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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排污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2019-02-01 15: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指南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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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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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承诺书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州(市)(http://******)下载。

(三)延续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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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承诺书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州(市)(http://******)下载。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首次申办及延续排污许可证30个工作日,属于变更申请条件第一项情形的20个工作日,属于变更条件其他情形的3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应在法定办理时限基础上至少压缩30%及以上)。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网络提交。网址:http://********“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州市”。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全天受理。

(二)受理

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变更、延续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

实施机关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审核

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实施机关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将在*****信息平台上公开。

1.办理结果

对准予许可的排污单位,实施机关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证件首次发放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变更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证件有效期3年,属于变更申请条件第一款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属于变更申请条件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对不予许可的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排污单位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环境保护局直接领取,或应排污单位申请以邮寄快递方式送达。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时间:*********。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咨询时间:*********。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州市,网址:http://******;微博账号:******;电子邮箱:**** @ ****.***。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信函咨询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地址:**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查询时间:*********。当场回复。

2.电话查询:电话号码:(****)******,查询时间:*********。当场回复。

3.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州市,网址:*********。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环境保护局信访办。

电话投诉:电话号码:(****) ******。

信函投诉:**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环境保护局信访办。

网络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州(市)(网址:****)或电子邮箱:**** @ ****.***。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排污单位如对实施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有异议,可自知道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依法向**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实施机关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 云南省排污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

**州(市)、县(市、区)辖区内,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或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但尚未到规定时限的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2.申请条件

(1)首次申请

本指南发布前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在州(市)环保部门规定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本指南发布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其建成投产或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2)变更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①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②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30个工作日内;

③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30个工作日内;

④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

⑤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

⑥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

⑦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

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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