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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关于加氯(氨)间及氯(氨)库采用安全措施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规定,室内环境空气中氯的允许最高浓度(MAC)不得超过 1mg/m3。氨则未规定最高浓度(MAC)限值,但分别给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不得超过20mg/m³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不得超过30mg/m³的规定。因此,为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加氯(氨)间(真空加氯、加氨机间除外)、氯蒸发器间及氯(氨)库应设置氯(氨)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BZ 1 规定,毒物报警值包括预报值、警报值和高报值,产生毒物的场所至少应设警报值和高报值。其中预报值应为MAC或PC﹣STEL的1/2,警报值应为MAC或PC﹣STEL,高报值则应综合各种因数确定。因此,从预报报警的角度考虑,氯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0.5mg/ m³,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1mg/ m³;氨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15mg/ m³,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30mg/ m³。
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中氯气无组织排放时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氯吸收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小于0.5 mg/m3。漏氯吸收装置就近设在氯库边的单独房间内,主要是考虑到漏氯吸收装置使用概率低,日常维护是保障其事故时能迅速正常启动的重要工作,设在与用氯间分开单独房间内有利于维护人员安全,近设在氯库旁可缩短漏氯吸收距离,提高漏氯处理速度。
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氨气的浓度达到一定的比例后遇明火热源会引起爆炸,故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报批稿)》GB50013第9.9.16条强制性条文。
5.6.6(1)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有关规定,设置机械通风和吸收处理装置。设置机械通风的目的为了改善微漏气时使用场所的环境空气质量,即环境空气中氯气、氨气浓度处于预报值与警报值之间时进行机械通风。换风的次数和机械通风与漏氯吸收处理系统的切换时机则参考了英国等国的规定:即通风系统设计每小时不应小于10次,并在微泄漏量时工作,泄漏量大时关闭。因此,从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规定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角度考虑,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氯含量达到0.5mg/m3或氨含量达到15mg/ m³时,应自动开启通风装置并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氯含量达到1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和关闭通风装置,同时启动漏氯吸收装置;当室内环境空气中氨含量达到30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由于氯气重于空气,氨气轻于空气,本条对加氯(氨)间及氯(氨)库通风系统新鲜空气进口和排风口位置的规定,主要根据上述氯气和氨气各自的比重特性所确定。(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报批稿)》GB50013第9.9.17条强制性条文。
5.6.7(1)基于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有关规定,并出于职业安全考虑,作出该规定。(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报批稿)》GB50013第9.9.18条强制性条文。
5.6.8(1)关于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料安全贮存的规定。
由于生成二氧化氯的主要固体原料(亚氯酸钠、氯酸钠)属一、二级无机氧化剂,贮运操作不当有引起爆炸的危险。此外,原料盐酸与固体亚氯酸钠相接触易引起爆炸。故规定应分别独立存放和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报批稿)》GB50013第9.9.25条强制性条文。
5.6.9(1)关于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设置及其内部安全措施的规定。
由于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为整体设备,同时考虑到原料输送的方便和与原料存放间必要的隔离,故应设置在独立的设备间内。
(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报批稿)》GB50013第9.9.26条强制性条文。
5.6.10(1)由于二氧化氯制备的原料具有易爆、腐蚀性和一定职业危害,故规定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相互隔开且室内互不相通,房门均应各自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启。外部设置可启闭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则作为事故应急安全操作之用。所有建筑均按防爆要求进行设计是基于仍存在爆炸的可能。
