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二十七条 城镇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凹陷、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封闭、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点(亭、棚)的设置应当布局合理,场地硬化、美化,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三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停放点,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责任,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粪便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冲洗)车供水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三十二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小区开发、商业区开发等,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公园、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备中转站、垃圾箱(桶)等垃圾收集设施,在规定位置建设(放置),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完好无损,周边场地干净整洁。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或者重建、补偿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镇环境卫生保洁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并逐步实现机械化作业。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三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第三十八条 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室外经营,作业产生的污水、污泥等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从临街门店向室外清扫垃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倾倒污水、污泥或者粪便;
(四)露天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其他损害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城镇蚊蝇消杀工作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垃圾收集区、不流动水体积存区等区域应当定期进行蚊蝇消杀。
第四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具体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第四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不得在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倾倒,不得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并按照规定处置。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并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丢弃建筑垃圾。
第四十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处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分类存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市、县(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运用“市民通”等城市管理数字平台,方便市民投诉、举报;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十八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
第四十九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顶部、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在透明临街幕墙、门窗内侧设置电子显示屏等广告标识的,设置警示腰线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室(院)外经营、制作或者屠宰的,未经批准室(院)外乱摆乱放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外墙、顶部架设线路,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以及封闭阳台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实施非商业宣传性张贴、悬挂、涂写、刻画行为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实施商业宣传性张贴、悬挂、涂写、刻画行为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实施流动商业宣传、经营、表演、种植、晾晒等行为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及时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镇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未及时管护的,未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开启和关闭照明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及时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举办宣传、促销等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淤泥、污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放置设置渔网、渔箱或者其他阻鱼装置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场所不整洁的,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的,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点(亭、棚)未硬化、美化,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饲养鸡、鸭、鹅、兔、牛、马、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等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每只(头、匹)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带泥上路的,运输车辆泄漏或者遗撒污染路面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采取封闭、密闭措施防止泄漏或者遗撒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损坏保洁车、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赔偿,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损坏垃圾处置场、转运站、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等重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室外经营或者随意排放作业产生的污水、污泥等污染物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从临街门店向室外清扫垃圾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投放垃圾、倾倒污水、污泥或者粪便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的;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或者向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倾倒的;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应当将当事人信用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驻地、村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推进风光新能源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国土空间资源,统筹优化布局,梳理全市风光资源现状及开发潜力。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开发并举,全面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利用和高质量发展,逐步带动新能源产业链延伸发展
据鄂尔多斯市城投集团消息,6月5日,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如期实现主厂房垃圾池“出零米”,主体结构“破土而出”,工程建设首战告捷。这意味着项目首个重要里程碑按期落地,主体建设进入地面以上施工阶段。该项目由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到,鼓励大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虚拟电厂运营商以及储能运营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构建多层次智能电力系统调度体系,提高电网调度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全市实现快速灵活的需求侧响
日前,云南峨山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中标公告发布。玉溪市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单价66.65元/吨。该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提供峨山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服务,确保生活垃圾100%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二次废弃物处理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峨山县城市生活垃圾约123吨/天,按实结
6月4日,四川雅安市(汉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总建筑面积33298.06平方米,新建日处理一般固废及生活垃圾500吨/天的焚烧发电厂一座。配置垃圾焚烧系统1x12MW汽轮机、1x12MW发电机、除灰渣系统、余热锅炉及全厂热力系统等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
日前,河南平顶山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建(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水泥、焦化企业按要求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
2025年5月28日,福建安装漳州分公司云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场隆重举行首车垃圾进厂仪式,标志着该项目正式进入调试运行阶段,助力云阳县迈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新阶段。“我宣布,云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首车垃圾进场卸料!”28日上午10时,随着进场指令的下达,3辆满载
5月26日,北京衡燃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政府正式签署《生活垃圾焚烧及工业园蒸汽供应项目合作协议》。衡燃科技法人兼总经理陈宣与科右中旗委常委、副旗长杨梦轩代表双方签字,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项目建设迈出关键性第一步。该项目拟采用衡燃科技与清华大学联合研发的湍动床(T
5月29日,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优化建筑用能结构。积极推动建筑用能低碳化,全市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力争达到8%。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积极推动在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从生活垃圾处理的保障措施、社会参与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出细化,共分七章三十五条。细则对生活垃圾每个类别进行更加细致地列举,提高分类准确性和公众辨识度,针对四类生
5月27日15时58分,武汉天源集团投资3.6亿元建设的广南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实现首次并网一次成功。广南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云南省文山州重点环保能源项目,是武汉天源环保集团继谷城、师宗、孟州项目后第四个投产的环保能源项目,项目采用炉排炉焚烧技术,可实现年处理生活垃圾18.25
日前,陕西榆林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技改工程设计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生活垃圾量1300吨、污泥100吨。现将2×500吨/日循环流化床焚烧处理线改造为两条600吨/日的机械炉排炉焚烧处理线+2×N12MW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烟气净化处理装置、垃圾渗滤液与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详情如下:[
6月4日,四川雅安市(汉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总建筑面积33298.06平方米,新建日处理一般固废及生活垃圾500吨/天的焚烧发电厂一座。配置垃圾焚烧系统1x12MW汽轮机、1x12MW发电机、除灰渣系统、余热锅炉及全厂热力系统等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
5月29日,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优化建筑用能结构。积极推动建筑用能低碳化,全市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力争达到8%。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积极推动在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
6月3日,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6998.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598.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400.3平方米。拟建设垃圾焚烧主厂房一座,总建筑面积6465.6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290.1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175.55平方米。油泵房一座建筑面积50.
