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包括电力、热力。
5.1.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生活垃圾(污泥)处理能力及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处理能力及主要产品产能。处理能力计量单位为t/d;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中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kWh/a。
5.1.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设备利用小时数填写,单位为h。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近三年(自然年)平均年利用小时数填写。
5.1.4 主要燃料及辅料信息
5.1.4.1 种类
燃料种类:生活垃圾、污泥(厂外)、助燃油(煤、气)等。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酸剂(石灰石、熟石灰、碳酸氢钠等)、脱硝剂(液氨、氨水、尿素等)、活性炭、螯合剂、水泥等。
5.1.4.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燃料、辅料的年使用量,其中,燃料计量单位为万t/a或万m3/a,辅料计量单位为t/a。无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运行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照自然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进行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根据实际使用量折算成年使用量。
5.1.4.3 燃料及辅料信息
生活垃圾、污泥填报含水率、灰分、硫分、低位发热量、氯元素等。助(混)燃用燃料中,燃煤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包括有机硫和无机硫)及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实际平均值填报。
5.1.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5.1.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关内容。其中,废气相关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废水相关内容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33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固体废物相关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名称、类别、处理方式及去向、是否为可行技术、产生量及参数。
5.1.5.2 废气
5.1.5.2.1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见表10。污染物项目依据GB 18485、GB 16297、GB 14554等标准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5.1.5.2.2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5.1.5.2.3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5.3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5.1.5.2.4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5.1.5.2.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5.1.5.2.6排放口类型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焚烧炉烟囱,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10。
5.1.5.3 废水
5.1.5.3.1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参见表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依据GB 18485、GB 16889、GB 8978、GB/T 31962等标准确定废水污染物项目。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5.1.5.3.2污染防治设施及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工艺等填报应与废水类别相对应。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5.1.5.3.3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5.3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5.1.5.3.4废水排放方式
废水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
5.1.5.3.5废水排放去向
根据HJ 523,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5.1.5.3.6废水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和间接排放时不用填写。根据HJ 521,废水排放规律包括:废水连续排放,流量稳定;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5.1.5.3.7排放口名称和编号
排放口名称和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名称和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5.1.5.3.8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5.1.5.3.9排放口类型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5.1.5.4固体废物
5.1.5.4.1固体废物名称、类别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固体废物名称、类别、设计参数等信息填报内容参见表12。
5.1.5.4.2固体废物类别
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类别按照GB 34330等标准确定,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不能判定的根据GB 5085.1~7和HJ/T 298进行鉴别后确定。
5.1.5.4.3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
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处置等。
贮存,指排污单位自建固体废物存储设施。固体废物存储设施名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暂存设施。
利用,指排污单位自身利用和委托利用。自身利用指对固体废物进行物理、化学处理后,作为生产原料重新回用于工艺生产。委托利用指委托有能力单位利用(如炉渣由建材生产企业作为原料使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如废矿物油,委托危险废物处理单位采取精馏后成为特定用途的石油类产品)。
处置,包括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自行处置,通过采取一定的物理、化学方法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以达到减量的目的(如废活性炭、污泥回炉焚烧等)。委托处置指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置(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工业垃圾填埋场填埋)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填埋(如经螯合固化满足GB 16889中6.3条要求的飞灰固化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等)。
固体废物去向包括自行暂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和转移。转移包括排污单位委托利用和委托处置等。
5.1.5.4.4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5.3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5.1.5.4.5 设计年产生量及参数
填报各项固体废物的设计年产生量(以干重计,t/a)。
5.1.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燃辅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冷却水排水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5.1.7 其他要求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如地理坐标)或其他填报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5.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2.1.1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放口编号、污染物项目顺序填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
5.2.1.2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断排放的,应当说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2.1.3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2 许可排放限值
5.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主要为年许可排放量,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颗粒物、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废水适用GB 8978的,按照GB 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照GB 8978附录A的规定执行的,则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固体废物,飞灰车间排口设置许可排放浓度;设置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要求为零。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中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5.2.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2.1 废气
以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烟囱(烟道)排放口依据GB 18485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按照GB 14554、GB 16297等相关排放标准确定的监控点许可排放浓度,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地方有其他排放要求的,除按上述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并实施监管外,还应填报承诺的排放要求。
5.2.2.2.2 废水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18485、GB 16889、GB 8978、GB/T 31962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5.2.2.2.3 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飞灰车间排口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16889、GB30485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5.2.2.3 许可排放量
