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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8-12-11 16: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综合治理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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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

开展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沿海城市逐步建立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天津市、秦皇岛市开展总量控制制度试点。(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参与)

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沿海城市按照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有关涉氮重点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实行依法持证排污。开展依排污许可证执法,并根据排污许可证确定对应涉氮重点行业总氮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沿海城市辖区内的行业总氮总量控制。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实施沿海城市辖区内总氮总量控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7.严格环境准入与退出

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加强规划环评工作,深化沿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参与)

(二)海域污染治理行动。

8.海水养殖污染治理

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以辽东湾顶部海域、普兰店湾、莱州湾为重点,治理海水养殖污染。按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要求,规范和清理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根据海洋环境监测结果,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开展海域休养轮作试点。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布局景观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清理整治;依法划定的海滨风景名胜区内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水浴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非法海水养殖;完成海上养殖使用环保浮球等升级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研究制订地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沿海县(市、区)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牵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9.船舶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冲滩拆解。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继续实施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牵头,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10.港口污染治理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加强环渤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厂的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统筹融合。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所在地城市政府加强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并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渔港(含综合港内渔业港区)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和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2019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沿海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名录内渔港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11.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做好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禁止垃圾入海。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2019年底前,沿海城市全部建立垃圾分类和“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完成沿岸一定范围内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12.建立实施湾长制

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督促三省一市各级政府履行渤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治理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级政府部门。三省一市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建立实施湾长制,并逐步分解落实到沿海城市。(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中国海警局、水利部等参与)

(三)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13.海岸带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2020年底前,依法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对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闲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海洋特色产业。(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强化渤海岸线保护。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对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统筹岸线、海域、土地利用与管理,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岸线保护布局。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持续增长。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海岸线的行为。2020年,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分批确定重要湿地名录和面积,建立各类滨海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非法采挖海砂,加强监督执法,2019年三省一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行为。2020年底前,将河北滦南湿地和黄骅湿地、天津大港湿地和汉沽湿地、山东莱州湾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选划为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部牵头,生态环境部、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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