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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实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加强监管,各地环保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性监测,确保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17. 继续推进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燃煤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为燃料的单台处理10t/h及以上至65t/h(含65t/h)蒸汽锅炉以及各自容量的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持续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2019年年底前,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监督性监测检查,对超标排放的锅炉依法查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进料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且视频监控设施要与环保部门联网。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 开展工业窑炉专项整治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计划,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积极推动钢铁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力争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全面实施玻璃行业烟气脱硝治理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进陶瓷行业清洁排放改造。在保障气源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先合同后发展”的原则,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陶瓷企业“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8〕105号)要求,到2019年全市基本完成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筑陶瓷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每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每立方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加强在线监测,确保喷雾塔和陶瓷窑脱硝设施稳定运行。(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按职责负责)
19.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封闭、遮盖、洒水等治理。2020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0. 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减量替代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全市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2倍量削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城市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 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在涂料、胶黏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2. 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2019年年底前,完成省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20年年底前,完成2018年及2019年公布的市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整治,持续动态更新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各县(市、区)对辖区范围内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各县(市、区)按照本辖区重点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19年和2020年各县(市、区)累计完成减排治理任务量的75%和100%。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各县(市、区)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0.69万吨,重点工程减排量不低于0.17万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3. 加强VOCs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要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点VOCs排放企业污染管理台账,将VOCs排放量10吨每年以上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VOCs排放量3-10吨/年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24. 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
通过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核查等各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各县(市、区)每年机动车抽检数量不低于辖区机动车保有量的百分之一,其中柴油车不低于抽检总数的80%,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划定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加强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的管控力度,鼓励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高排放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5. 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治理
各地要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道路,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试行县(市、区)市政、邮政、环卫、建筑工程和城市物流柴油车为重点,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26. 共享和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推进公安交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注册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车辆检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7. 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2019年起,按要求开展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2019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建成本行政区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对负责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鼓励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对排气后处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代建局等部门依职责落实)
28. 加强船舶排放控制
严格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力争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船舶检验。落实市级财政保障经费,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时监控。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清远办事处等参与)
大力推进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年底前,全市50%以上已建集装箱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靠港使用岸电,2020年年底前,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100%,鼓励客运船舶靠泊优先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清远海事局、供电局等按职责负责)
29. 加强油品的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60千帕。2019年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各地要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要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清远海事局等参与)
30. 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行。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加强管理,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每年要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进行至少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加油站,以及年汽油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31. 精细化管控施工扬尘
全市要按省统一要求建立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并每半年实施动态管理更新,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建筑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好“八个100%”(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砂土100%保湿、工地运输道路100%硬底化、工地现场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工地出入口20米范围内100%冲洗干净且无积尘)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出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参与)
要建成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参与)
32. 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
制定混凝土搅拌站标准化建设和管理规定。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地面全面硬底化、道路保持清洁,未硬底化空地进行绿化,物料堆场原则上应储存在仓库内,厂区每半天至少冲洗地面一次。厂区门口设置喷淋设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和归站均要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骨料料仓、搅拌楼(站)、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进行全封闭,安装降尘装置;搅拌主机、筒仓配备收尘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33. 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
推广应用全封闭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鼓励老旧运输车辆淘汰更新。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运输车辆100%实现全封闭运输。定期进行全封闭式运输车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能验审,未实现全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定期组织对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负责)
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推广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以及国道、省道尤其是穿过城市建成区的路段清扫、冲洗次数合计每天不少于4次,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随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清洗污染严重的路面时,需反复冲洗,直至路面无积尘。加强道路绿化养护。 各县(市、区)政府需制定、落实洒水细化方案,安排每天的道路清洗计划,内容包含洒水时间节点、行车路线、洒水车设备功能、洒水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及主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报市环委会备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路管理中心等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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