5.2.2.3.1废气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放浓度限值、烟气量、设计年利用小时数明确废气主要排放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式(6)、(7)计算:
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5.3.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提出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防治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5.3.2 可行技术要求
5.3.2.1 废气
可行技术应根据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烟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焚烧炉类型、排污单位现场条件等进行选择。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13、表14。
5.3.2.2废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15。
5.3.2.3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可行技术见表16。
5.3.3 运行管理要求
a)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各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本标准许可排放限值的规定。
b)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喷入量等烟气净化用消耗性物资、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c)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应对垃圾库负压实施监控,保证负压效果。除臭活性炭吸附装置按使用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
d)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应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e)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印发的原预案同时废止。和原预案相比,修订后的预案优化了应急响应规则,将以空气质量指数(AQI)和二氧化硫浓度为预警分级指标统一为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其中,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详情如下: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国家能源集团安徽能源有限公司:《国能铜陵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日前,河南平顶山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建(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水泥、焦化企业按要求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
5月2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提出,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
5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行业降碳潜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础等,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完善全国温室气体
5月28日,江苏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发布《2025年5-12月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测计划》,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度无锡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锡环办23号)确定检测名单,对于安装有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开展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境监管重点单位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要
日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威环发〔2025〕27号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现将《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6月12日,浙江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7号建议的答复函》。答复函中指出,近年来,绍兴市高标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完成1324个“结构、工程、管理”减排项目。为进一步优化污染天气管控,努力实现既达成管控目标,又尽量减少对工业企
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升行动方案》。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沪环大气〔2025〕86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印发的原预案同时废止。和原预案相比,修订后的预案优化了应急响应规则,将以空气质量指数(AQI)和二氧化硫浓度为预警分级指标统一为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其中,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
6月11日,广东新兴铸管有限公司热风炉废气脱硫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工程要求投标方对热风炉废气脱硫进行改造,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装置,利用高性能钙基吸收剂(消石灰)进行干法脱硫,保证出口SO2排放≤35mg/Nm(干基、标态、实际氧),粉尘排放≤10mg/Nm(干基、标态、实际氧),且无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0日,山东德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德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暨2025年推进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攻坚方案》政策例行吹风会。据介绍,近年来,德州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一是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日前,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拟对现有三台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进行除尘、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国家《GB13223-2011》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设计依据:锅炉额定燃煤量45t/h、风量67万m/h。结合历年入炉煤及
日前,《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方案提出,锚定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远景目标,按照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进行安排部署。关于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
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推进风光新能源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国土空间资源,统筹优化布局,梳理全市风光资源现状及开发潜力。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开发并举,全面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利用和高质量发展,逐步带动新能源产业链延伸发展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到,鼓励大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虚拟电厂运营商以及储能运营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构建多层次智能电力系统调度体系,提高电网调度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全市实现快速灵活的需求侧响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日前,河南平顶山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建(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水泥、焦化企业按要求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
全球新能源产业进入高速增长期,但政策不确定性、技术迭代加速、国际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法律风险频发。近年来,全球新能源产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行业高速发展背后暗藏多重法律风险。(作者:莫泰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新能源行业法律风险白皮书——合规挑战与应对策略目录一、行业趋势
5月2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提出,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
5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行业降碳潜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础等,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完善全国温室气体
5月28日,江苏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发布《2025年5-12月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测计划》,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度无锡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锡环办23号)确定检测名单,对于安装有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开展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境监管重点单位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要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