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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山西省建成焦化产能只减不增,化产延伸加工向精细化、高端化发展,近日,山西省发布《山西省焦化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提出:
2019年力争新增建成大机焦产能1000万吨,建成大机焦占比达到40%
2020年,力争再新增建成大机焦产能700万吨,建成大机焦产能占比达到50%
2021年,力争建成大机焦产能占比达到60%的发展目标,同时列出淘汰落后和过剩焦化产能的“时间表”
2019年10月1日起,山西全省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按照行动计划,为完成《山西省焦化行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规定的淘汰关停任务,山西省要求各地确保焦化建成产能稳中有降,按期调度列入淘汰计划焦化企业淘汰拆除进度,2019年10月1日起,关停未完成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改造的焦化企业。
2019年力争淘汰过剩焦化产能1000万吨;
2020年,对2018年备案实施“上大关小”的原有焦炉实施关停淘汰;
2021年,对2019年备案实施“上大关小”的原有焦炉实施关停淘汰。
2019年山西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专项安排5亿元支持产能置换大型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及化产深加工项目。重点推进新石煤焦化200万吨/年6.25米捣固、立恒焦化170万吨/年7米顶装等大型焦化转型升级项目基本建成;
2020年重点推进山西晋茂煤化工有限公司180万吨/年6.55米捣固等大型焦化转型升级项目基本建成;
2021年重点推进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159万吨/年7.3米顶装等大型焦化转型升级项目基本建成。
支持左权、安泽、沁源、交城等贫困县大型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将左权县中晋太行炼化有限公司30万吨焦炉煤气气基还原铁项目、安泽县山西蔺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7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7米顶装焦化项目、沁源县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5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25米捣固焦化项目、交城县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有限公司180万吨/年炭化室高度7.65米顶装焦化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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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十条”、《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继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成为全球治理大气速度最快的国家,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通过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我国已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推动实施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超低排放改造。目标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要求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印发《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目标到2025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到2027年底,全省水泥和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全省新建、扩建(含搬迁)水泥和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等要求,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四川省焦化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其中提出全省严禁违规新增焦化产能。严格落实《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要求,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焦化项目。支持现有长流程钢铁企业发展焦化,实现生产环节物料平衡;支持发展绿色低碳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北省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文件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河北省焦化行业污染治理水平,深化焦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创A补齐全省焦化行业环保短板,引领全省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重点行业创A专班焦化组在日常帮扶、绩效评级工作中,深入企业实地调研,积极探索解决焦化企业污染治理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并
秦源招标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布酒泉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一期、二期煤气净化区域VOCs治理项目二标段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一期、二期煤气净化区域VOCs治理项目二标段”,招标人为酒泉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
焦炉炉墙串漏导致焦炉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含量升高,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在2021年4月1日下发的《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中明确要求,在基准氧含量(体积分数)8%的条件下,新建和现有焦化企业焦炉烟气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质量浓度分别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7月19日发布《四川省焦化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四川全省严禁违规新增焦化产能。严格落实《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要求,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焦化项目。鼓励优先置换污染物排放量大、设备工艺技
6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陕西省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
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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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就《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执行范围:梅州市全部行政区域。执行对象: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关于
汕尾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汕尾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改扩建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5月22日发布《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新建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塔城地区沙湾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兵团第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规定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发布《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新建燃气锅炉自2023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燃气锅炉自2024年6月1日起,源城区、江东新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揭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揭阳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新建锅炉自发布之日起,新受理环评的新建燃气锅炉项目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锅炉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现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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