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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8年7月16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方案》,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大力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加快建设美丽河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重大意义
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要求,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六大配套改革方案之一,是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的重大制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大力推进,加快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加快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配套制度
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多样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机制、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等具体改革内容,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辖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在年底前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事宜作出规定。省司法厅要切实加快生态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年底前要建立我省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省法院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意见。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推进《省方案》的贯彻实施。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改革中重大问题,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全流程协作机制,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单位、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衔接协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到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报告各方面的信息,研判改革动态,强化改革指导,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三、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一)按条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原则上每个省辖市每年要有不少于两起赔偿案件。今年上半年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要对照中央方案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把握不准是否需要启动的,要先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启动。《省方案》实施后,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都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经费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要及时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科学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损害程度、损害成因、修复方案。为司法部门提供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的条件、程序开展鉴定。
(三)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赔偿磋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磋商,充分保障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有关专家、律师在磋商中的权利义务;准确把握赔偿与发展的关系,既要把赔偿责任落实到位,又要兼顾赔偿义务人发展实际困难,对赔偿方式、损害修复方案、修复时间等进行充分磋商。依法科学处理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事实、程度提出的异议。对当事人不同意磋商,或者在两个月内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依法监督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修复机构按照评估方案、法律标准开展修复。修复评估不达标的,督促赔偿义务人限期内修复达标。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要专项用于生态修复。对不能原位修复的,要实施替代修复,确保不能牺牲生态环境功能。
各省辖市要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汇总后上报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纳入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重要事项,对贯彻中央、省委决策不力,配套制度建设拖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及时启动问责、追责,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到位。
2018年8月28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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