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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太原市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完成。严格落实国家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等标准要求,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工业炉窑作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配合
25.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制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严格落实国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要求,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完成省下达的VOCs排放总量削减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配合省建立太原及周边区域县市(太原全市域,晋中榆次区、开发区、太谷、祁县、平遥、灵石、介休,吕梁文水、交城、汾阳、孝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市环保局牵头
2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全市统一执行国家重点区域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到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2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每年8月底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更新,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污染物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应急减排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同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每年9月底前,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优先将污染严重、排放绩效高、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范围,以错峰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改造力度,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错峰生产措施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七)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9.完善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要求及时对VOCs征收环境保护税。严格执行国家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市质监局配合
30.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坚持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积极争取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合理安排市本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市、区)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及时调整完善清洁取暖资金支持政策。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清洁取暖等重点项目给予市级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太原证监局、太原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配合
31.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进一步调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国家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扶持政策、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落实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在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大幅提高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加价幅度。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太原铁路局配合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及其他新出台的国家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配合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查
32.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照国家要求和技术规范优化调整扩展国控及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面反映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加强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全市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交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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