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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2019-01-18 10:43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碧水保卫战水污染物排放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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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进全面达标排放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2018 年底前,各地完成所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 排偷放等问题;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同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现将所有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 测范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 处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持续保持环境 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 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3 严格工业集聚区治理

分类推进设施建设。以水质不达标区域为重点,加快对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全面自查整改,分类处理水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滞后的工业集聚区。加快完善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推进“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等参与)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规划环评等相关文件规定,明 确各工业集聚区环保要求。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内工业集聚区到2020 年底全面执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和劣V 类控制单元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结合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提出更严格排放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 门应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排放废水行为的工业集聚区,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企业抽查比例。对长期无 企业入驻或入驻企业少的工业集聚区,加快开展规划布局、发展定位等评估,明确发展计划和污染防治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等参与)

提高园区运维水平。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应积极推进一园 一档、园内企业一企一册的环保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及时记录园内 污水排放相关信息。各工业集聚区应定期开展污染防治自查,填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信息,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到2019 年,京津冀水源涵养和生态环境支撑区、雄安新区、冬奥会比赛场区、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大运河生态带等重点区域内工业集聚区以及其他区域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到2020 年,以上述园区为示范,逐步带动全省工业集聚区监管水平提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等参与)

积极落实准入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 等环境保护空间管控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 评价制度。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安装等 硬任务作为工业集聚区设立、升级的先决条件。按照全省产业发 展布局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执行企业生态环境准入门槛,严格落实水质超标等区域主要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严格审查废水“零排放”入园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河流湖库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 强化流域分区管理

细化控制单元划分。在国家划定的71个控制单元基础上,结合各市、县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水污染防治精准布局的需要,筛选一 批省控、市控和县控重点断面,衔接水功能区目标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目标与达标时限,统筹流域边界和乡镇边界,进一步划分省、市、县级控制单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落实控制单元管理措施。将控制单元作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基本空间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并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分解落实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确保各项治理和管理措施在空间上落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突出水域功能保护。在控制单元内,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 地保护区、江河源头、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产 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水环境 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管控措施;与各级控制单元一起,形成国家、省级、市县级、重要水域逐级细化的空间管理网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加强信息数据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监测手段,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 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互

联共享并按控制单元有效集成,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开展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管理与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气象局等参与)

2 协调推进减排扩容

强化不达标控制单元污染减排。对37个不达标控制单元,依据污染构成特征,针对性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养殖废 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治理、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等工作,确保污染负荷大幅削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保育陆域生态。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以重要生态功能区、居民生活区、交通沿线敏感山体等为重点,积极推进矿山环 境治理恢复。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 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河湖水系连通、岸线环 境整治、河湖滨岸缓冲带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手段,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对太行山和燕山重要水源地范围内的25 度以上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

保障生态水量。探索建立河湖生态水量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南水北调、引黄入冀及重要跨界河流补水机制,加大河流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力度,逐步恢复河流湖库生态功能。以开发利用 率较高和污染严重的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等水系为重点,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积极开展河流生态水量研究,在国家完成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探索制定河道生态水量保障方案。(省水利厅牵头)

保护湿地系统。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42 万亩,新增湿地面积3万亩。继续加强白洋淀、衡水湖、闪电河、北戴河等国家重 要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划定并公布省级和一般湿地名录,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逐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科普宣教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修复水生态空间。全面排查侵占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破坏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项目,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挤 占水域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重塑健康自然的河岸线。 因地制宜采取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河岸带水生态保护 与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 施。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人工湿地工程建设,明确沿河、环湖水域岸线及缓冲保护线,削减入湖(库)污染负荷。恢复和 保护河湖浅滩湿地。以现有的天然湖泊、大型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量,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 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3 分类开展水质保护

29个水质达到或优于Ⅲ 类的控制单元,要加大保护力度,避免开发建设活动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造成损害,针对性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人工湿地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工程,进一步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保持优良水质不退化;37 个不达标控制单元,要全力推进滹沱河、龙河、凤河、沧浪渠、滏阳河等重污染河流(河段)环境治理攻坚,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 河道垃圾清理、河流岸线管制、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确保水质按期达标;5个水质维持Ⅳ - Ⅴ类控制单元,要继续推进污染防治,力争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环境质量出现反弹或未按期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要依法编制实施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围绕“目标-问题-任务-项目”的逻辑主线,将任务及完成时限逐一落实 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岗南水库、桃林口水库、西大洋水库、 岳城水库等水质较好水库和白洋淀、衡水湖等重要湖泊,要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维护水生态环境质量并持续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

1 落实“划、立、治”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8 年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饮用 水水源地名单,同时逐级汇总报送省住建、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合理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除 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 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开展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到2020 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 人或日供水1000 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2018 年底前完成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规定,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铁路、公路、桥梁等设置防护墙(栏)等安全隔离设施。推进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设施建设,2019年4月中旬前全面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排查、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源和各类非法建设项目,按照“一个 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实施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 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城市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 加强水源涵养

实施水源保护区绿化工程。到2018年底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 以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逐步提高。(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实施湖库型水源上游生态修复工程。 到2020 年底前,对岗南、黄壁庄、桃林口、洋河、石河、陡河、上关、西大洋、王快、朱庄、四里岩等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入库河流实施生态整治,在主要河道 的入库口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在湖库上游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水 土流失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矿山整治等治理措施,保障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依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北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完善方案»,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建设水生态廊道,保障输水河流水质安全。推进面源污染防治,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提升水质安全保障水平。(省南水北调办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3 完善日常管理

完善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第四季度起,县级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到2020年底,完成饮用水水源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省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自动采集率达到100%。(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

有效防控水源地环境风险。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加强风险应急防控,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均要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参与)加快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加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 水水源保障能力。各市、县要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至 少满足7天供水需求。南水北调受水区水源切换后,具备条件的 原有水源保留用作应急备用水源,新建城镇新区在接入南水北调水源的同时,应考虑应急备用水源建设;非受水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到2020 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全省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应急备用水源与在用饮用水水源管理标准相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

1 加快补齐处理设施短板

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排水管网建设应采取雨污分 流制,老城区排水管网随路网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有效措施。以年限较长、漏损污染、错接混接的雨污直排式合流制管网为重点,分步推进老旧管 网改造工作。优先在雄安新区起步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 年,设区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各地根据城镇化发展需求,适时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到2019年,全省所有191个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有流域排放限值的地区,要根据流域排放限值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 A 排放标准。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水行为监督管理,对经评估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排水户,要限期完成清退整改,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营。自2018年起,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氮、总磷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将总氮、总磷作为日常监管指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强化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 定化、无害化处理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土地利用、建材利 用或协同焚烧等方式,对处理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具备污泥达标处置的能力,遗留不达标的设施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设区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 逐步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取缔。因历史原因等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办理的实行封 堵。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在达到下水道水质标准的 基础上,并入市政排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加强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 害化处理处置。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沥液直排入河。 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 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 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 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严禁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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