设置喷淋设施主要用于二氧化氯水溶液和气体发生事故泄漏的紧急处理,设置通风设施主要是排除微泄漏的二氧化氯气体,由于二氧化氯气体重于空气,故通风设施的布置可参照加氯间的布置方式。此外,由于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对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氯,分别给出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不得超过0.3mg/m³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不得超过0.8mg/m³的规定。因此,设备间内应设置二氧化氯气体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且二氧化氯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0.4mg/ m³,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0.8mg/ m³。当室内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氯含量达到0.4mg/m3时,应自动开启通风装置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氯含量达到0.8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关闭二氧化氯发生装置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报批稿)》GB50013第9.9.27条强制性条文。
5.6.11(1)食用盐电解产生氢气的原理及过程与电解水制备氢气相似,由于电解食用盐溶液产生次氯酸钠溶液时会伴随产生氢气析出现象,氢气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且氢气轻于空气,因此,排放和处置氢气的过程中应采取严格措施避免着火和爆炸,氢气在空气中的燃烧界限为4%-75%(体积)。(2)参照《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第12.0.9条强制性条文以及《室外给水设计标准(报批稿)》GB50013第9.9.37条强制性条文。
5.6.12(1)在臭氧发生车间内设置机械通风设备,首先可通过通风来降低室内环境温度,其次可排除从臭氧发生系统中可能泄露出来的微量臭氧气体,即在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浓度达到0.15mg/ m³时开启,以保持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安全。臭氧和氧气泄漏探测及报警设备通常设置在臭氧发生装置车间内,用以监测设置臭氧发生装置处室内环境空气中可能泄漏出的臭氧和氧气的浓度,并对泄漏状况作出指示和报警,并根据泄漏量关闭臭氧发生器。
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规定,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允许最高浓度(MAC)不得超过0.3mg/m3。因此,臭氧发生装置车间内应设置臭氧气体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且臭氧泄漏检测仪的检测下限应低于0.15mg/ m³,检测上限则至少应大于0.3mg/ m³。当室内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达到0.15mg/m3时,应自动开启机械通风装置同时进行预报报警;当室内环境空气臭氧含量达到0.3mg/m3时,应进行警报报警并应及时关闭臭氧发生装置。
(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报批稿)》GB50013第9.10.19条强制性条文。
6 给水泵站
6.0.1(1)明确给水泵站的基本功能。泵站的基本功能是将一定量的流体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或压力)满足用户的要求。给水系统中的泵站包括取水泵站、给水厂内的送水泵房和配水管网中的中途加压泵站,给水泵站规模包括泵站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等主要性能指标。取水泵站的用户是给水厂,取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取水工程的设计规模一致,取水泵站的扬程应满足水源的设计枯水位与给水厂进水水位几何高差,克服输水管道水头损失并留有一定富裕量。送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和扬程要满足高日高时工况下配水管网对给水厂交水点处的水量和水压的要求;中途加压泵站要满足目的地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3.1条“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6.0.2(1)给水泵站设置备用水泵是保障泵站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泵站内一旦某台水泵发生故障,备用水泵要立即投入运行,避免造成供水安全事故。备用水泵设置的数量要根据泵房的重要性、对供水安全的要求、工作水泵的台数、水泵检修的频率和检修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例如在提升含磨损杂质较高的水时,要适当增加备用能力;给水厂中的送水泵房,处于重要地位,要采用较高的备用率。(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3.2条“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
6.0.3(1)本条规定提出了对泵站布置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于保证水泵的有效运行、延长设备的寿命以及维护运行人员的安全都是必不可少的。吸水井的布置要满足井内水流顺畅、不产生涡流的吸水条件,否则会直接影响水泵的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水泵的安装,吸水管及吸水口的布置要满足流速分布均匀,避免汽蚀和机组震动的要求,否则会导致水泵使用寿命的缩短并影响到运行的稳定性;机组及泵房空间的布置要以不影响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为原则。例如:泵房的主要通道应该方便通行;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泵房至少要设置一个可以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等。(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3.3条“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6.0.4(1)给水泵站的设备间往往有生产杂水或事故漏水需及时排除,地上式泵房可采取通畅的排水通道,地下或半地下式泵站要设置排水泵,避免积水淹及泵房造成重大损失。(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3.4条“给水泵站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
