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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2019-01-18 10:43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碧水保卫战水污染物排放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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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 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建立 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牵头)

及时申请销号。2018 年底前,列入省级台账的48 条黑臭水体要消除39条以上,县城45 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20 年底前,各市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各市黑臭水体已完成整治并符合«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的,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销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 加强养殖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指导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逐步调 减养殖总量,促进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各地要出台具体措施,将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及政策的安排,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挂钩。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种养平衡、就地利用为 优先选择,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 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积极培育农村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农户参与的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形成利益分享、责任共担的农村环保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湖库、近岸海域等敏感区域为重点,科学划定养殖区,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拆除超过养殖容量的网箱围网设施。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引 导和鼓励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的池塘、工厂化车间和网箱标准化改造,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 展专项整治。开展对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产 养殖尾水的监控。集中连片养殖区通过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进行养殖尾水处理,逐步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 推进种植业污染治理

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以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为契机,加快 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强化农业投入品监 管。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和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以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探索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实施“一季休耕、一季雨养”,将需抽水灌溉的冬小麦休耕,只种植雨热同季的春玉米、马铃薯和耐旱耐贫瘠的杂粮杂豆,减少使用地下水;推广喷灌、滴灌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培肥地力,提高土壤供水保墒能力。发展高标准低压管道灌溉500万亩以上。限制机井深度,调整产业结构,推广低耗水作物和保护性耕作,推进轮作休耕试点。(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

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改进施肥方式,提高农民

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研发推广适用施肥设备,改表施、撒施为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叶面喷施等方式。实施节药工程,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建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 以上,肥料利用率达到38% 以上;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 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 以上。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和全省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 以上,病虫害专

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 以上,农药利用率达40% 以上;到 202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亩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亩均农药使用量降低6%。(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实施地膜回收利用工程,实现废弃农膜基本回收利用。加强对国家新颁布的地膜生产标准的宣传贯彻,大力推广应用标准厚 度地膜。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估,逐步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促进地膜的减量增效。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以推进标准地膜使用、地膜回收环节补贴、开展废旧地膜综合利用为方向,探索推行“以旧换新”回收机制,扶持建设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加工利用企业,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2020年,全省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推进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体功能为Ⅰ-Ⅲ类的河流、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以及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净化塘、 地表径流积池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对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各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综合考虑农田退水水质、农作物种 植结构、区域地理位置、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农田退水治理的重点区域。(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3 排查整治纳污坑塘

突出重点,系统整治。以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混合类废水坑塘,以及对于水体散发异味、变色变质、群众反映强烈的坑塘为重点,加快推进整治工作,确保2018 年底前实现“清零”。对治理后的纳污坑塘,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改善周边环境面貌。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强化监管,巩固成效。严格验收标准、人员、程序,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及时验收复核,予以销号;对尚未完成整治的,逐一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跟踪推进;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媒体炒 作风险高的,提出督办意见,限期整治到位。建立纳污坑塘管控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工业类纳污坑塘反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避免农村生活污水形成新的纳污坑塘。践行纳污坑塘承诺制度,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发现有新的纳污坑塘出现,一律严肃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4 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全面开展生活垃圾治理。开展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全面清理村庄历史积存垃圾。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备农村保洁员队伍、卫生 收集设施,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建立方便适用的转运体系,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减少二次污染。抓好垃圾终端处理,以县为单位,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地形地貌、运输半径等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处理方式,逐步取消简易填埋。2018 年县(市、区)行政村村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90%,38 个示范县(市、区)要达到有完善设施设备、有成熟治理技术、有稳定保洁队伍、有完善监管制度、有可靠资金保障的“五有”标准;2020 年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体系基本建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大力实施厕所革命。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坚持农村改厕与新型社区建设、易地搬迁、 污水治理等工作统筹考虑、一并推进,大力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无害化治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和 推进农村户用厕所退街、进院、入室,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结合乡村旅游发展,重点推进一批农村厕所旅 游化发展。在城镇污水管网可延伸覆盖到的村庄和农村社区,选 择使用水冲式厕所;在平原地区选择使用三格化粪池式或双瓮式厕所;在山区和高寒缺水地区可选择粪尿分集或双坑交替式厕所。

在习惯使用公厕的村庄和人员密集活动场所,合理改建或新建卫 生公共厕所。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建设专业化农业农村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对畜禽养殖粪污、厕所粪污等废弃物一并处理及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基本完成厕所改造任务,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优先解决污水治理问题;对经济发展条件较好、人口聚集度较高的村庄,先 行开展污水治理;其他地区污水排放得到有效管控。科学确定污 水治理方式和技术,城市、县城和乡(镇)近郊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县城和乡(镇)污水收集管网集中统一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布局分布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如山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所处区位为非环境敏感的村庄,优先结合农村改厕工作采用黑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坚持控污与治污并重,将重点河道、干 支流农村垃圾整治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明确各级河(湖)长监管责任。鼓励有条件农村开展生活用水计量计费,加强尾水回收利用。到2020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南水北调沿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内等“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2018- 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6000 个。(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七)河湖清理专项行动

