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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安排自治区资金支持固废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支持示范项目建设等;制定出台《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示范创建实施方案》,通过示范引导,加快消纳粉煤灰、脱硫石膏、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废;贯彻落实好《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宁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好评价工作,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环境保护税提供技术依据,加快推动全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2020年年底前,全区创建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10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少于30个,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提高。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宁夏税务局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二)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
以黄河两岸、沿湖、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专项排查。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量在100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一点一策”整改方案并有序实施。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环境综合整治,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为重点,规范全区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建设、贮存、处置,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8年年底,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三)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持续开展涉危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调查、评估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2019年年底前,出台全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准入要求和布局意见,实现“提升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全区固体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水平。2019年,固体危险废物申报、转移、处置,实现全过程监管。2020年,启动我区危险废物大数据服务环境监管工作,探索“超市化”物联网管理模式。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重点场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经营单位、非法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和人员等为重点,主动对接、摸排非法跨界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线索,及时核查、侦办涉嫌土壤污染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力争快侦、快诉、快判。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废酸、废碱、医疗废物、精(蒸)馏残渣、废乳化液、废旧铅酸电池、涉油污泥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切断非法跨界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严厉打击走私,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厅、银川海关、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五)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2019年年底前,完成宁东能源化工基地1号渣场扩建和青铜峡市新材料基地渣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银川生物科技园渣场建设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宁东能源化工基地4号渣场、吴忠金积工业园区渣场和吴忠太阳山工业园区渣场建设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基本满足贮存要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落实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五、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分类回收
(十六)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持续开展城市市容环卫规范化管理考核,全面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因地制宜推动垃圾焚烧处理,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整合周边县(市)资源统一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设区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银川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七)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加快消除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建立完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区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河湖水面漂浮垃圾、农村地区工业固废、农业生产废弃物等分类治理,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长效治理机制。2020年年底前,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基本消除。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八)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
开展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鼓励合理布局设置垃圾堆肥场,建立配套处置体系和机制。按“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或处理)、县处理”的主体模式,配齐垃圾处理场所、中转站、收集点、垃圾箱、各式密闭转运车辆,建立环卫清扫保洁、垃圾转运处理、运营维护机构队伍和运行体系。配套完善农作物秸秆、农用残膜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统筹处理利用。到2020年,川区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的村庄达到90%,山区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率明显提高,建成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区)。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六、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十九)推进有机肥使用,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
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优化施肥结构,减少化肥使用量。2018年、2019年分别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管控,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技术,建立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区,实施农药零增长行动。到2020年,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化肥利用率达到40%;病虫害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0%,农药利用率达到40%,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宁夏农垦集团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减少土壤污染。
建立“政府推动、企业带动、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的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加强源头治理,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田地膜。建立回收网络,推广农用残膜回收利用技术。2018年年底,实现加厚地膜全面推广使用,回收加工体系初步建立,废旧地膜回收率达到83%。2019年年底,出台废旧地膜管理办法,基本实现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回收,废旧地膜回收率达到84%。到2020年,废旧地膜回收网络不断完善,机械化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5%。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宁夏农垦集团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2018年,在平罗县、利通区、沙坡头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试点县(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75%以上,处理率达到100%。2019年,在全区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建立政府引导、农药经营者回收、资质企业处理、农业生产主体广泛参与的回收处理机制。加强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各市、县(区)要研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明确回收、归集运输、处理等环节补助政策,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充分调动企业、农户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回收率达到75%,处理率达到100%。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基本建立,回收率达到80%,处理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宁夏农垦集团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
(二十二)压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原则,根据本计划要求,细化分工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三)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业企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四)压实考核评价责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年度目标和终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级市,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
(二十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地区的相关责任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党办〔2016〕92号),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六)压实环境信息公开责任。
自治区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定期公布本区域内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二十七)压实舆论宣传责任。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土壤日、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进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到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开展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中,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落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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