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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第一部分环境质量监测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国控城市站
(1)监测范围:21个市(州)共计94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行。
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由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
(5)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对受沙尘天气影响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6)信息发布:实时发布监测数据,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于12时前发布监测日报,并同步推送省环境信息中心。省总站每月编制21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报告,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排名报告(含word电子版,以下同)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2.省控城市站
(1)监测范围:县级及以上城市,共计158个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城市省控站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总站招标确定运行单位开展社会化运行、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进行监管、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条件保障。原直管站委托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进行运行条件保障。
(5)数据报送:通过省网平台报送实时数据。市(州)环境监测站在每日11时前审核前一日监测数据(审核后数据若与实时监测数据有差别,应另附说明)。
(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对受沙尘天气影响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7)信息发布:实时发布监测数据,省总站于12时前发布监测日报,并同步推送省环境信息中心。
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每月编制监管报告,上报省总站。省总站每月编制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报告和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报告,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报告(含电子版)上报省厅。
(8)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国家区域站
(1)监测范围:眉山龚村、德阳通山、广安翠湖、内江新桥
(2)监测项目:
眉山龚村站: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德阳通山、广安翠湖、内江新桥站: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国家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市(州)监测站承担日常运行。
(5)数据报送:实时数据以VPN方式报送。市(州)监测站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按国家总站要求格式编写年度区域(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在2020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总站、国家总站。
(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开展质控工作。
2.省控区域(农村)站
(1)监测范围:金堂淮口、郫县唐昌、罗江白马关、广汉三川、游仙仙海、朝天清风峡、利州龙潭、嘉陵西兴、阆中河溪、雨城孔坪、天全大田、都江堰紫坪铺、巴州恩阳、射洪太和、蓬溪赤城湖(共15个)。
(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省控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总站招标确定运行单位开展社会化运行、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进行监管。
(5)数据报送:通过省网平台报送实时数据。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于每日11时前审核前一日监测数据(审核后数据若与实时监测数据有差别,应在平台中另附说明)。
实时发布监测数据,省总站12时前发布监测日报,并同步推送省环境信息中心。
省总站结合国家区域站监测数据编制全省农村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在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上季度报告(含电子版),在2020年1月31日前向省厅报送年报。
(6)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开展质控工作。
(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海螺沟国家背景站
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黑碳(七波段);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
3.监测频次:自动监测项目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湿沉降监测在降雨时期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海螺沟空气背景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总站委托省总站承担日常运行。
5.数据报送:实时数据以VPN方式报送。省总站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审核依据《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审核及修约规则(试行)》(总站气字[2016]279号)开展数据审核工作。
省总站在2020年1月31日前编写完成年度空气背景环境质量报告(含电子版)送省厅与国家总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第三版)》(总站气字〔2018〕330号)开展质控工作。
(四)空气质量综合监测
1.监测范围:交大综合站。
2.监测项目:视仪器配置监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苯系物、甲烷、非甲烷总烃、边界层高度、水溶性离子等。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空气质量综合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总站负责运行。
5.数据报送:数据用于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及污染状况综合分析。省总站在2020年1月31日前向省厅报送年报(含电子版)。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
(五)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全省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2.监测项目: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频次: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工作方式: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各市(州)监测站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市(州)环境监测站(中心站)于每月2日前通过“省站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上月数据和报告到省总站,省总站于每月15日前(含15日)通过国家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省总站于次月15日前编制酸雨月报(含电子版)报送省厅。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控工作。
(六)颗粒物组分网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成都。
2.监测项目:
常规点位监测项目: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或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详见2019年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工作方案)。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由省总站统筹组织成都市站开展相关站点建设及运行管理,由成都市站负责数据审核、上传等工作。
5.数据报送: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于国家总站和省总站。由成都市站形成月度报告,经省总站审核后,由省总站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报告(含电子版)报省厅。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省总站负责成都市监测活动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国家总站组织省总站开展质控监督检查,对运维情况和标准物质溯源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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