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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09-26 08:29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保卫战政策大气污染超低排放改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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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重大专项攻坚行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一)开展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整治攻坚行动。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1个月以上暂不施工的裸露工地要采取覆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不覆盖的裸露工地和施工作业面要采取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产生。重点区域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周期1年以上的建筑工地需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室内装修改造阶段、距竣工时间不足9个月且无土石方作业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重点区域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要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天。所有施工工地应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加强施工便道扬尘污染防治。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区域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严格施工扬尘监管。统一制定并认真落实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并每季度实施动态管理更新。实施扬尘控制责任制,建筑项目要明确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中各自的责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环保、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动的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执法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以及裸露工地等防尘措施是否落实。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制定城区渣土、砂石料、散煤等运输管理措施,规定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和时间段,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规范洗车场管理,加强“脏车”入城管控。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违规运输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实施城区和城郊结合部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六盘水、安顺、毕节3个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8吨/月·平方公里,贵阳、遵义、铜仁、仁怀4个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都匀、凯里、兴义3个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小于5吨/月·平方公里的重点区域不得明显上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开展工业窑炉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实施《贵州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18—2020年)》,重点整治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强VOCS排放监测。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2020年,全省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明显下降。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食油烟污染防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要划定露天烧烤布置区域和时段或全面禁止室外露天烧烤,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区域内的餐饮、露天烧烤,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实施完成,其他城市2020年底前完成。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停业限期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强化空气质量精准管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二十五)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2019年全省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建立空气质量24小时、72小时、168小时预测预报机制,开展空气质量趋势变化分析,提高污染天气预判和应对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六)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建立省级环境空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实验室,2019年起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不达标或优良天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县级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源解析。各地要根据大气污染源解析结果,研究污染天气形成机理、污染因子来源及迁移规律,常态化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为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和大气污染治理精准施策提供科学支撑。(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强化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加强城市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污染天气,建立健全轻度、中度、重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机制,确保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提高污染天气应对处置能力。适时修订完善轻度、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科学制定应急响应门槛,强化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推行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加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制定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以预防和减少轻、中度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冬春季尤其是气象条件不利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污染趋势分析,聚焦重点排污领域,强化应急管控措施,严防污染天气发生。(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常监控,执行日监控、周分析、月调度、季汇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处理。对单月或季度环境空气质量比例同比下降明显的城市实行提醒、预警、通报和约谈等措施。(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环境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二十九)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优化调整扩展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重点区域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认真实施《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与机制建设方案》,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所有县城建成不少于2个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加强大气环境监控体系建设。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认真实施《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方案》,加快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和重点行业排放过程(工况)信息传输设备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8年底前,实现所有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建成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2020年,提升智能管控水平,实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报警、在线监控信息捕获报警能力智能化。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各市(州)、贵安新区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并开展遥感监测。完善运行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系统,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监督检查。2020年底前,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一)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城市和区县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二)强化科技基础支撑。汇聚跨区域、部门、单位科研资源,组织和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的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区域及其他污染较重区域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加强贵阳等城市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九、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强化环保督察

(三十三)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坚持铁腕治污,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强化排污者责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火电、水泥、化工、焦化、钢铁等重点行为和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深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建立完善质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的在用车检测、处罚、监督维修联合监管机制。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油品、车用尿素等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全面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实现对市州级督察全覆盖。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业窑炉治理、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省、市环保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压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中度以上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或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行动保障

(三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加大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控能力建设等。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辖区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贵州保监局、贵州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六)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完善跨省跨区输电价格形成机制,降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增送电量的输配电价,优化电力资源配置。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落实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铁建办、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落实各方责任,强化考核问责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科学安排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分工任务,落实“一岗双责”。认真执行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完善部门和各地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环保督察和相关专项督查。各地要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严格执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的地区,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开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对重点攻坚任务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地区,实施量化问责。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地区,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对该区域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信息公开,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九)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按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重点因素每月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好的2个中心城市、10个县级城市和最差的2个中心城市、10个县级城市名单。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十)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畅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度,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强化治污主体责任,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引导绿色生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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