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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10-24 11:47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贵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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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或者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生活垃圾种类,参照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9日公布的《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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