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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
这一部分我们注意,区分主题、求实求深。这个部分我们选取了环境民事案件的案由、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绩效、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走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现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通过对5979件环境侵权纠纷案由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抽象适用、交叉适用、未能适用、错误适用等等方面的问题,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案由分类标准和具体的适用规则。通过对2018年140个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遏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不作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功能,但也还需要从明确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体系化规定、行政行为审查标准等方面加以完善。
[11:09:11]
[吕忠梅]:
2018年,我们首次发现在浙江、河北等省份出现了一审刑事案件数量下降的趋势,这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我们关注点是犯罪数量的下降与环境执法力度治理成效之间的关系,在中国是否已经开始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拐点,是否这个拐点最先在刑事案件方面以及执法力度最大的地区加以显现,这值得深入的观察和研究。
[11:10:33]
[吕忠梅]:
2017到2018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行的第一年,我们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7省市的试点情况进行了系统性的树立与总结,提出要及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诉讼规则的建议。
[11:11:26]
[吕忠梅]:
三、特别关注部分。
[11:11:58]
[吕忠梅]:
我们主要是聚焦了涉海案件和矿业权纠纷。这两大领域其中涉海环境案件是我们去年基础之上的连续跟踪,矿业权案件是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后我们所进行的实效观察。2017到2018年涉海环境审判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也呈现出适用环境法律较少,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支持率较高、海洋生态损害所赔案件审理困难等问题,我们建议在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基础上,及时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尽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机制。在矿业权案件方面,司法解释明确了矿业权纠纷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建立了相应的裁判规则,但是在实践中还面临着妥善处理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的难题,说明还需要再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同时,及时推进立法。
[11:13:32]
[吕忠梅]:
四、发展指数
[11:13:55]
[吕忠梅]:
这是我们新增加的一部分,这也是我们希望为以后开展定量研究和长期跟踪观察所做的一次基础性的研究。我们在过去几年进行全面调查和积累了一些基础性数据的基础之上,拟定了中国环境司法指数及其指标构建的专项研究,我们希望探索定向研究建立发展指数的方法,在这个报告中我们初步提出了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建立了由五个一级指标、十五个二级指标和六十七个三级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并且我们将从2019年开始进行试点评估来完善和修正我们的指标体系,以求最终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报告,作为我们一个新的成果。
[11:14:13]
[吕忠梅]:
我们这次发布会以后,会把绿皮书的全文提交人民法院出版社正式出版,今天的会议上我们给大家提供了简本,简本的内容大概包括我们全文的1/3,但是主要数据、核心观点和我们的意见建议都在这里有呈现。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11:15:28]
[林文学]:
谢谢吕主任的介绍,下面请王旭光庭长介绍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
[11:15:57]
[王旭光]:
各位专家、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来介绍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1:16:06]
[王旭光]: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绿色发展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1:16:57]
[王旭光]:
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企业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实现保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相协调,加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等领域,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1:17:34]
[王旭光]:
其中,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该案不同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审理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11:18:58]
[王旭光]: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案涉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此类项目周边的居民或者企业往往会对项目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心存担忧,不希望项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邻避”困境。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邻避”问题越来越多,“邻避”冲突逐渐呈现频发多发趋势。本案的审理对于如何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11:19:16]
[王旭光]: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系京津冀地区受理的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该案受理后,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积极缴纳行政罚款,主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成为该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还起到了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
[11:20:03]
[王旭光]: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盗伐林木的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督促沭阳县农业委员会对个人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沭阳县农业委员会未依法履职,案涉地点林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法院判决确认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依据森林法对仲兴年作出责令补种盗伐树木株数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该案明确了当事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时,行政机关不能以行为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为由怠于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状态持续存在。该案审理法院还组织省市县三级120余家行政执法机关的150余名工作人员以及10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起到了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11:21:04]
[王旭光]:
我们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审理规则的完善,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服务和保障美丽中国建设。谢谢大家!
[11:21:59]
[林文学]:
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会主题提问。
[11:22:26]
[中国日报记者]:
据我们了解,去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了不少好的建议,今年人民法院将如何根据代表委员的建议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11:23:33]
[王旭光]:
伴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加快推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极为关心和关注,对我们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期待。去年的代表政协意见建议主要集中于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三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四是设立环境资源专门法院,五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修复基金,我们今天出席的郭军代表也一直关注这个问题。六是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另外还有代表建议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侦查、检察和审判机构。
代表、委员的期待就是人民群众的呼声。对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我们对每一类问题均进行了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其中有的建议提案的合理化建议已成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有的还直接转化为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内容。比如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建议,我们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起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时予以了吸收采纳;比如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的建议,已经体现在我们2月20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之中。此外,我们还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我们的一些调研座谈会以及新闻发布会,不断增进代表委员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不仅指出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代表委员的建议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科学发展。今年,我们将在去年落实代表、委员建议提案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如长江保护法等工作,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具体条文设计提供可行的解决思路。
第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指导各地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去年3月两高出台的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审理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办案规则。
第三,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立法,解决其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完善相关审判规则。
第四,科学推进环境资源专门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梳理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情况,指导各地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全覆盖。
第五,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修复基金。针对当前环境修复资金保管难、使用难的问题,加大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早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让诉讼赔偿款真正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
第六,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升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围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缓刑适用比例较高、罚金刑运用不当等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完善规则,细化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量刑情节的具体标准。
[11: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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