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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各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全天按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家第五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10)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1)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5.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责任追究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错峰生产、一般工业企业分批停产和扬尘源停工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各区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每年4月底、9月底、12月底将更新的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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