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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5.5.1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应根据油气设计处理量、介质性质、油气浓度和尾气控制指标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选综合确定工艺方案。
5.5.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设计规模宜为储存、装载设施同时排放油气最大量的1.0~1.1倍。
5.5.3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操作负荷不宜超过设计规模的110%;
2 操作弹性应满足油气排放量和油气浓度的变化范围;
3 距油气回收处理装置1m处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
4 撬装设备的基础高度宜为200mm~300mm;
5.5.4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宜取实测的最热月平均油气浓度。储存系统油气设计浓度也可根据储存介质性质、操作条件、罐型、油气挥发量等折算确定;装载系统如无实测数据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同类地区已建有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可取同类地区已建装置最热月实测的平均油气浓度;
2 同类地区无已建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可按建设地区的最热月平均气温确定;
1)最热月平均气温高于25℃的地区,油气设计浓度可取40%~45%;
2)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0℃~25℃的地区,油气设计浓度可取35%~40%;
3)最热月平均气温低于20℃的地区,油气设计浓度可取30%~35%。
5.5.5 吸收液的选用宜满足下列规定:
1 用于吸收汽油、石脑油、芳烃、航空煤油、溶剂油等单一品种的油气时,吸收液应选用本液或性质相近不宜挥发液体;
2 用于吸收混合油气时,吸收液宜选用挥发性小的低标号柴油或专用吸收剂;
3 吸收液可采用降低温度的方法提高吸收效果。
5.5.6 分离膜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分离膜组件的进口应设温度仪表,进出口应设压力仪表;
2 分离膜组件渗透侧应设置压力就地指示及远传,并应采取压力联锁保护措施;
3 各分离膜组件入口应设置切断阀;
4 分离膜对正丁烷的透过选择性不应低于对氮气的20倍;
5 单个膜组件的油气处理能力不宜小于100Nm3/h;
6 分离膜组件的数量应能满足设计规模,并联安装的膜组件应预留一个备用口。
7 膜组件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
8 对于有机材料分离膜,膜组件的操作温度不应超过50℃;
9 分离膜组件正常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8年。
5.5.7 吸收塔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吸收塔宜为填料式;
2 填料宜为低压降规整填料,压降不宜高于1000Pa;
3 填料层上、下段宜设置压力仪表,塔底液体段应设置液位监测仪表就地指示及远传控制室,并应采取液位控制联锁措施;
4 吸收塔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0.35MPa。
5.5.8 活性炭的性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活性炭的比表面积不应低于1000m2/g;
2 活性炭的表观密度不应低于40g/100ml;
3 活性炭的含水量不应高于5%;
4 活性炭对丁烷的吸附容量不应小于30g/100ml;
5 活性炭宜为煤基活性炭;
5.5.9 活性碳纤维的性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活性碳纤维的比表面积不应低于1400m2/g;
2 活性碳纤维宜采用组件形式;
3 活性碳纤维的苯吸附值不应低于40wt%。
5.5.10 吸附剂罐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吸附剂罐不应少于2个;
2 吸附剂罐内吸附剂的总量应能满足设计规模、设计浓度下20min的油气吸附容量,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填充高度不应超过总高的2/3。
3 吸附剂罐宜设温度仪表;采用组件式吸附剂的每个罐体宜设置1个温度仪表,采用颗粒状吸附剂的罐体上、中、下部均宜设温度仪表,就地指示及远传控制室,并宜设置温度控制联锁措施;
4 吸附剂罐床层的操作温度不应高于65℃;
5 吸附剂罐的切换阀门的泄漏等级不应低于Ⅴ级;
6 采用组件式吸附剂且使用低低压蒸汽、热氮气再生的吸附剂罐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0.35MPa;采用颗粒式吸附剂且使用负压或真空再生的吸附剂罐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
7 吸附剂罐应采取失电保护措施。
5.5.11 换热器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换热器宜选择压降低换热器,压降不宜高于300Pa;
2 换热器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和温度仪表;
3 换热器的总传热系数不应低于50W/m2.h.℃。
5.5.12 制冷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自动除霜,冷凝后的油水混合物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水冷凝器的制冷装置应采取防冻措施;
2 应采取保冷措施;
3 冷凝风机宜选用防爆轴流风机。
5.5.13 进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装置处理的油气中有机物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中有机物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2 当油气中有机物浓度高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5%时,应采取预处理措施使其浓度降低至爆炸下限的25%以下方可进入催化燃烧反应器处理;
3 对于含有混合有机物的油气,其控制浓度应低于最易爆组分或混合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 25 %。
5.5.14 催化燃烧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催化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应低于97%;
2 油气中不得含有引起催化剂中毒的介质或组分;
3 催化剂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小于1年;
4 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低于700℃;
5 催化燃烧装置应进行整体保温,装置主体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60℃;
6 反应器催化剂中间床层应设置温度检测报警及过热保护措施;
7 反应器应设置防爆泄压装置,且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0MPa;
8 装置进气管道上应设置双向爆轰阻火器,排气管道上应设置管端爆燃阻火器;
9 催化反应器、电加热器等材质宜选用耐温不锈钢材料;
10 反应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烃浓度检测仪,并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失电自动关闭功能。
5.5.15 蓄热燃烧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氧易发生反应、易聚合的有机物油气不应采用蓄热燃烧法进行处理;
2 进入蓄热燃烧装置的油气流量、 温度、 压力和油气浓度不宜出现较大波动;
3 两室蓄热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宜低于 95%,多室或旋转式蓄热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应低于98%;
4 蓄热燃烧装置的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90%;
5 进入蓄热燃烧装置的油气中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mg/m3,并应严格控制含有焦油、 漆雾等黏性物质;
6 燃烧室内衬耐火绝热材料宜选用陶瓷纤维;
7 蓄热体宜选用蜂窝陶瓷或组合式陶瓷等规整材料;蓄热体支架应采用高强度、防腐耐温材料;
8 蓄热体比热容不应低于750 J/kg·K,可承受1200℃的高温冲击,使用寿命不应低于40000 h;蓄热室进出口温差不宜大于60 ℃;
9 辅助燃料应选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
10 燃烧器应具备温度自动调节的功能;
11 蓄热燃烧装置应进行整体内保温,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60℃;
12 环境温度较低及湿度较大时应采取保温、 伴热等防凝结措施;
13 当处理含氮有机物造成烟气氮氧化物排放超标时,应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等脱硝工艺进行后处理;
14 当处理含硫或含卤素有机物产生二氧化硫、卤化氢时,应采用吸收等工艺进行后处理;
