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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号采集与传输
6.1 数据采集获取方式
现场数据采集仪采用无线通讯方式, 直接从电气参数监测仪表采集数据。监测设备采集数据的成功率应满足不低于99.8%。
现场端采集设备支持两种采集模式,分别为高速模式、普通模式。高速模式以5分钟间隔采集数据;普通模式以15分钟间隔采集数据。
当电气参数监测仪表产生异常、故障、越限报警等信息时,由仪表主动向数据采集仪报送数据。
6.2 数据通讯
PEMS 应通过 GPRS、CDMA 等无线方式与中心端监控平台进行通讯。
6.3 数据存储
现场端数据采集仪存储容量不低于1G字节,能存储30天以上高速模式的数据。其中采集间隔时间可设置,默认间隔为15min;日冻结时间可设置,默认每日24点冻结,默认保存最近30天数据;月冻结时间可设置,默认每月月末24点冻结,默认保存最近6个月数据。监测终端应能保存最近100条事件记录日志。现场端监控系统应采用对数据加密存储、加强存取权限控制等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6.4 采集参数选取
现场端数据采集仪采样数据项:
a) 正反向有功、无功电能;
b) 各相及总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
c) 各相电流、电压;
d) 非电气量数据;
e) 总有功电量;
f) 总无功电量;
g) 最大需量及其发生时间;
h) 漏电电流检测;
i) 谐波总畸变率;
j) 总谐波电流(总表线路);
k) 总谐波电压(总表线路)。
6.5 数据传输要求
6.5.1 数据传输协议
数据传输应符合HJ 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要求。通讯命令示例和拆分包及应答机制示例见附E。
6.5.2现场端监测因子编码规则
为满足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的要求,对工况监测因子编码进行修编扩充。
现场端监测因子编码格式采用六位固定长度的字母数字混合格式组成。编码包含工艺类型、设备类型等信息。具体结构如下图:
第一层:编码分类,采用 1 位字母表示,‘t’表示治理单元,‘p’表示生产单元;
第二层:工艺类型;表示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处理工艺类别,采用1 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
表示,即 1-9、a-z,具体编码参见附A中的表 1《废气治理工艺类型编码表》和表2《废气生产工艺类型编码表》;
第三层:设备类型编号;具体编码参见附B中的表1 《废气治理设施主要设备类型编码表》和表2《废气生产设施主要设备类型编码表》;
第四层:设备序号,序号从01…99依次表示1号…99号。
第五层:附加码,由数字或者字母组成,在工况用电监测因子编码后采用符号“-”进行分隔,具体编码参见附C中《电气参数编码表》。
6.5.3 现场端工况用电监测因子编码
常见现场端监测因子及编码详见附D中的表1《废气工况用电监控生产设施监测因子编码表》和表2《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治理设施监测因子编码表》。
6.5.4 现场端数据采集仪MN号规则
针对企业多条生产线,通过数据采集仪的设备唯一标识MN号来进行区分,现场端数据采集仪可支持设置多个设备唯一标识MN号或通过多台数据采集仪来实现。
6.6 基本信息采集备案
为保障信息的完善性和准确性,需要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http://hbt.jiangsu.gov.cn企业服务栏目“工况用电监控”页面进行备案登记。
6.6.1现场施工单位信息备案
在项目实施前,现场施工单位应将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排污单位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相关资质文件的填写上传等。
6.6.2布点方案备案
现场施工单位应将经排污单位确认的勘察点位表《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现场勘察表》(模板见附I)上传备案。
6.6.3排污单位信息及工艺类型备案
排污单位将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排污单位性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排口数量、生产工艺、治理工艺及流程图等进行备案。
6.7 系统时钟计时误差
系统时钟时间控制48小时内误差不超过±0.5%。
7 排污单位运行状况的判定
运用PEMS 采集的排污单位生产和治污状态数据,采用经验模型和人工智能模型等技术手段,对排污单位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进行判定。相关电气计算公式见附F。
7.1 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
生产设施的实际功率在正常生产五日平均值20%上下范围内,治污设施的实际功率低于额定功率的10%或正常治污五日平均值20%以下;
7.2 排污单位停产不达标
排污单位所有的停产设备的功率大于0时,判断为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
功率判别法:
(停产设备总有功功率当前值>0)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产异常发生事件;
(停产设备总有功功率当前值=0)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产异常恢复事件。
电量判别法:
(停产设备总有功电量当前值>0)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产异常发生事件;
(停产设备总有功电量当前值=0)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产异常恢复事件。
7.3 排污单位限产不达标
选取限产设施前五日正常生产平均负荷(电量)作为基线负荷(电量),排污单位所有限产设备的负荷(电量)在基线负荷(电量)的限产百分比之内,则判定达标,否则判断为不达标。
电量判别法:
(总有功电量当前值>基线负荷*限产系数)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时,上报停限产异常发生事件;
(总有功电量当前值<=基线负荷*限产系数)并且(持续时间>大于门限时间),上报停限产异常恢复事件。
7.4 运行状态智能判定
运用PEMS 监测结果,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数理统计等技术,对排污单位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进行智能分析判定。
8 技术验收
现场工况用电参数监测子系统施工完毕须由排污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包括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确认验收等环节。
8.1 现场检查
对现场工况用电参数监测子系统施工规范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设备性能、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故障发生及处理、设备运行稳定性、设备参数设置等。
(1)现场采用的设备须满足本指南5.1和5.2章节要求,具备权威部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书;
