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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
为全力打好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坚决守住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为基础,强化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等源头监管,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禁止“洋垃圾”入境,确保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生态文明发展新理念,立足我区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内蒙古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复杂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同时受污染暴露特点及污染直观程度所限,长期以来,土壤污染未能与水、气摆在同一高度加以重视和防控。前期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未开展过系统的管理、防治、监测等措施,造成我区土壤污染存在底数不清、工作基础薄弱的问题。为此,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污染防治思路,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为基础,结合详查结论,因地施策,切实加大保护和管控力度。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目标明确。结合我区耕地分布和工业企业布局,以农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监管重点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和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地块,既要管好存量,又要控制增量。对污染耕地提出严格的分类管控措施;对污染地块,根据不同用途和污染程度,建立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紧扣重点任务及目标,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保障有力。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法规、管理机制、财政投入、激励政策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加强协调联动,落实企业责任,严格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状况。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和草原局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如部分机构职能及工作职责有所调整,将根据新的调整对接相应工作,不再另行分工)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位布设任务,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市、区)全覆盖。逐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周边污染物监测网络建设,自2019年起,耕地周边存在涉重金属镉排放企业的盟市要设置监测点位并开展例行监测。(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协助国家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二)明确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
重点监测土壤中铅、镉、汞、铬、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冶炼(采选)、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电石法PVC、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厅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以农牧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已有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由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旗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由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分年度实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由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由自治区农牧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8年起,各盟市应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总体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旗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于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疑似污染地块确认为污染地块的,盟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录,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条件书阶段,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的相关结论作为参考内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定期与环境、规划部门共享纳入用地收储平台的疑似污染地块信息,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不予回收。建立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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