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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12-17 08: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治理农村污染治理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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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

工作目标: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1,创建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若干个。

工作重点:实施农业节水减排战略,加快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任务改造,到2020年,节水灌溉率达到19%。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创建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在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环境综合治理、生态有效保护和产业融合等方面,打造可持续发展农业的样板,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完善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用地、金融等扶持政策和标准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

17.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工作重点: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以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和韶关、湛江、清远等市为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汕头、韶关、湛江、清远等市要加强重点县(市、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优先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18.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工作重点:以耕地涉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全面排查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镍镉电池生产、电镀等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库。对排查清单中在产企业、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库。对纳入整治清单的在产企业,依据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确需关闭搬迁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要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制定耕地周边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污染源整治或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六、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19.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工作重点:制定广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鼓励发展生态有机农业。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在重要河流、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工作重点: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船)等先进监控手段应用,运用大数据、“互联网+”、APP等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充分发挥“12369”、“12316”等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21个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珠三角地区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信息填报,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实行动态精准管理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七、加强实施保障

2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负总责、地市统筹、县为主体、乡镇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地级以上市按照省部署,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连线连片、分阶段分步骤逐村推进。县(市、区)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全县(市、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督促检查等,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建设各项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管等全过程管理,激发各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有关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经济政策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2020年底前,雷州半岛地下水超采区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对实行农村集中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

研究利用补贴方式鼓励引导农民推进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电价优惠政策,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研究制定有机肥厂、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第三方处理机构等畜禽粪污处理主体用地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村民自治

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政策要求和各地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建设典型和成功经验,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发动组织群众投工投劳,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农村环境保护新局面。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饮用水源保护的奖惩机制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4.培育市场主体

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加大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方各级政府可采取财政贴息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向从事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市场主体提供贷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向采取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投入力度

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节能减排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建立省级财政激励奖补机制,各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各地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市、县两级要切实履行出资职责,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让农村贫困人口在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受益。坚持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交费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有关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

26.强化监督工作

各地市要以本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省、市、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省、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有关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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