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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巩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成果,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总体稳中趋好的势头,更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为提高《通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10月30日—11月8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规财处李爱柳
电话:0571-28903362;电子邮箱:591473706@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总体稳中趋好的势头,更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居民饮水的源头,抓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级政府认真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加快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大力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项目,扎实推进污染治理和防护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和水质监测力度,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逐年提高,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仍较突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然任重道远。各地要牢固树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立足大保护,严守资源利用上限和生态保护红线,坚持督促整改、强化保护的思路,依法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坚决查处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扎实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
(一)加快推进违法违规问题整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等要求,持续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工作力度,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整治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完成对账销号,不留余地、不留死角、不留尾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工业企业等设施,要坚决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确保关停拆除到位,防止死灰复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面源污染和交通穿越等问题,要分别加快污染治理、应急设施建设进度,倒排工期,争取提前完成整治。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源整治及结构调整,加强饮用水水源集雨区范围内退耕还林和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实施生态恢复与建设等,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总体水平。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类污染隐患。各地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坚决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重点围绕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行为、整改措施落实等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行动,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和挂牌督办,严防污染反弹。要把污染排查范围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集雨区)、上游及沿江、沿河等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区域延伸,强化流动风险源监管和风险防范,切实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
(三)加强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河岸整治、基底修复,构筑绿化隔离带,维护良性生态系统。推进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隔离工程建设,设置多样化植被隔离带和缓冲带,减轻农田径流等对湖库水体的污染,减少湖库周围的水土流失,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生态安全。加强湖库内生态修复,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水污染、富营养化较重的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种植适宜的水生植物、放养合适的水生动物,形成完整的食物链,完善湖库内生态系统结构。加强退耕还林与生态公益林保护,坚决杜绝滥砍滥伐现象,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人类活动应谨慎用火,一旦出现险情,应立即处理,减轻影响范围。
三、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勘界立标及隔离防护设置。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等规定,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明确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的边界和管理范围,设置界碑或界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点、公路两侧、取水口等区域设置标志鲜明的保护宣传牌、安全警示牌、管理要求牌等,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需建设短信提示系统,并确保有效发挥功能。强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整体隔离,全面开展铁丝网、围栏等机械物理隔离及浓密山林形成的生物隔离等隔离防护工程建设,杜绝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人类活动(游泳、垂钓、工农业生产、居民居住等),确保区域饮水安全。
(二)加快推进保护区水质达标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实施城乡供水规划,统筹合理安排饮用水水源的空间布局、建设保护范围、周边产业、安全状况、水质监测、应急预案等内容,全面优化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从根本上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要围绕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突出水量安全建设、水质安全保障、监控能力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等四方面重点,制定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或计划,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对超标水源,要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力争到2022年全面达到目标水质要求。对现状水质虽已达标但波动较大的饮用水水源,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实时采取清库、清淤等工程措施,更有效防止水质反弹。
四、不断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
(一)严格落实保护区风险防范措施。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各类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推广建设水质安全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加快建成全天候实时监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控体系。着力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库、环区截污工程(包括防污沟、导污渠、集污池、截污管道等)和重要连接水体风险防范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研判,各级政府应每年组织开展1次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状况。
(二)积极推进保护区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信息。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和预警数据信息汇总分析系统,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数据库,为饮用水水源水质预测及回溯提供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应在保证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适时开展湖库型水源清库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下游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和跨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区域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方案,增强区域联合预警能力。供水单位应定时检测取水口水质,并对出厂水水质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能力。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体系建设,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要加强各类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储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第一时间调配到位。各级政府要保持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度敏感,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事件,要按程序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各级环保、水利、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农业、卫生、消防、供水等部门要加强联动,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导致的饮用水水源次生污染事件。
五、严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管理
(一)严格执行保护区划分方案。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维护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新划定或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一经省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保护要求,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及保护要求告知公众,引导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要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护水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提高水源执法监管和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二)进一步严格保护区调整管理。坚持确有必要、有限优化、控源控量、依法依规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调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规定,符合相关规划,有利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推动水质稳中向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依法整改到位、消除污染隐患,坚决杜绝违法开发和以调代整、以调代治行为。必须在调整范围和保护要求上从严把握,一级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有明显防洪堤阻隔、供水条件变化、取水口调整或取消等情形的除外);二级保护区应做到调出范围最小或调出补入面积相当,调出范围应划为准保护区。
(三)强化保护区调整技术审查和责任追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必须有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或供水条件变化、取水口调整或取消等依据,并编制调整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调整方案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转报省政府。对不符合优化调整要求擅自更改的,调整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严肃问责。对未按照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落实保护要求,或监管整治不力导致水环境安全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我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六、继续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力度
(一)提升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明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将本辖区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和图整理成册。应用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在县级遥感影像图上点绘水源地的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管理机制。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物理或生物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巡查机制,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二)持续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推进主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管理,按照统一部署,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提升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监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
(三)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和下山移民等工作,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到2020年,完成800万农村饮水人口巩固提升任务,全省农村供水保证率达到95%,水质达标率90%,有力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推广“以大带小”集中专业管理模式,提升农村供水管理水平。
七、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度。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保护要求,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具体目标和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各级政府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方案,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统筹协调环保、水利、财政、发改、建设、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构建饮用水水源保护协作机制和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二)强化评估考核。省环保厅应定期组织开展保护区管理情况督查;省水利厅应定期组织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工作。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把饮用水水源达标建设和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湖)长制、“五水共治”、生态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资金分配等挂钩,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水源保护不力、造成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约谈问责。
(三)强化技术支撑。围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保护需求,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及已有工作基础,加强湖库富营养化等问题科技研究攻关,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完善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并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公报。建立省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专家库,分析各饮用水水源水质变化趋势和重点、难点、关键问题,及时提出控制对策,更好地辅助决策。
(四)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等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建立年度动态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保障。积极落实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政策,加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的参与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实时公布各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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