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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的通知
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盘锦、铁岭、朝阳、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局、城管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861号)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共同组成专项行动督查组,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8年9月中下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范围及形式
督查范围:督查鞍山、丹东、锦州、营口、阜新、盘锦、葫芦岛等7个城市。核查本溪、辽阳、铁岭、朝阳等4个城市群众举报的黑臭水体情况。
督查形式:一是召开进驻动员会议,通报专项督查要求,听取各市相关情况汇报;二是审核黑臭水体整治相关资料;三是开展现场督查。
三、督查人员
由省环保厅和省住建厅有关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2个督查组,每组由1名处级领导带队。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市环保和住建部门各明确一名联络员,于2018年9月13日前将名单(联络员报名表见附件)报省环保厅。
(二)按《关于开展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11号)“现场督查需提供资料清单”的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并为现场督查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三)各市在督查期间,在当地主要媒体(一台一报一网)上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并正式开通,接受群众举报。每天17时前,将群众举报黑臭水体的内容上报省督查组。
(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安排与专项督查无关的活动。
联系人:省环保厅李 强
电话:(024)62788680
传真:(024)62788682
邮箱:lnsst2020@163.com
联系人:省住建厅高 晗
电话:(024)23448622
传真:(024)23448650
邮箱:ghgyc23448622@163.com
附件:1. 2018年辽宁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
项行动工作方案
2.联络员报名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8年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861号)的工作要求,开展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专项督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为抓手,切实解决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治标不治本、整治成效不稳定等问题,推动各地加快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城镇水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以推动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为重点,倒逼各市加快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城镇水污染防治水平,确保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60%。
三、工作原则
1.严格督查,实事求是。严格依据《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督查。
2.突出重点,带动全局。以黑臭水体整治为重点,倒逼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2017年需完成的《水十条》目标任务为重点,切实打好污染防治三年攻坚战,确保完成2020年工作目标。
3.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既要按《水十条》规定的时间节点限期见效,更要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4.群众满意,成效可靠。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必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必须赢得群众满意。同时,各市要建立长效机制,凡是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黑臭水体清单。
四、工作主要内容
1.审核黑臭水体整治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一是总体整治计划(含年度整治计划)制定情况;二是整治方案编制情况;三是信息公开情况;四是“河长制”落实情况;五是长期监控措施建立情况。
2.排查黑臭水体整治实质性措施落实情况。一是控源截污措施是否落实;二是垃圾清理措施是否落实;三是清淤疏浚是否落实;四是生态修复措施是否落实。
3.检查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和群众满意度。一是感观上是否消除黑臭;二是水质监测数据是否符合基本消除黑臭现象的要求;三是河面是否存在大面积漂浮物;四是河岸是否存在垃圾。
4.检查企业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一是企业是否达标排放;二是污水处理厂是否达标排放;三是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标排放。
5.整治成效判定,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公众满意;二是水质合格;三是控源截污;四是垃圾清理。满足一或二其中一项,且同时满足三和四两项要求,作为现场排查判定为基本消除水体黑臭的条件。
6.核实群众举报的疑似黑臭水体。对群众举报的建成区内疑似黑臭水体信息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对经检测水质达到黑臭水平且不在上报国家清单内的,作为新发现的黑臭水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工作安排
(一)各市自查。
各市在2017年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编制2018年度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自查报告,并于9月14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督查组。
(二)省督查组督查。
1.组织形式:借鉴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经验,参照国家专项督查模式,对鞍山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等7个市上报的2017年完成整治的18条建成区黑臭水体开展专项现场督查。对各市群众举报的黑臭水体进行核查。
2.人员组成:现场督查分为2个督查组,每组9人,包括组长(正处级)、副组长(副处级)、联络员(主要负责同志)、专家6人(住建、环保)。核查本溪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等4市群众举报黑臭水体另行安排人员。
各市需配合联络员(住建和环保部门各1名)、检测人员2名,安排入户调查人员。
3.检查时间:2018年9月中下旬开始。
(三)接受举报
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在主要媒体(一台一网一报)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对专项行动期间公众举报的所有与建成区黑臭水体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天17时前上报督查组。
六、工作要求
各市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积极配合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省督查组排查形成的问题清单,将交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方式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畴。排查结果将作为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和2019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重要参考。
附件2
联络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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