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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北京市打赢净土持久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12-19 10: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净土持久战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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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化肥农药减量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行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到2019年,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态涵养区全部使用环境友好型农药,全市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8%、15%。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大兴、通州、顺义等蔬菜生产重点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回收综合处理试点,逐步推广并形成有效机制。到2020年,所有涉农区均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回收处理机制。

(十)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

相关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土壤污染事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控

2018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区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建立企业清单。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比2013年下降8%。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淘汰落后工艺,有序退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市生态环境局督促重金属重点排污单位,每两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逐步将重金属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新、改、扩建排放重点重金属的工业建设项目。

(十二)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018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排查方案,并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工业废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逐步削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量,到2020年,综合利用处置率达到95%。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预审;北京海关、市公安局等单位要依法加强管控,持续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封堵洋垃圾偷运入境通道。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和倾倒行为,防范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每5年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修复措施。评估结果和防治措施应及时报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提升危险废物收运和处置能力。各区要加强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对小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统筹安排收集、中转、运输。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要研究危险废物跨区转移处置的生态补偿方案,补偿资金用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周边的生态环境建设。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

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推进党政机关垃圾强制分类,有序扩大垃圾分类覆盖范围,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市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覆盖率达到90%;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到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9.8%以上,资源化率提高到60%。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场所,并探索建设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等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十三)加快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2018年底前,市城市管理委制定全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督促各区制定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责任部门,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

(十四)切实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各区政府与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书内容向社会公开。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查及整改土壤污染隐患,防止新、改、扩建项目污染土壤,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防止污染地块污染扩散,防范修复工程二次污染。

四、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十五)开展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筛查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关停企业原址用地,根据行业属性、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工作台账。

(十六)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根据工业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筛查等信息,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信息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十七)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疑似污染地块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

(十八)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2019年起,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根据地块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十九)有序实施建设用地土壤修复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在修复工程实施期间,相关责任单位应将修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修复过程中,需转运污染土壤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

在开展相应风险管控或修复活动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二十一)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书面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二十二)加强收回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查土地用途改变等时,应及时查询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涉及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并书面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征收疑似污染地块的,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延伸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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