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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环保部门聚焦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运用执法方式手段,精准施策,开展移动污染源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移动源污染违法行为。对重型柴油车创新开展“闭环管理”;推进机动车定期检测精细化管理,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注重移动源排放的源头治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抽查监管。
1-8月,针对重型柴油车执法,全市环保部门人工检查重型柴油车141.8万辆次,立案处罚21.9万辆次,是去年全年的3.8倍,处罚款4525.1万元。其中,环保、公安交管两部门联合执法立案处罚21.53万辆次、处罚款4300.8万元。环保部门入户立案处罚3598辆次、处罚款224.3万元。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全市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8330台次,立案处罚1106台次,处罚款900.3万元。针对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查处检测场35场次,处罚款121.5万元。按照今年实施的《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已对18家检测场(共19场次)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记分,向公安交管、质监两部门移交检测场违法线索3起。针对油气油品监管,全市共检查加油站12369座次、储油库335座次、油罐车276辆次,查处违法行为110起,处罚款281.5万元。针对新车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测,共完成175个车型335辆机动车(含机械)抽检工作。发现新车违法线索15起,立案处罚8起,移交市工商部门4起。
一、针对重型柴油车出重拳 北京市创新实施“闭环管理”
为加强重型柴油车执法检查力度,北京市于2018年4月20日起实施超标重型柴油车“闭环管理”措施,执法中查出的排放超标重型柴油车,将纳入“超标车黑名单”数据库。排放超标的外埠重型柴油车,在复检合格前均不予办理进京手续。本市超标排放车辆复检合格前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车辆信息发送至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进行数据分析,实现精准执法。每月整理出超标2次以上的重型柴油车的明细,对本市超标2次的车辆进行入户抽查,对超标3次以上的车辆,组织各区逐一入户检查。对入户检测仍超标的车辆,进行严格处罚并监督整改。截至8月底,共有超标车10.89万辆被纳入“超标车黑名单”数据库中。
二、运用“环保取证,公安处罚”模式开展路检夜查
环保和公安交管两部门采取“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聚焦进京路口、市内重点道路开展路检、夜查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环保执法人员进驻38个主要进京口和综合检查站,尤其对18个重点进京口实现24小时全天候执法监管,其他进京口实行24小时机动执法。在12条省际高速公路、5条市内高速公路及9条重点国道的29个点位,郊区以白天为主、城区以夜间为主,固定执法点位与机动执法点位结合开展检查。目前,全市日均查处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在1000辆左右。
三、进一步加强入户执法,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多项排放污染物和排放控制装置开展综合检查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深入2000多个重型柴油车集中停放地和动态掌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地开展入户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检查内容包括烟度、OBD车载诊断系统、排放后处理装置检查,今年还在全国率先对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进行检查,基本实现了对重型柴油车排放的全面监管。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城六区、通州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专项执法,顺义区、大兴区持续加大机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力度。
四、加强检验检测场监管,把住车辆年检关
2018年3月1日起,《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按生态环境部检测机构联网规范要求,北京市34家正常营业检测场全部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在加强网络监控和数据复查的同时,环保部门与公安交管、质监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通报等工作机制,确定“分别查处、定期通报、质监汇总”工作模式。联合“环保警察”对全市检测场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整治检测场及周边地区检测秩序,有效防止场内外勾结使排放不合格车辆蒙混过关的行为。通过市区两级监管和与多部门联动,从严查处检测场违规违法行为。
五、加强油气油品监管,减少油气排放污染
北京市环保部门采取全时执法监管的方式,对全市1000多座加油站、储油库和800多辆油罐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抽查、抽测,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外埠进京柴油车油品进行抽样检测,掌握进京柴油车油品质量达标情况。大力推进销售汽油量超过2000吨(含)的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工作,对已完成改造的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比对检测,依法查处油气排放超标和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等违法行为。
六、注重移动源排放的源头治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抽查监管
北京市环保部门严格新车目录申报技术审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新车抽查力度,通过大数据综合分析方法,确定新车抽检目标车型。紧紧围绕市场保有量大、年检一次上线合格率低、路检夜查排放超标率高、企业申报排放数值较高、新技术车型等五类情况,建立目标数据库,划分车型等级,实现精准执法,不断强化在京生产和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特别是通过配置核查、OBD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和车载排放检测等技术手段,严查重型柴油车,对生产、销售超标排放的新车及排放控制装置弄虚作假的汽车生产企业严厉查处。
北京市发布2018年移动污染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现对2018年1-8月全市四类、六起移动污染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
2018年5月14日,北京市环保部门对北京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施工地块项目中3台挖掘机在使用时有明显可见烟度,使用目测法确定排放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每台五千元,共计一万五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案例二: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8年5月29日,北京市环保部门对北京九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施工工地正在作业的1台挖掘机排气存在明显可见烟度,经检测该机械的排放烟度值超过标准,且使用地在本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内。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类、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单
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环保部门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北京市通州机动车检测场在检测过程中存在车辆代替检测行为,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单,使被替代车辆通过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九十元,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认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三类、新车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四: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8年1月17日,北京市环保部门对北京鼎诚海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对其在京销售的液压挖掘机和轮胎式装载机进行配置核查,发现销售车型未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5472.31元,并处135472.31元罚款,共计270944.62元。
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数据和材料后,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五: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或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8年1至8月,北京市环保部门依据日常检查数据进行分析,确定新车抽检目标车型,对市场保有量大、年检一次上线合格率低、路检夜查排放超标率高、企业申报排放数值较高、新技术车型等车型进行重点检查,共发现4家企业销售的机动车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已将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移交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类、油气油品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六: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18年6月20日,北京市环保部门对北京市飞宇瑞驰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厂加气加油站进行日常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多条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值超过北京市地方标准限值,且有汽油枪气液比检测值过低和加油机内油气回收泵停止运行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责令三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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