6.0.5(1)鉴于停泵或快速关闭阀门时可能形成水锤,引发水泵阀门受损、管道破裂、泵房淹没等重大事故,必要时应进行水锤计算,对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要采取防护措施。目前常用的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有:在水泵压水管上装设缓闭止回阀、水锤消除器以及在输水管道适当位置设置调压井、进排气阀等。(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3.5条“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7 给水管网
7.1 一般规定
7.1.1(1)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道在选线和管道布置时应遵循的准则。输水管道的建设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选择的管线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的短,这样可少占地且节省能耗和投资;其次管线可沿现有和规划道路布置,这样施工和维护方便。管线还要尽可能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域,尽可能减少穿越山川、水域、公路、铁路等,为所建管道安全运行创造条件。配水管道的建设应符合城镇规划,并应沿现有和规划道路布置,建设准则和输水管线一致。(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1条“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
7.1.2(1)管网优化设计必须考虑水压、水量的保证性,水质的安全性,管网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在保证供水安全可靠,满足用户的水质、水量、水压需求的条件下,对管网进行优化设计,保障管道施工质量,达到节省建设费用、节省能耗和供水安全可靠的目的。(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8条“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
7.1.3(1)城镇给水管网是向城镇供给生活饮用水的基本渠道。为保障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严禁与其他非饮用水管道系统连通。在使用城镇给水作为其他用水补充用水时,必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用水流入城镇给水系统。对于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消防用水的小区专用消防环管,可从给水管网接出,但要有有效防止倒流的措施,具体规定见《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城市供水条例》中明确:“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为保证城镇供水的卫生安全,供水管网要避开毒物污染区;在通过腐蚀性地域时,要采取安全可靠地技术措施,保证管道在使用期不出事故,水质不会受污染。(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7条“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7.1.4(1)室外给水工程中管道、设备防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检查验收输水管材、涵洞和储水设施的防腐工艺和材质质量,应现场查看,禁止破坏外观质量。(2)管道、设备的防腐直接影响管道、设备的寿命和使用年限。而给水工程作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又与城市、城镇建设事业、工业生产、环保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为保证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身健康,严禁施工过程中对输水管材、涵洞和储水设施的防腐和材质造成破坏,造成输水过程的污染。管道穿越不同地质,从很大程度上来说管道使用寿命取决于材料和防腐方法,因此防腐材料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3)本条依据英国标准学会发布的现行《室外给水系统和构件要求》 BS EN 805-2000(water supply-requirements for systems and components outside buildings)的规定制定。
7.1.5(1)给水管道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中对管道功能性试验的试验及验收规定执行。水压试验前应按照试验要求充分准备,采用合格的仪器仪表设备,应按照注水要求、压力施加程序进行。管道冲洗和消毒应按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要求进行用水量计算、选择合适的消毒用品并制定合理的冲洗、消毒方案。(2)本条按照建设部第156号文《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要求设置,应严格予以执行。给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生活饮用水管道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冲洗、消毒,否则不仅会造成给水管网的水质污染,会使整个管网系统的正常功能及性能下降,而且还会影响到管道的安全供水、阀门的正常操作使用,严重的还会引起水锤事故,带来社会和经济的负效应。(3)本条依据《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中3.4.12 条、《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的9.1.10条强制性要求制定。
7.1.6为准确掌握供水系统的运行状况,城镇输配水管网应布置在线压力、流量监测点,调度人员可以远程实时监测管网压力、流量,为科学调度提供决策依据。管网在线监测设备应能及时、准确“感知”管网运行状态,在线监测数据的传输方式应稳定可靠。管网在线监测点应有准确的经纬度、海拔标高等地理位置数据,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
7.1.7管网在线压力监测点宜设置在给水低压区、最不利点、管网末梢点、供水分界线、大流量用户、重点保障用户等位置,并应以单目标或多目标进行优化布置。1)以水力模型校核为目标,为水力模型提供校核数据,提高水力模型精度,为科学调度提供支撑;2)以最大程度代表管网正常运行状况为目标,如寻找具有节点水压代表性、反映节点流量变化的节点等,为调度中心提供监控信息,实现给水管网优化调度;3)以提高爆管识别及定位精度为目标等,通过管网压力的波动识别管网爆管事故及定位爆管位置。
7.1.8关于分区计量管理的规定。