15 燃料供给系统应设置高低压保护和泄漏报警装置;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低压保护和报警装置。
16 蓄热燃烧装置应具有过热保护功能。
17 换向阀宜采用提升阀、旋转阀、蝶阀等类型,其材质应具有耐磨、耐高温、耐腐蚀等性能,泄漏率应低于0.2%。
5.5.16 机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压用压缩机宜选用液环式压缩机,制冷用压缩机宜选用往复式或螺杆式压缩机,制冷剂宜选用无氯环保型制冷剂;
2 真空泵宜选用螺杆式或液环式;
3 液体输送用泵宜选用离心泵;
4 当操作负荷变化较大时,机泵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5 真空泵、压缩机、输送泵的进出口应设压力仪表,压缩机和真空泵出口应设温度仪表。
6 自动控制
6.0.1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宜与储存、装载设施的自动控制系统统一设计。
6.0.2 当油气回收处理装置设置安全联锁系统时,应独立设置。
6.0.3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应独立设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系统。
6.0.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启停应与装置入口的油气压力联锁。
6.0.5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设置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参数,应远传上层控制系统。
6.0.6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机泵运行状态、控制阀门的开关状态,应在自动控制系统内显示。
6.0.7 现场电动仪表宜选用隔爆型仪表。
7 公用工程
7.1 给排水
7.1.1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界区内宜设置地面冲洗水设施,冲洗用水可采用生产给水或中水。
7.1.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产生的含可燃液体污水、被污染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且排水出口处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7.1.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应与储罐、装车或装船设施与其他相邻设施统一设置事故污水收集储存设施。
7.1.4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不得排入生产污水系统。
7.2 电气
7.2.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动力负荷等级宜与储存和装载设施统一考虑。
7.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2.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的相关规定。
7.2.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的相关规定。
7.2.5石油库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相关规定。
8 消 防
8.0.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储罐、装车和装船设施与其他相邻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统一设置。
8.0.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应小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
8.0.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的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且应保证可使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
8.0.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应设置干粉型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
2 每个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具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宜小于4kg;
3 应设1台推车式灭火器,灭火剂充装量不宜小于50kg。
9 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9.1 安全、职业卫生
9.1.1 油气处理装置进口的油气浓度不得高于爆炸下限的50%。
9.1.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相关规定。
9.1.3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的相关规定。
9.1.4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职业卫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职业卫生设计规范》GBZ1的相关规定。
9.2 环境保护
9.2.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9.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T 3024的相关要求。
9.2.3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尾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的相关要求。
9.2.4 收集处理有恶臭污染物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相关规定。
9.2.5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处理。
9.2.6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防噪设计应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设计技术规范》GB/T 50087的规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规定。
9.2.7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水及事故废水应收集并集中处理。
9.2.8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区域的防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的相关要求。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A.0.1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与下列相邻设施防火间距计算的起止点为:
1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2 铁路装卸鹤位:铁路中心线;
3 设备:设备外缘;
4 缓冲罐、吸收液罐:储罐外壁;
5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6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最外侧设备的外缘;
7 计量衡:衡器设备外缘;
8 建筑物(敞开和半敞开式厂房除外):建构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9 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10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的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设计规范》GBZ 1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阻火性能》GB/T 1334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工业企业噪声设计技术规范》GB/T 5008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
《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T 3002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
《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T 3024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
《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T3414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96-12
《码头油气回收船岸界面安全装置》JT 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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