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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09-18 09:49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纺织染整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治理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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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防爆要求的车间(如沼气控制间等)应设事故通风机,事故风机应为防爆型;

d)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设施。

9.3.5 在寒冷地区,处理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并应充分利用低品位余热,增设适当的加热或换热工程措施,保证生化系统水温高于10℃。当采暖时,处理构筑物室内温度可按5℃设计;加药间、检验室和值班室等的室内温度可按15℃设计。

9.4 给排水与消防

9.4.1 废水处理厂(站)排水一般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当潮汛、暴雨可能使排水口标高低于地表水水位时,应设防潮闸和排水泵站。

9.4.2 给水管与处理装置衔接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9.4.3 废水处理厂(站)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车间或场所应按消防部门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9.4.4 回用水输配系统应独立设置,其供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给水管或塑料和金属复合管或其它给水管材,并应根据使用要求安装计量装置。

9.5 道路与绿化

9.5.1 废水处理厂(站)内道路应符合GBJ 22的有关规定。

9.5.2 大型独立废水处理厂(站)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厂(站)总占地面积的30%,染整工厂内的处理厂(站)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 劳动安全

10.1.1 废水治理工程劳动安全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规定。

10.1.2 处理构筑物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走道板防滑梯等安全设施,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高架处理构筑物以及厌氧反应器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10.1.3 存放有害物质的构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阻隔防护设施。

10.1.4 地下构筑物应有清理、维修工作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10.1.5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钢结构、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10.1.6 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10.1.7 各种机械设备裸露的传动部分或运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并保持周围有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10.1.8 室内空气应保持清新,采取措施防止硫化氢气体从液体进入空气,必要时宜采取机械通风。臭气浓度应符合GB/T 18883的规定。巡视/检修时应两人以上,防止硫化氢中毒。

10.1.9 处理厂(站)内应有必要的安全、报警等装置。且应禁止吸烟、禁止明火,防止沼气爆炸。

10.1.10 对地下构筑物、厌氧反应器及其他封闭式建(构)筑物进行巡视、检修工作时应打开人孔或顶盖,强制通风24h,通过检测确认安全并佩戴防毒面具方可进入,且应配备安全保护人员。

10.1.11 处理厂(站)应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各种设施及防护用品应由专人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并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10.1.12 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经常性的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0.2 职业卫生

10.2.1 废水治理工程应符合GBZ 1的规定。

10.2.2 应保持操作区域空气流通,适合操作人员长期在岗工作。

10.2.3 应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做好隔声、减震和防暑、防寒、防毒等预防工作。

10.2.4 职工在加药间、污泥脱水间、风机房等高粉尘、有异味、高噪音的环境下应佩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

11 施工与验收

11.1 施工

11.1.1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11.1.2 工程设施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1.1.3 工程应按设计进行建设,若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1.1.4 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1.1.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应符合HJ/T 353的规定。

11.1.6 工程施工单位除应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及卫生、消防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11.2 验收

11.2.1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应按相应专业现行验收规范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11.2.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GB 50303的规定。

11.2.3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设备技术文件和技术说明书、专项设备施工验收及其他文件。

11.2.4 各设备、建(构)筑物单体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验收后,应进行清水连通启动和整体调试。

11.2.5 试运行应在系统通过整体调试、各环节运转正常、系统具备处理试生产排放废水相应能力后启动。

11.2.6 相关专业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应符合GB 50093、GB 50168、GB 50169、GB 50204、GB 50208、

GB 50231、GB 50236、GB 50243、GB 50254、GB 50255、GB 50256、GB 50257、GB 50268、GB 50275、

GB 50683和GBJ 141等的规定。

11.3 性能测试

11.3.1 验收前应结合试运行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项目至少应包括:

a)满水试验:各主要构筑物的渗漏情况;

b)耗电量测试:各主要设备单体及设施系统的电能消耗;

c)充氧效果试验:测试好氧生化处理系统的氧转移系数、氧利用率、充氧量等参数,测试风机供气量、风压等,综合分析供氧效果;

d)生化污泥测试:引种、培养驯化生化污泥,调整生化处理设施的运行工况和运行参数,观察检测生化污泥性状,直到生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e)物化系统测试:检测溶药、投药系统、混合及反应系统设施的运行工况,观察凝絮体的生成情况、性状及沉降性能,调整加药量等运行参数,直到物化处理系统设施正常运行;

f)满负荷运行测试:向处理系统通入最大设计流量和浓度废水,考察包括预处理工艺在内的各个工艺环节设施的运行工况;

g)污泥量测试:测定各个工艺环节污泥产生量及配套污泥处理设施的处置能力;

h)水质检测:在工艺要求的各个重要部位,按照规定频次、指标和测试方法进行水质检测,分析污染物去除效果。

11.3.2 工程验收合格后,废水处理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12 运行与维护

12.1 一般规定

12.1.1 废水处理厂(站)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各项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12.1.2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水处理设施不得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1.3 废水处理厂(站)应按规定配备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和设备。

12.1.4 废水处理厂(站)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等文件。

12.2 人员与运行管理

12.2.1 运行管理应实施质量控制,保证废水处理厂(站)正常运行及运行质量。

12.2.2 废水处理厂(站)在运行前应制定设备台账、运行记录、定期巡视、交接班、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以及各岗位的工艺系统图、操作和维护规程等技术文件。

12.2.3 运行人员应熟悉本厂(站)处理工艺技术指标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2.2.4 各岗位的工艺系统图、操作和维护规程应示于明显位置,运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定期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运行情况,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12.2.5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操作须执行供电管理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12.2.6 风机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

12.2.7 严禁非本岗位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12.2.8 废水处理厂(站)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纳入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12.2.9 调节池内的沉积物应1~2年清理一次,清理池体时应按10.1.9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2.3 水质监测

12.3.1 废水处理厂(站)运行过程应定期采样分析,常规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pH值、色度、温度、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硫酸盐及特征因子等。

12.3.2 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也应定期进行取样,进行人工监测,比对监测数据,并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接受管理。

12.3.3 生产周期内每间隔4h采一次样,每日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其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pH值、色度、氨氮、总氮、总磷等每天至少分析1次;五日生化需氧量1周至少分析1次。

12.3.4 应在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根据处理工艺选取的控制点进行水质取样。

12.3.5 回用水质量监测,除常规指标外,还应增加透明度、铁、锰、总硬度,电导率等指标。

12.3.6 作为冷源的地下水使用后不得直接排放,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2.4 维护保养

12.4.1 废水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工艺、电气、自控设备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查和维护。

12.4.2 废水治理装置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使废水治理装置的计划检修时间与相关工艺设施同步。

12.5 应急措施

12.5.1 因工作失误、非正常工况、停电等事故造成废水排放量或浓度异常时,应排入事故池,待系统恢复重新处理达标后排放。

12.5.2 根据废水处理厂(站)生产及周围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

12.5.3 废水处理厂(站)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解决,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2.5.4 应设置有害气体(甲烷、硫化氢)和危险化学品(酸、碱、氧化剂等)的应急控制与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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