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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五)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自治区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加大公转铁建设项目支持和补贴力度,将神华宁煤、宁夏钢铁、灵武电厂等公路年到发量约2000万吨的重点企业优先纳入公转铁运输企业名录,推进相关地市与铁路部门签订铁路运输战略合作协议。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推进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2018年开工建设包银高铁惠农至银川段,充分释放包兰铁路货运运输能力;2019年开工建设宝中铁路固原至中宁段增建二线,完善干线货运路网结构;到2020年,铁路货运比例进一步提高,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宁夏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参与)
(十六)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通过经济补偿、限行禁行、严格超标排放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推进国II及以下汽油车和国III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能力,做好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参与)
(十七)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强化在用车监管。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等全链条监管制度。强化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的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车载诊断系统(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OBD,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自治区公安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参与)
严格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2019年年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面实施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银川都市圈各地级城市应制定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III(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建立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处罚,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八)实施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2018年年底前全面推行使用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2019年年底前,各地级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及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纳入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并实现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九)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全区国V汽、柴油全覆盖。结合区内炼油企业实际情况,推动实施国VI标准成品油升级计划,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VI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加强油气回收治理。2018年年底前,各级商务、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对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到2020年,全区油气回收治理率达到100%。(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质监局参与)
(二十)加快绿色交通体系建设。推进新能源交通体系建设。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提高电动汽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和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形成便捷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加快沿黄2小时经济区城际路网建设,基本解决城际交通结构单一问题。(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二十一)全力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推进“三北”防护林、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建设,加大城市周边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区域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十二)全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含砂石料厂)摸底排查,建立整改整治矿山企业清单。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2019年年底前,完成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工作,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巩固深度整治成果。2020年年底前,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工作“回头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参与)
(二十三)全力推进扬尘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2018年年底前,建立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工地全面落实“六个100%”的扬尘防控措施,重点区域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对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全面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建立“机械深度洗扫+人工即时保洁”的环卫工作机制,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年底前,地级市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渣土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处罚力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十四)全面加强秸秆和氨排放管控。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制定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18年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2020年年底前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落实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地块的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对秸秆焚烧行为加强宣传教育,保持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建立秸秆禁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应用,对出现着火点的市、县(区)进行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到2020年,全区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得到有效管控。(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等参与)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区化肥利用率达到40%。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的综合管控,切实减少氨挥发排放,2020年年底前,全区基本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氨源排放治理。(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等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五)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并实施全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城市。各地级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围绕重点区域,统筹调配全区环境执法力量,实行交叉联合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十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并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十七)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八)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全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格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准入,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查工作,2018年年底前结合环境统计初步建立全区VOCs排放基数。核查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情况,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 治理力度。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兼顾解决恶臭问题,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继续保持对重点区域内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环境监管的高压态势。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国家下达减排任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商务厅参与)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健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银川都市圈为重点,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以及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部署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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