1 深入开展河湖清理

按照«河北省河湖清理行动方案»«白洋淀及上游河道清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针对河湖存在的乱倒乱排、乱采乱挖、乱围乱堵、乱占乱建“四乱”问题,开展清除垃圾、清理违障、清洁水质“三清”行动,在全面排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清理台账,制定清理方案,明确清理目标、清理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到2018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实现河湖面貌明显改善。(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参与)

2 打击非法采砂

严厉打击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砂;规范管理持证采砂场,对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违 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禁超深度、超范围开采;对越界超采、偷采盗采、乱堆乱弃等非法违规采砂场,予以整顿、关停或取缔;清除未按规定复平的砂石料堆,回填平整隐患砂坑。(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3 综合整治排污口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 号)、«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排查入河入海排污口,逐一登记建档。对非法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缔;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排污口,视水质达标情况予以补办手续或关闭;对依 法依规设置的排污口,结合水功能区划和纳污总量要求优化布局、完善规范化建设并加强监管。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未达到Ⅳ 类水质标准的主要入河排放口全部建设生态净化工程;建立起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排污口监管体系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排污口管理协作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八)渤海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 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实施沿海三市总氮排放总量控制。 开展依据排污许可证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2019 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污染源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对于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2020 年,涉氮重点行业全部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实施城市区域内行业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总氮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在相关单位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严格落实,严控新增总氮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实现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各地加强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对登记在册日排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季度进行监督性监测。2018年底前,沿海城市完成不达标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方案的制定。2019年底前,率先完成超标排放的日排水量 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到

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综合整治不达标入海河流。 以石碑河、廖家洼河、饮马河等47条入海河流(河段)为重点,全面落实河长制,清理不达标河流两岸垃圾及污泥堆存点,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建设生态护坡护岸,强化河道自然岸线修复与恢复,逐步实施流域总氮特别排放限值,削减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污染物入海量,确保沿海三市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按期达标。(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 加强海洋污染防控

推动重点河口海湾污染整治。2018 年底前,按照“一湾一口一策”要求,编制并实施河口海湾污染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到2020年,完成整治方案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 村厅等参与)

提升船舶港口治污水平。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制修订及落实,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2018)等标准;2020 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船舶的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强化船舶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监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2020年底前,进入我省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 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严禁冲滩拆解。完善和实施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港口污染防治工程,加快港口码头堆场防尘设施建设,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促进港口绿色发展,2018 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河北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非法海水养殖的清理整顿,取缔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及滨海浴场周边1 公里范围内的违法海水养殖活动。2020 年底前,提升养殖废水处理水平,实现海水养殖排水全面达标。(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快海洋垃圾污染治理。沿海三市陆地和海岛沿岸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填埋。2018年底前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全部建立500 米净岸、垃圾分类工作机制;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沿岸500 米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填埋场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近岸海域和入海河流垃圾的常态化防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参与)

3 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用海政策,优先支持海洋战略性 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和海洋特色产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用海,清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岸线开发管控与修复。禁止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 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长度不减少。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占用海岸线的违法 行为。清除向海一侧1 公里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针对性实施受损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到2020年,渤海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14 公里,省内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和修复。推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制度。2020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将河北滦南湿地与黄骅湿地选划为保护区。以滦河口湿地、北戴河湿地、曹妃甸湿地、七里海潟 湖湿地、北大港湿地、南大港湿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滨海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到2020 年,渤海滨海湿地修复规模不低于800 公顷。(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开展渤海人

工鱼礁建设。建立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维护渤海近岸河口鱼类产卵场生境,保障河流入渤海淡水总量逐步满足近岸海域生境保护需求,完善休禁渔制度,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4 防范海洋污染风险

提升突发性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沿海三市人民政府 应编制完善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要求推进 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并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河北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风险。定期开展重点风险源专项 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加强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 的环境监测,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开展应急响应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2019 年底前完成渤海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2020 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溢油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及危化品泄漏综合信息平台。(河北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参与)

建立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体系。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滨海浴场、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体系,包括赤潮(绿潮)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赤潮(绿潮)信息收集- 研判核实- 应急处置- 信息发布管理系统、水产品市场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区溯源管理系统等,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加强滨海浴场、电厂取水口水母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最大程度减少赤潮(绿潮)、水母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水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按照“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要求,要将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红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明确各地各部门 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明晰的责任清单,逐级分解落实年度目 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形成有效治污合力。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组织体系,2018 年底前,在河长制基础上,全面建立湖长制,推动河(湖)长制由建立向见效转变。(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强化事中管理,严格督导落实

对各地水质改善和重点工作实施预警通报制度,逐一梳理各 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差距,以“一市一单”形式对各市通报,敦促各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对单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予以预警通报;两个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 标水质出现退化)的予以公开约谈;三个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实施区域限批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 移,实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巡回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刑事司法衔接,密切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侦办、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健全区域联动,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协作应急处置和跨界交叉检查机制。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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