(2)监测点布置符合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现场实际情况与工况监控要求;
(3)信息采集与传输满足本指南第6章要求;
(4)检查设备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本指南和有关标准的要求;维护、检修、更换设备是否方便,易于接近;是否安全可靠;
(5)现场设备应无版权及专利纠纷。
8.2 现场测试
主要包含现场工况用电参数监测子系统功能测试和电磁兼容性测试两个方面。
8.2.1 功能测试
对现场工况用电参数监测子系统实现的功能进行测试。测试可委托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在商定的时限内完成。实际测试项目的多少可根据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选择。
8.2.2 电磁兼容性测试
(1)静电放电抗扰度: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加在监测终端外壳和人员操作部分上的8kV直接静电放电,以及邻近设备的间接静电放电时,监测终端不应死机、发生错误动作和损坏,试验后能正常工作、抄收数据准确。
(2)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监测终端除应承受工作频带外,在附H规定的射频辐射电磁场骚扰下,监测终端不应死机、发生错误动作和损坏,应正常工作、抄收数据准确。
(3)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在附H规定强度的传导性电快速瞬变脉冲群的骚扰下,监测终端不应死机、发生错误动作和损坏,应正常工作、抄收数据准确。
(4)浪涌(冲击)抗扰度:附H规定强度的浪涌骚扰下,监测终端监测终端不应死机、发生错误动作和损坏,试验后应正常工作、抄收数据准确。
(5)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在频率150kHz~80MHz、试验电平10V的射频场感应电磁骚扰下,监测终端不应死机、发生错误动作和损坏,应正常工作、抄收数据准确。
(6)工频磁场抗扰度:在频率50Hz、磁场强度400A/m的工频磁场影响下,监测终端不应死机、发生错误动作和损坏,应正常工作、抄收数据准确。
(7)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在电源电压突降及短时中断时,监测终端不应发生死机、错误动作或损坏,电源电压恢复后保证监测终端存储数据无变化,并能正常工作。
(8)阻尼振荡波抗扰度:在附H规定强度的,由电源回路或信号、控制回路传入的1MHz的高频衰减振荡波的骚扰下,监测终端不应死机、发生错误动作和损坏,应正常工作、抄收数据准确。
8.3 确认验收
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具备以下条件后,由现场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排污单位组织实施现场验收。
(1)现场设备经有关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出具鉴定合格报告并在有效期内,安装部件与鉴定结果的型号相符。
(2)现场设备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经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系统运行正常,技术指标达到本指南相关章节提出的要求。
(3)监测布点完整,现场设备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4)数据采集、传输及通信协议符合HJ212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
9 日常运行管理
9.1 现场端日常巡检与维护
排污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常用工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设备日常巡检与维护。
巡检内容包括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做好记录。
日常维护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
a) 不定时检查维护设备及附件;
b) 设备经长期使用,元件自然老化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维护;
c) 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电压、电流的不稳定,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
d) 由于线路受损导致的信号传输故障;
e) 由于施工质量或未采取防雷措施等造成的施工质量故障等;
f) 定期开展针对监测设施数据准确性的计量检定,可采取符合规定的抽样检定、分组检定等方式。
9.2 中心端日常管理要求
为保障中心端系统长期、稳定、可靠运行及业务应用的顺利开展,快速响应用户在系统操作中遇到的各种业务和功能问题,促进中心端系统深化应用工作,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a) 解答有关中心端系统操作使用方面的问题,对用户操作进行指导;
b) 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应用,包括功能扩展、效果指标提升、数据治理等工作;对业务应用评价考核、报表整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分析业务需求,提出建议解决方案;
c) 定期对业务系统进行巡检、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整改;
d) 业务数据的维护,包括机构、业务流程变化等引起的配置变更;
e) 及时处理业务系统的运行故障及应用问题;
f) 与业务系统相关的平台整合、应用集成等工作;
g) 负责本系统相关测试、备用及开发环境的维护;
h) 提供业务系统性能调优及功能完善、升级的技术支持,含代码级的修改维护;
i) 定期检查服务器CPU、内存、磁盘以及采集通信信道等系统运行环境;对数据库、实时库、消息队列及系统运行的各类程序进行健康检查。
9.3 第三方服务
现场端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施工建设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设立7×24小时400客服电话,及时响应维护需求,做到4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现场处理,48小时内完成处理。
10 绩效评估
系统建设完成之后,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现场子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和绩效评估,对于检查发现不合规的情况,排污单位必须全面整改到位。主要评估以下方面:
10.1 监测方案合规性
监测布点必须全面覆盖主要设施,满足判定排污单位生产、治污状态的需要。
10.2 现场安装合规性
现场安装监控系统时,要保障施工质量和安装工艺,满足电气施工工艺要求,不能敷衍施工,违规操作,导致安装位置混乱、质量不达标、安全存在隐患等情况的发生。
10.3 数据质量准确性
排污单位必须选择可靠设备,保障数据测量准确,并能够实时、准确上传至中心端平台,不得出现虚假、错误数据,否则参照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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