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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制干洗行业污染。
加强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选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对现有不合格干洗设备进行整治,进一步深化干洗设施废气治理,提升全市干洗行业环保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参与)
3.控制装修污染。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减少VOCs排放,新建民用建筑内外墙体强制性使用水性涂料,将水性涂料使用作为工程设计的管理要求。到2020年,全市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4.农业废气治理。
(1)控制秸秆污染。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2)控制农田废气污染。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持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积极推广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扩大配方肥应用覆盖面,减少化肥施用和流失,减少农业氨(NH3)排放。到2020年,全市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5%,有机肥推广应用18万吨,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3)控制畜禽污染。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NH3挥发排放。(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5.加强其他废气污染控制。
加大对露天焚烧垃圾、树枝等废弃物行为的查处力度。禁止露天焚烧或烧烤。规范废品回收站(店)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商务委)
推动逐步扩大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
6.深入推进平原绿化行动。
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
全面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加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创建力度,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主要水系两侧、城镇周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扩大森林面积,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5%,平原林木覆盖率达到22%,森林保有量达到1650万亩。(责任单位:市林水局、市园文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六)强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管体系。
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层面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为基准,进一步完善地方性环保法规、政策、标准。积极推进《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替代等相关政策。加快制订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18年制订完成燃煤电厂、工业涂装工序、化学纤维工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餐饮综合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后评估,充分发挥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引领倒逼作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参与)
2.加强大气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进一步合理优化大气监测体系,推动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向街道(乡镇)覆盖,加快亚运会等重大活动场馆周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调整优化O3监测布点,加强农村地区O3监测,全面提高O3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水平,所有空气站点每半年应至少开展一次O3量值传递。在秸秆焚烧、大气污染热点网格化监管和扬尘监管等领域探索开展卫星遥感监测方法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和效能。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恶臭等的监测检测和预警能力,完善和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应用,探索建立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2018年,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完成重点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落实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光化学污染自动监测体系建设。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加强酸雨监测,2018年年底前,建成全市酸雨自动监测体系。开展清新空气(负氧离子)监测与评价。(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根据国家要求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
3.完善大气执法监管体系。
研究成立杭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加强各区、县(市)、管委会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模式。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加强大气科研能力建设。
2018年完成大气污染地图制作。加大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研究,加强在线遥感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污染物信息化监管水平。常态化开展以PM2.5为重点的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O3、NOx、VOCs、NH3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动态实施污染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开展VOCs监测技术及实用技术研究,研发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全过程污染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推进O3和PM2.5控制等一批前瞻性和应用性重点项目的研究。建立杭州市和重点园区大气污染治理首席专家制,指导大气污染治理(消除恶臭)工作,评估治理成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委牵头,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参与)
5.加强大气应急能力建设。
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实现7天预报能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完善全市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开展大气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与气象特征分析,判断重污染天气成因,并评估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实施效果,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各项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提升区域执法能力,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加强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加强与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等环杭州湾城市的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做好亚运会、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联合执法及空气质量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
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区、县(市)、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责任单位: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制订实施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各区、县(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清新空气示范区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调度评估本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情况,对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区、县(市),取消已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约谈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参与)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长效监管。
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涉气问题整改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建设、国土、农业、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联合执法。积极推进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实现精准排查和精细化管理。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每年秋冬季节针对PM2.5、夏季针对O3污染,实施蓝天保卫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全面精准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开展VOCs污染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予以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污染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加强废气监督性监测和日常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加大涉气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市、区县(市)两级环保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联络机构的全覆盖,定期曝光涉气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完善涉大气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责任单位: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完善奖惩政策,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研究制定与大气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奖惩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收费制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各类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严格落实储气调峰设施建设、35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工业炉窑淘汰改造、重点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扶持政策。严格落实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生物质发电价格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和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电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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