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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2019-01-09 14:52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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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且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9〕2号

各市(州)工信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2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日

甘肃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甘肃省工业绿色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有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 在甘肃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导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且依法享受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的企业,其评价结果可作为证明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资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在甘肃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执行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执行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目录随国家发布的目录动态调整。

第八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有关要求,贮存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第九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在甘肃省境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非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构,须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含办事机构)并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从事工业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财会类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业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5年以上;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有国家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资质,近两年承担资源综合利用第三方相关服务任务不少于5项;

(六)具有完备的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七)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八)机构信誉良好;

(九)具备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提交评价机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承担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建材等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依据国家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业务范围;

(七)评价收费标准和测算依据及过程;

(八)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九)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十)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一年内);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负责对评价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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