分区计量管理是提高给水管网漏损控制效率的先进技术与管理手段。通过分区计量管理,建成覆盖全部管网的流量计量传递体系,进行水平衡分析,评估各区域内管网漏损状况,有效识别管网漏损严重区域和漏损构成,科学指导开展管网漏损控制作业,实现精准控漏,提高漏损控制效率。
分区计量管理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流量计量、阀门、水质水压监测、数据采集与传输装置等设备,设备安装井室,以及其他水质保障和漏损控制措施等施工设计等,并符合设备安装要求。
7.1.9(1)分区计量管理是指将整个城镇公共给水管网划分成若干个供水区域,进行流量、压力、水质和漏点监测,实现给水管网漏损分区量化及有效控制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对于新建管网,应在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和管网施工设计中,统一按分区计量管理模式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现状运行管网,应根据分区计量管理实施路线,突出漏损管控重点,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相结合,分步推进。现状运行管网计量分区的划分应尽量减少关闭阀门的数量,减小对管网正常运行的干扰和对局部管网水质的影响。对于采取关闭阀门形成分区边界的区域,应加密设置水质、水压监测点、管网冲洗点和排气阀等,保障管网水质和水压安全。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拆除管线、关闭阀门或安装流量计量设备会对管网水质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管网运行状态变化(管内水体流向或流速变化),可能会使水的浊度突然升高,或是管内流速变快冲刷管垢出现浑水(红水),拆除管线、关闭阀门或安装流量计量设备是分区计量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进行管网分区的常用措施,需要单独提出加以重视,有别于常规运行管网中的水质监测。因此,应及时监测管网水质变化,采取措施保障水质安全。另外,应加强分区计量区域内末梢管道水质监管,通过在线监测或人工检测等方法,合理评价管网水质指标,并定期开展管道冲洗排放,确保水质安全。(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第4.4.8条修订采用。
7.1.10(1)进行压力调控时,边界阀门的关闭通常会导致管线中水流方向或流速发生较大变化,有可能造成管网水的浊度等指标升高,因此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水质安全。新增水源或切换水源时,由于水源水质特征的差异,不同水源切换时容易引起管网水质下降甚至出现管网“黄水”现象,从而影响供水水质安全,因此也应采取措施保证水质安全。(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第4.5.6条修订采用。
7.1.11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56号文《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此经改造、修复的管网与水接触的设备,管道水质受到污染后,并网前应进行冲洗消毒,直至水质检测合格达标。
7.1.12(1)供水部门主动停水时要根据相关规定提前通告,以避免造成用户损失和不便。《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要求:“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区停水,也要按上述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用户。(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1.9条等效采用。
7.1.13(1)给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有时会触及管道内部,甚至在管道内部布设和运行探测设备,置入示踪介质等。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探测后清洗管道等,从而保证供水时水质不被污染。(2)《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技术规程》CJJ159-2011现行强条“3.0.13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7.2 输配水管道
7.2.1(1)明确输配水管道的基本功能。输水管道按输送介质分,包括原水输水管道和清水输水管道。原水输水管道为给水厂提供原水,清水输水管道为配水管网提供清水。原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给水厂高日平均时的供水量加上输水管道的漏损水量和自用水量,管道沿程漏损水量与管材、管径、长度、压力和施工质量等有关,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资料和已建工程的数据确定。给水厂的自用水量,应根据给水厂内的水量平衡计算确定,没有排泥水回用和处理工艺的给水厂一般可取给水厂供水量的 5%~10%。原水输水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按各种输水量时的最不利工况考虑。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考虑中途加压泵站内的水量调蓄设施的容量是否满足用水户的水量要求。满足要求时,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按加压泵站服务区域用户的高日平均时需水量考虑;不满足要求时,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加压站服务区域用户的高日高时需水量考虑。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压力按设计流量条件下加压泵站的水位和压力要求确定。配水管道的用户是管网末梢的用水户。配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用户在高日高时用水量条件下的最小服务水头,经管网平差水力计算后确定。(2)多水源供水的城镇,各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条件下综合考虑配水管网设计水量、各个水源的分配水量、管网调节构筑物的设置情况后确定。直接供水管网用户最小服务水头按建筑物层数确定。(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2条“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7.2.2(1)城镇给水管网压力满足用户的需求是城乡给水工程的基本性能之一。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的确定,是结合当地实际、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优化的结果,与地形地貌、城市规模、给水系统布局、供水分区等有关。