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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8-12-11 16: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综合治理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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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态恢复修复

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因地制宜开展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实现水质不下降、生态不退化、功能不降低,重建绿色海岸,恢复生态景观。辽宁省以大小凌河口、双台子河口、大辽河口、普兰店湾、复州湾和锦州湾海域为重点,河北省以滦河口、北戴河口、滦南湿地、黄骅湿地以及所辖渤海湾海域为重点,天津市以七里海潟湖湿地、大港湿地、汉沽湿地以及所辖渤海湾海域为重点,山东省以黄河口、小清河口、莱州湾海域为重点,按照“一湾一策、一口一策”的要求,加快河口海湾整治修复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编制,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渤海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林草局等参与)

加强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沿海城市依法清除岸线两侧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和拓展海岸基干林带范围。实施受损岸线治理修复工程,对基岩、砂砾质海岸,采取海岸侵蚀防护等措施维持岸滩岸线稳定;对淤泥质岸线、三角洲岸线以及滨海旅游区等,通过退养还滩、拆除人工设施等方式,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渔船码头等;对受损砂质岸段,实施海岸防护、植被固沙等修复工程,维护砂质岸滩的稳定平衡。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自然资源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参与)

15.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继续组织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推进渤海海区禁捕限捕,总结并继续组织山东、辽宁进行限额捕捞试点,启动河北限额捕捞试点工作。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渔具,清理整治渤海违规渔具,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逐步压减捕捞能力。2019年起,逐年减少海洋捕捞许可证数量,实现海洋捕捞产量负增长,确保2020年与2015年相比减幅不低于24%。2020年底前,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减10%以上。(农业农村部牵头,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三省一市每年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不少于45亿单位,举办增殖放流活动不少于300次。鼓励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并根据渤海渔业资源调查评估状况,适当调整休渔期,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农业农村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四)环境风险防范行动。

16.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

开展环渤海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区域环境事件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督促沿海城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辖区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涉危化品、重金属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以及核电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加强环境风险源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范。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完成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生态环境部牵头,应急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参与)

17.海上溢油风险防范

近岸海域溢油风险防范。2019年底前,建立沿岸原油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责任主体,提升溢油指纹鉴定能力,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配置应急物资库。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2020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溢油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交通运输部牵头,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应急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风险防范。2019年底前,完成海上石油平台、油气管线、陆域终端等风险专项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海上溢油影响的环境监测,完善海上石油开发油指纹库。2020年底前,完成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风险评估,开展海上排污许可试点工作,推动建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排污许可制度。(生态环境部牵头,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应急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18.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

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开展海洋水产品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域溯源工作,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加强海水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强化公众宣传及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预警信息通报。(自然资源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省一市是行动计划的实施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渤海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相关地市、部门,明确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摸清底数,对渤海污染实施长效治理,确保行动计划三年内取得实效,为渤海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奠定基础。(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二)强化监督考核。采取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渤海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强化薄弱工作环节,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构建行动计划考核体系。结合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针对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问题突出地区,视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对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存在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未能完成终期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中央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现有各类中央财政性涉海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加大对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投入,并对符合中央投入方向的项目,在现有渠道中给予支持。地方切实发挥主动性和能动性,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市场投融资机制,吸引多方面资金向渤海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集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建立渤海综合治理科研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和“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成果在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转化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用技术。(科学技术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整合优势资源,创新组织形式,建立渤海综合治理协同业务攻关平台。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与海洋生物资源本底调查、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海洋生态安全评估等关键问题研究。积极开展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预报等成果集成和示范应用。(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五)强化规划引领与机制创新。各有关部门制定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要考虑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要求,并加以细化,引导地区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三省一市各级政府在制定海洋经济、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有效统筹衔接渤海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综合治理攻坚一体推进。(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研究建立跨行政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强化纵向指导和横向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机制,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协调配合,同步推进,协同攻坚,提升渤海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构建渤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对渤海临界超载区域和超载区域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和市场手段,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建立奖优罚劣的海洋生态保护效益补偿机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六)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按照陆海统筹、统一布局、服务攻坚的原则,加快建立与攻坚战相匹配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渤海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建设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渤海海洋生态风险监测,加强对危化品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2019年,启动渤海海洋生态环境本底调查和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为动态调整优化攻坚策略、客观评价攻坚成效提供基础信息,为长远治本打下坚实基础。(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参与)

(七)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建立健全渤海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公众、社会组织等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三省一市要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治理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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