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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农用地土壤保护与修复工程。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及时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有关县(市、区)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根据农用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以及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1.加大农村垃圾治理力度。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配套提高市、县级集中式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深入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配齐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加强环卫队伍建设,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到2019年,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经费筹集、日常管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乱堆乱放形成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漂浮垃圾排查建档,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严禁城市垃圾非法向农村转移堆弃。(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开展协同治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适合本地区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全省农村改厕步伐,积极鼓励改水改厕同步进行,到2020年,全部乡镇(涉农街道)内300户以上自然村基本完成农村公共厕所无害化建设改造。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优先整治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环渤海区域及水质需改善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村庄。到2020年,5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8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到2020年,确保新增完成1.22万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等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严格考核评估,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保障设施可持续运转。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农户付费制度,健全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围绕村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主要环节,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当地村民培养成为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将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小流域生态清洁工程。以村庄周边、房前屋后的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推动农村河塘整治,开展保护与修复。强化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建设水土保持林,禁止陡坡开荒种地,已开垦地区逐步退耕还林还草。2018年至2020年,全省每年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15个,治理面积75平方公里。(省水利厅牵头)
3.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试点。开展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试点,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和修复工程。(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落实支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和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把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级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按照国家行动计划及本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以县(市、区)为单位,重点对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水体控制单元等环境问题突出区域的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作出规划。(省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和完善财税与土地保障政策。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各类涉农资金要重点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倾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政府涉农资金等相关渠道资金,用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统筹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加大对生态农业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项目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物化补助。落实国家关于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相关要求,规模化有机肥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生产、运输等扶持政策,结合实际统筹加大秸秆还田等补贴力度。落实国家关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用地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农村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落实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的相关要求。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社会化参与机制。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积极谋划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省、市、县政府在项目安排、申报国家示范、落实奖补资金上优先支持,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行。推动基层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规划建设、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管护等公共服务。稳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规模,探索创新信用互助模式。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依法依规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低息中长期信贷支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断加大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内容。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按照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和技术装备,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协调。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五)加强宣传教育。在农村地区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全民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1次评估,终期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本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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