对于单个用水节点,所需水压决定于用水点高度。当地规划中,会体现直接供水建筑层数及最小服务水头的要求,本条规定压力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规定。(2)对于城镇给水管网的压力,现行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包括:《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第3.0.3条“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的水压应根据城市供水分区布局特点确定,并满足城市直接供水建筑层数的最小服务水头。”《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2015第5.2.1条“供水管网服务压力及合格率应按国家和行业等规定执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第3.0.9条“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
7.2.3作为给水系统的一部分,配水管网工程应具备“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需求”功能,并应以高日高时用水量和最不利点供水压力是否满足来评价。配水管网应按高日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管网水力平差计算,还应按消防、最大转输和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三种工况进行流量和压力的校核,确保管网末梢等最不利点的供水压力应满足供水规划确定的直接供水建筑层数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配水管网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设计水量可按管网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水量的70%计算。
7.2.4(1)关于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的规定。消防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执行。(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报批稿)》GB50013-2006第4.0.5条“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7.2.5(1)本条强调了给水管网输配水的安全性。必须保证输配水管道出现事故时输配水量不小于设计水量的70%。(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3条“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
7.2.6(1)本条是对给水管网漏损基本性能的规定。给水管网综合漏损率是指由供水总量和注册用户用水量直接计算出来的漏损率,漏损率受抄表到户率、单位供水量管长、供水压力和冻土深度等影响,漏损率反映了特定管网条件下的漏损情况,不宜用来比较不同条件管网的漏损水平。为便于比较,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将漏损率根据供水单位的抄表到户率、单位供水量管长、供水压力和冻土深度进行修正,得到漏损率。若供水单位漏损率小于等于《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的设定目标,则表示管网漏损率达到规定,否则,表示未达到。降低管网的漏损率对于节约用水、优化企业供水成本,建设节约型的城市具有重大意义。降低管网的漏损率需要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应从管网规划、管材选择、施工质量控制、运行压力控制、日常维护和更新、漏损探测和漏损及时修复等多方面控制管网漏损。(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指出“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第5.3.1条“城镇供水管网基本漏损率分为两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并应根据居民抄表到户用水量、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和最大冻土深度进行修正。”《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6条“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7.2.7(1)本条规定了输水管道根数的确定原则以及输水管道为满足事故时水量是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城镇给水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不能中断;即使在事故等特殊情况下也要保证具备城镇事故用水量的供水能力,事故用水量一般为设计水量的70%。在给水厂具备多水源和调蓄设施条件下,当输水管道发生事故但给水厂仍可保证事故供水量时,可不设双管。当输水管道必须设置双管时,为保证在事故时输水管道仍具备70%以上输送能力。可在各条输水管道之间设连通管,保证管道的任何一段断管时,管道输水能力不小于事故水量。(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3条“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
7.2.8(1)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选择输水线路时,要使管线尽可能短,管线水平和竖向布置要尽量顺直,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区,减少穿越山川和水域。管材选择要依据水量、压力、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管材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管径选择时要进行不同管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的优化分析。输水工程应该能保证事故状态下的输水量不小于设计水量的70%。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要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的综合比较和安全论证,选择可靠的管道运行系统。
