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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

2019-01-29 14:54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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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动《海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改善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指导各市县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本册指引包括11章内容:编制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一般要求,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收集与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项目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和工程实例,主要涵盖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等三大部分,重点解释了污水、污泥、项目验收和治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等四方面内容。本指引可供海南省生态环境部门、设计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农村用户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时参考使用。详情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推动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各市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

前 言

为积极推动《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指导各市县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本册指引包括11章内容:编制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一般要求,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收集与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项目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和工程实例,主要涵盖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等三大部分,重点解释了污水、污泥、项目验收和治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等四方面内容。本指引可供海南省生态环境部门、设计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农村用户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时参考使用。

本指引为首次修订,将根据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管理需求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发展情况适时再修订。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完善或补充建议,请与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系。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6日原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1 编制目的

为推进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引起环境污染,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改变农村村容村貌,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特编制本指引,作为生态环境部门、设计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农村用户使用的农村污水治理指导性文件。

2 基本原则

城乡统筹。靠近城区、镇区且满足市政排水管网标高的接入要求,宜就近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相衔接。

因地制宜。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排放要求及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经济适用。优先选用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少、低能耗或无动力、操作简单、维护方便的生活污水处理工艺,且出水水质稳定可靠。

资源化利用。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在污水收集时,要注意雨污分离,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

3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选址要求、污水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小于500m3/d)、污泥处理处置、项目验收、运行与维护管理。

4 一般要求

4.1建设要求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综合考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污水处理工程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设计和施工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做到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2规划设计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散处理、生态循环、就近回用”原则。农村生活污水水质水量变化大,采取工艺应满足抗水量水质变化、易维护、简运行、低能耗条件。设计文件应对验收程序和材料提出要求。

4.3选址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选址应结合村庄建设规划,根据污水汇流特点、地形特点、管网高程和当地主导风向等综合确定。污水处理站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一般选择地势低洼、土地利用价值低的地段,原则避开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

4.4收集要求

按照(6.1)进行污水收集,并结合村庄现状,因地制宜,逐步改造并实现雨污分流。

家庭式畜禽养殖废水经沼气池或化粪池预处理后出水、农村居民住宅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衣和厨房污水等)应分开收集后接入排水管网。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禁止直接接入排水管网,应单独收集处理。

家庭式畜禽养殖是指农村地区单户家庭养殖的、年出栏量<50头生猪的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年出栏量≥50头生猪的养殖。其中,养殖规模以生猪为单位当量计量,简称猪当量。排污量的折算方法为:20 只蛋鸡折算成 1 头猪当量,35 只肉鸡折算成 1 头猪当量,1 头奶牛折算成 10 头猪当量,1 头肉牛折算成 7 头猪当量,3 只羊折算成 1 头猪当量。

4.5处理要求

因地制宜地选择运行稳定、操作简便、管理简单、投资适当、处理效果好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对单户或联户型的生活污水,鼓励采用分散式处理模式,例如小型无动力的处理设施。

对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落或片区的生活污水,宜采用村庄集中式处理模式。

对城镇郊区以及距离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市政管网较近的村庄,宜采用纳入城镇排水管网处理模式。

在运行过程中,注意减少处理设施污泥、臭气和噪音等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5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5.1设计污水量

5.1.1设计原则

当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呈不连续状态时,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调节设施前的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设计;

(2)调节设施后的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5.1.2设计依据

由于地形、地质及生态环境差异,海南省水资源量分布不均衡,部分农村存在区域性缺水。在对海南省具体某一农村用水量及污水量估算时,除参考平均用水量(表5-1)外,应实地调查该区域是否存在地区性缺水、是否存在较多的经营生产活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其中,人均纯收入>6000元/(人·a)属于经济状况好的发达型农村,人均纯收入3500-6000元/(人·a)属于经济状况较好的较发达型农村,人均纯收入<3500元/(人·a)属于经济状况较差的欠发达型农村。详见表5-1所示。

5.1.3设计公式

生活污水产生量可参照下列公式进行估算:

Q=q×n×a×kd

式中:Q—日处理污水量(L/d);

q—人均日生活用水量(L/人·d);

n—当地常住人口(人);

a—污水系数;

kd—日变化系数。

设计水量时应与当地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相适应,充分考虑当地雨水排放条件,尤其是雨污不分流的地区,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气象条件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60%~90%采用。

污水系数是生活用水量转化成污水的权重。一般是0.6~0.9,具体可按各分项排水量采取如下方法取值:洗浴和冲厕排水量可按相应用水量的70%~90%计算;洗衣污水为用水量的60%~80%计算;厨房排水则需要询问村民是否有它用(如喂猪等),如果通过管道排放则按用水量的60%~85%计算。

生活污水量的日变化系数(kd)是指最高日污水量与平均日污水量的比值。选取时应考虑农村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阶段性的生活污水排放情况,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采用实测数据。

当上述公式的各因数缺少实测数值时,可参考《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和《海南省用水定额》(DB46/T449-2017)等文件要求综合确定。

5.2设计水质

(1)设计进水水质应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其监测方法(取样、样品处理与贮存、分析化验等)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要求的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2)在缺乏实际测量条件,或无法取得实测资料时,可参考同类型污水水质设计参数资料。当地有类似水质设计参数时,应优先选用当地的水质设计参数。

5.3分级与限值

5.3.1 标准分级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2)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上(含500m3/d)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用于农业灌溉、景观回用等用水途径明确的水体,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5)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住宅暂允许保留,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产生的生活污水必须进行收集处理,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执行表5-2的标准。具体如下:

①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②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③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村庄的污水处理站,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④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稀释能力较小、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大小限定排放标准。

5.3.2 排放限值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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