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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市区棚户区等低矮面源整治力度。按照“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原则,由中心向外围渐次推进,按计划完成棚户区(含城中村)搬迁改造。对未纳入搬迁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内居民燃煤散烧和居民楼自供热燃煤散烧的,要通过并网、改用清洁燃料或使用生物质燃料、型煤等措施进行改造,减少低矮面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牵头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
16.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清洁能源利用,城市城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等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实施“煤改清洁能源”的单位应同步拆除燃煤锅炉,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2020年,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70%以上。
县(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2020年,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60%以上。
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鼓励应用蓄热式等电供暖,适当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20%以上;2020年,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以上。(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燃煤锅炉淘汰,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各地区、城镇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7.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制定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实行清洁供热替代燃煤锅炉。2019年,市区建成区、县(市)城关镇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市区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市区城乡结合部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市)基本淘汰市、县(市)财政供养单位(包括乡镇、村委会)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20年,基本淘汰市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市区建成区不能达标排放的每小时35蒸吨(或29MW)燃煤供热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019年,对建成区140台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行技术评估,制定提标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和市区建成区具备条件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燃气锅炉基本实现低氮燃烧技术;不具备条件的,优先实施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8.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积极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按照省出台的居住建筑65%+节能设计标准,提高门窗、屋面等关键部位节能要求,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20%。推进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牵头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9.加快清洁能源发展。有序发展风电,优化风电建设布局,在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区开展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积极推进生物质发电建设。强化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开展地热能资源详查与评价,摸清地热能资源的地区分布和可开发利用潜力。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全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与2017年相比提高1个百分点。(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20.改善货运结构。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有序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向铁路转移。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21.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稳妥推动城市建成区公交、公共服务和社会领域应用新能源车辆,逐步扩大公务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2019年,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94%、80%;2020年,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牵头协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22.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并组织实施,采取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牵头协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3.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2019年,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基本消除高排放车辆;2020年,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4.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治理。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启动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定期更换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等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动内河船舶更新升级,推广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和纯电动船舶应用,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哈尔滨海事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牵头协调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省机场管理集团,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哈尔滨海事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等)
25.严格油品质量管理。加强车用汽柴油生产和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全面使用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牵头协调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26.严格施工扬尘监管。进一步完善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稳妥推广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9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施工工地要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6个百分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牵头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7.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春、夏、秋季9城区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市)建成区达到60%以上,重点区域显著提高。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有效供给。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2020年年底前,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牵头协调部门:市城市管理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8.推进露天矿山、预拌混凝土等企业综合整治。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乱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牵头协调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有关区县市政府)
开展预拌混凝土等企业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制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环保改造实施方案,完成9城区预拌混凝土企业摸底排查;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完成总任务的30%、40%和30%,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查处。(牵头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9.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作物秸秆还田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燃煤储粮、烟叶烘干设施改用生物质燃料。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牵头协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30.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制定实施控制秸秆露天焚烧专项工作方案,探索实行法治化管控、市场化投入、全民化行动的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共治共享机制。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主体责任,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屯(村小组)五级网格化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财政资金扣缴。建立强化督查机制。(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1.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达到42%。(牵头协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综合管控,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减少氨挥发排放。(牵头协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2.完善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我市与大庆市、绥化市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沟通、协调、信息发布等应对管理工作。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水平。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当预测到“三城市”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三城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气象局,主体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3.增强预测预报能力。加大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市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作用,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水平。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不断提高预警预报准确度。(主体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气象局)
34.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适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负荷,减少污染物累积,明显降低污染等级。充实完善区县(市)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企业重污染应对分预案,明确区县(市)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应急责任。(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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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印发。详情如下: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企业:现将《西安市住建领域2025年夏季空气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日前,临汾市政府印发《临汾市2025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文件提出,降低涉NOx企业排放量。火电企业每日高温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6%的条件下,控制在35mg/m3以内,其他时段NOx小时排放浓度控制在40mg/m3以内。焦化企业焦炉烟囱NOx日均排放浓度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控制在45mg/m
4月27日,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2024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均顺利完成年度目标,好于“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序进度要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连续4年超90%。2025年将持续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生
4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成都市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都市2025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成都市2025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施方案》,对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了年
4月2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指出,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积极推进退役风电叶片、光伏组件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原文如下:邯环〔2025〕1号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4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
4月8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为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推进挥发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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