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要对管路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研究输水管道系统在非稳定流状态下运行时发生的各种水锤现象。其中停泵、起泵、关阀水锤,尤其是管道系统中伴有水柱分离而发生的断流弥合水锤,是造成诸多长距离管道输水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水锤防护的技术各有特长,应发挥其各自优势综合采用。通常消除正压水锤(减轻水锤升压)可采用不同的泄压手段,如水泵出口设压力预置泄压阀和缓闭止回阀、管路上设双向稳压塔和管线末端设溢流设施等;消除负压水锤(防止负压)则可在管路上设空气阀、缓冲空气罐、单向稳压塔、双向稳压塔和管线末端设调蓄水池等。而水锤一旦出现,正压和负压水锤会交替发生。因此,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4条“供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7.2.9(1)安全供水是城镇配水管网最重要的原则,配水管网干管成环布置是保障管网配水安全诸多措施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5条“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7.2.10(1)本条文规定了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管线之间要保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规定了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输水干管的供水安全性十分重要,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埋地输水干管,需要防止其中一条断管,由于水流的冲刷危及另一条管道的正常输水,所以两条埋地管道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输水量大、运行压力高,敷设在松散土质中的管道,需加大安全距离。若两条干管的间距受占地、建(构)筑物等因素控制,不能满足防冲距离时,需考虑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保证输水干管的安全运行。(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9条“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7.2.11(1)原水管道的待处理水常有一定的含砂量,埋设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要大于不淤流速,防止泥沙淤积管道。(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10条拆分制定。
7.2.12(1)在有冰冻危险的地区,埋地管道要埋设在冰冻土层以下;架空管道要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保证管道在正常输水和事故停水时管内水不冻结。(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4.11条等效采用。
7.2.13(1)关于金属管道防腐措施的原则规定。
金属管道防腐处理非常重要,它将直接影响水体的卫生安全以及管道使用寿命和运行可靠。金属管道内外壁防腐的施工质量以及验收标准等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等的规定。(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7.4.2条“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内防腐宜采用水泥砂浆衬里。金属管道外防腐宜采用环氧煤沥青、胶粘带等涂料。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为防止发生电化学腐蚀,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牺牲阳极)。”
7.3 附属设施
7.3.1关于输水管道设置检修阀门的规定。
输水管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一般设置阀门;管道穿越大型河道、铁路主干线、高速公路和公路的主干线,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阀门。输水管还应考虑自身检修和事故时维修所需要设置的阀门,并考虑阀门拆卸方便。
7.3.2消火栓和空气阀等设备在严寒地区要考虑防冻问题,同时这些设备内的水又有机会与空气直接接触,特别是空气阀吸气时,阀门井设施应考虑防止管道二次污染问题。
7.3.3关于管线沿线设置标志的规定。
为了辨明管道位置及防止由于其它施工造成地下管道的损坏,输配水管道在地下敷设完成后沿线应作标记。长距离输水管道和城区外的配水管道,可在地面上适当的位置埋设混凝土标志桩。城区内道路下的管道,在其上方300mm处设置400mm宽塑料标识带,回填时一同埋设,以便再次挖掘时辨明位置。
7.3.4(1)关于架空(露天)管道的有关规定。
架空管道倒虹吸敷设时,在顶部设置复合式空气阀进行排气;为防止无关人员攀爬,在上升管道上设置防护设施并作警示说明。
露天铺设的管道,为消除温度变化对管道伸缩的影响而产生的形变,应设置伸缩器等措施,但近年来由于露天管道加设伸缩器后,忽略管道整体稳定,从而造成管道伸缩器处拉脱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要设置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给水管道多为压力管道且水质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因此对架空(露天)管道的安全措施和警示标识做出强制性规定。
(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报批稿)》GB50013-2006第7.4.4条“架空或露天管道应设置空气阀、调节管道伸缩设施、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和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为非强制条文,考虑到实际情况存在架空管道不设置调节管道伸缩设施的情况,本规范修改后设为强制性条文。
7.3.5(1)进入套管、箱涵、或阀门井前,应先进行强制通风,检测有害气体,消除积水、滞留有害气体和井底渣物等安全隐患;外面应有安全观察人员,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2)《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2013第7.4.12条修订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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