近日,綦江三峰公司顺利通过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组织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等级评价,获评“AAA级生活垃圾焚烧厂”,这也是三峰环境集团旗下第11座获此殊荣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此前,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来到綦江三峰公司,通过现场核查及资料检查,从环境、安全、质量三个方面对公司的工程建设、运
5月28日,云南元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迎来重要时刻——首批垃圾顺利进厂。这标志着元阳县生活垃圾处理将开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篇章,为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增添动力。项目现场,垃圾运输车辆有序排列,经工作人员引导,通过地磅称重后驶向卸料大厅。首批垃圾的顺利进厂,为后续
5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近日,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京内飞灰运输处置委托服务公开竞价的公告。北京环卫集团京内所属共有阿苏卫、安定、南宫、房山和平谷5家焚烧发电厂,经初步测算,2026年需外运螯合处置的飞灰量约0.6万吨,需外运综合处理利用的飞灰量约2.5万吨,合计约3.1万吨;2027年需外运综合处理利用的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垃圾填埋场有限空间安全防范工作要求,2025年5月9日,由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办,雅安川能环保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环保能源”)承办,雅安市环境卫生行业安全管理暨垃圾填埋场有限空间安全防范培训会圆满成功。1、雅安市城管执法局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深化推进全域“无废岛”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全域“无废岛”建设成型起势,4个地级市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无废城市”建设形成引领示范。全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资源利用效率向国内先进水平迈进,危险
5月23日,广西平果市城区环卫一体化运行服务项目发布中标公告,百色中成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了该项目,中标金额1.25958亿元。本项目对平果市城市建成区(含平果工业区、平果铝业片区)的城市道路、街巷内的公共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进行社会化服务,实行“业务+经费”全包干,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从生活垃圾处理的保障措施、社会参与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出细化,共分七章三十五条。细则对生活垃圾每个类别进行更加细致地列举,提高分类准确性和公众辨识度,针对四类生
5月28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5月26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2025年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公共机构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持续推广分布式光伏、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能替代,扩大“绿电”应用规模,鼓励通过购买绿证等方式促进非化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6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2025年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提出,鼓励公共机构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持续推广分布式光伏、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能替代,扩大“绿电”应用规模,鼓励通过购买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深化推进全域“无废岛”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全域“无废岛”建设成型起势,4个地级市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无废城市”建设形成引领示范。全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资源利用效率向国内先进水平迈进,危险
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三年行动计划指出:1、推动传统产业“智改数转绿色化”转型。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深入推进“绿效码”应用,推进存量低效数据中心节能降碳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重庆市发改委5月22日正式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指出:统筹提升能源安全供应能力。夯实市内电源基础,加快推动两江燃机二期等天然气发电、合川双槐三期煤电项目,加快云阳建全、丰都栗子湾、奉节菜籽坝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全力推进外电入渝工
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文件提出,健全以治水治气为牵引的“九治”生态治理体系。打好治水攻坚战,加快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新建改扩建进度,全域全面消除黑臭水体。打好治气攻坚战,严格控制PM2.5浓度。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协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全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草案共分五编,依次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等多个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科技支撑、社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提出:深入推进工业通信业领域碳达峰,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另外在附件重点工作任务上,还提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核心支撑作用,依托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