申请资料审核及补助标准等的认定,汇总统计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营运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数据,督促车辆运输企业及个人及时申办污染治理手续。对未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的车辆或尾气在线监控装置运行不正常的,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开展中重型老旧车柴油污染治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申请资料审核,负责对车辆类型、是否在海南省注册登记、是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的认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污染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下达及使用监管。

各部门应建立中重型老旧柴油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情况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环保和财政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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