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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9-02-26 10:32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给水工程水生态环境给水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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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于近日公布《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乡用水安全,维护水生态环境安全,节约资源,保证城乡给水工程建设质量和给水系统正常运行,强化政府监管,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规模5000m3/d及以上的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1.0.4 城乡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1.0.5 本规范是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城乡给水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6 本规范的内容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城乡给水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0.7城乡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系统,供水量应与水资源相协调。

2.0.2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并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与城镇排水、再生水、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2.0.3 城乡给水工程应具有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需求。

2.0.4 城乡给水工程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供水能力。

2.0.5 城乡给水工程主要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0.6 城乡给水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2.0.7 城乡给水工程中涉水的设备、材料和药剂,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2.0.8 城乡给水工程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9 城乡给水工程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2.0.10 城乡给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应严格执行。

2.0.11 城乡给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2.0.12 城乡给水工程进行改、扩建时,应保障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2.0.13 城乡给水工程应建立全过程档案。

2.0.14 城乡给水工程中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输配水管道,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0.15 城乡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及程序要求。

2.0.16 城乡给水工程的供电系统应满足给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机电设备及其系统应满足维护或故障情况下的生产能力要求。

2.0.17 给水设施的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2.0.18 城乡给水工程电气系统作业应符合电业工作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要求。

2.0.19 水源、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监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取自动监视、报警等技术防范措施,保障给水设施的安全。

2.0.20 城乡给水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给水调度系统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给水调度系统应具有实时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并应提供纳入城市信息系统的接口,运行数据至少保存30年。

2.0.21 城乡给水工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不应低于第二级,给水调度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不应低于第三级。

2.0.22 城乡给水工程建设规模的划分应符合表2.0.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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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给水工程中的取水工程、净(配)水工程、转输厂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2.0.23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3 水质和水量

3.1 水质

3.1.1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3.1.2 水厂出水水质必须保证用户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同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1.3 供水单位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必须符合表3.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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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居民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处必须根据水质代表性原则设置人工采样点或在线监测点。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对应水厂自动控制系统。

3.1.5 当水质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增加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

3.1.6 水质检测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3.2 水量

3.2.1 给水工程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3.2.2 当一年中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95%以上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扩建的论证。给水工程扩建应结合节水措施论证规模。

3.2.3 居民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量不应大于表3.2.3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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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取用水定额限值。

3.2.5 城镇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水量的要求。

3.2.6 城镇给水系统必须具备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的能力。

3.2.7 城镇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

1 自产供水量;

2 外购供水量;

3 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务用水、生产运营用水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

3.2.8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更换和检定,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直径DN15~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a;

2 管道直径DN40~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a;

3 管道直径大于DN 50或常用流量大于16m3/h的流量表,检定周期为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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