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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次会议(MEPC70)通过的决议,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舶所使用的燃油中,硫含量不得超过0.5%,而在ECA排放控制区内则继续实行不超过0.1%的规定。
中国“限硫令”的步伐也明显提速。2018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简称2018版)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入我国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和2015年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简称2015版)相比,在控制区设定、硫氧化物时间表和控制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升级和调整。
一、政策解读
1.控制区范围扩大
2015版的排放控制区是按照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京津冀)三大水域的港口区域进行的划分。每个水域内设立了若干核心港口区域。
2018版沿海控制区的大致范围为中国领海基线外延12海里内的所有海域及港口(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管辖水域),以及特别划定的海南水域及港口。
可见,排放控制区从过去的局部成片到现在的整体成片,覆盖水域范围更广(图1、图2)。说明在过去三年里,核心港口以点带面,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此外,2018版里还新增了海南水域控制区。2018年4月13日,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而八个月后,就专门设立了海南水域排放控制区,且将海南水域作为先行先试的窗口。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海南的战略地位可见一斑。
图1 2015版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资料来源:《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
图2 2018版排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资料来源:《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
2.硫氧化物排放限制的提高
2015版实施方案主要针对船舶在港口靠岸停泊期间所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做出了限制,而2018版则对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上限进行了规定,对运动中的船舶进行燃油硫含量的限制将会对船舶运营产生更大的影响。根据2015和2018版的实施方案中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的变化,绘制表1。
2016年10月,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决议,全球海域(四大排放控制区ECA区域除外)船用燃料0.5%的硫排放上限将于2020年1月1日强制生效。我国比IMO规定的日期提早了整整一年实行0.5%以内的排放限制(表2)。
按照MARPOL公约要求,在波罗的海、北海、北美以及美国加勒比海四大排放控制区(即ECA区域)内,船舶燃油的硫含量在2015年1月1日以后,不得超过0.1%。我国2018版中也做出了0.1%的规定,对于海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有不同的时间点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从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表2)。基本上遵循了“内河先行、海南随后、其它待议”的方针。
表1 2015版和2018版实施方案对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的对比
表2 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时间表
资料来源:中国船级社(2018年)技术通告第57号总第383号
二、我国“限硫令”政策的发展脉络
1. 2015年12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
首次提出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自2016年1月1日起,通过核心港口先行先试,排放控制区范围内逐步覆盖的方式,逐步推行船舶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以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在排放控制区内,分四阶段推动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分别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有条件的港口实施,自2017年1月1日起于核心港口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推广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自2019年1月1日起覆盖全部排放控制区。
2. 2018年8月,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印发《长三角水域核心港口船舶减排工作过渡方案》。
提前实施船舶进入核心港区换用低硫油政策。即:自2018年10月1日起,海船驶入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的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南通港控制区范围内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内河船舶、江海直达船舶按照现有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使用符合要求的船用柴油。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以低硫燃油为主的新时期。
3.2018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
对2015版的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污染物控制范围、排放控制标准、实施时间、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4.2018年12月11日,中国船级社(CCS)发布技术通告。
对“调整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以帮助相关方了解要求并做好准备工作,并重点介绍了0.50%和0.10%燃油的相关研究和使用经验。
技术通告主要覆盖了:可选择和使用的合规燃油、合规燃油的安全影响及控制措施、船舶SOx排放控制解决方案对比、废气清洗系统(EGCS)在船上的应用及注意事项、0.50%低硫燃油标准实施相关技术要求、最新动态、相关文件获取清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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