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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严格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2018年7月1日起,全市13家燃煤电厂33台燃煤发电机组全部达到《山西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要求,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含低热值煤)停止运行,2018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超低排放环保验收备案的机组列入下年产能淘汰计划。
全市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的要求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12家焦化企业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现有正常生产的焦化企业全部完成改造。其他行业根据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企业力争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行业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辖区内焦化企业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鼓励焦化企业对传统湿法熄焦工艺进行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制,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强化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完成。各县市区可在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关停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符的污染企业,集中整合园区企业,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统筹建设共有工艺设施。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学技术局分别按职责负责)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引进或培育一批具有省内、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参与)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超低排放)、宜热则热,多能源供暖,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同步实施居民生活用煤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推进实施民用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2018年10月底前,主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2020年10月底前,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60%以上;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主城区周边五县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焦、洁净煤和其它洁净燃料及高效清洁环保炉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三年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并按时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具体实施;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和确村确户,按照全市冬季清洁取暖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明确改造数量、改造方式,确保落实到位。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委、市电力公司、市热力公司、华润燃气等按职责分别负责)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 10%左右。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积极推进辖区内天然气管网建设,限时完成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加快融入全省“外联内畅,互联互通”的大燃气网。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全市各级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 “压非保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工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制定电网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采取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别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10月1日前,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除主城区外,将城市近郊区的居民区以及2017年主城区周边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村居民区划入“禁煤区”,实施联片管控。2020年10月1日前,各县城建成区全部建设成为“禁煤区”,辖区内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自动划入“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与)
7.加强煤质管控。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煤质抽检覆盖率逐年提高,2019年底前,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100%。依法查处销售劣质煤的单位,集中清理、整顿、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严禁洗煤厂煤泥、中煤进入民用市场,禁止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强农村地区民用洁净煤供应保障。(市煤炭工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出台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措施,确保到2020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80%,煤炭消费总量达到国家下降幅度要求。全市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市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55%以上。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煤炭工业局参与)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电力公司等参与)
9.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在完成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基础上,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20年10月1日前,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取缔淘汰燃煤锅炉的同时,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全市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位于县城建成区的燃煤供暖锅炉、生物质锅炉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全市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80mg/m3,鼓励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内的燃气锅炉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加速实施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0公里(蒸汽为介质)和供热半径20公里(水为介质)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参与)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新能源发电企业建设以及淘汰煤电机组落后产能,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新能源电力装机任务,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8%。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拓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本地和外送消纳渠道,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电力公司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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