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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发布

2019-07-06 12:01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防治清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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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大气网获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按照省下达的任务要求,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任务,全文如下:

附件

清远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清办发【2018】2号)和《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表>的通知》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省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各类污染源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清远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3%,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余五项空气质量基本指标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县(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及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要求,其余五项基本指标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持续改善(具体任务要求详见附件1)。

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按照省下达的任务要求,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任务,其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相对于2015年减少6900吨(各县(市、区)VOCs减排任务详见附件2)。

三、工作任务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1. 制定实施准入清单

完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引导采用公路运输以外的方式运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修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市禁止新建陶瓷(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玻璃、电解铝、水泥(粉磨站除外)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 排查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要求,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3. 严控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产能

深入实施传统支柱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路线和行动计划,制定重点转型升级产业目录。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发改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方面的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进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查清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印染、石材加工和其他涉VOCs排放等行业能耗、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4. 清理退出重点区域污染企业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县(市、区)要结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产业政策等要求制定污染企业退出计划,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供电局等按职责负责)

5. 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将VOCs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重点推进钢铁、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广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参与)

6. 加强园区环境管理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进行环保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和有机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对园区内施工工地和裸露土地等应采取围蔽、覆盖、洒水、保湿和保洁等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定期对园区道路进行保洁保湿,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7.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未完成年度煤炭总量控制目标的城市,任务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居民用散煤全部清零。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339万吨标准煤以下。(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8. 增加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加快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设施建设,天然气管网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及重点工业企业。鼓励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项目,支持用于替代煤锅炉、窑炉。在综合平衡“以气定改”和“以产定气”的条件下,推进工业窑炉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9. 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替代及清洁改造

全面摸查在建、已建、拟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制定并实施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计划。2019年年底前,基本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分散供热锅炉。2020年年底前,建成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按国家要求淘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10. 严格工业和建筑节能管理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到202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7.6%。实现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实时动态监测,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建局等参与)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11. 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城市外围地区发展。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行驶。以发展枢纽园区经济为导向,推进传统铁路货运场站向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现代物流园区转型发展,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货物的状况,优化公路货运运输结构和货车使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12.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2019年起,全市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电动汽车(含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其中纯电动车型占比超过85%。2020年年底前,全市市区公交电动化率达80%以上。2019年起,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每年更新车辆优先选用纯电动汽车,全市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泥头车电动化替代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全市所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对有安装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用固定停车位,逐步增设充电设施。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局等参与)

13. 完善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

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积极发展社区公交、支线小公交,构筑微循环公交系统,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的便捷衔接。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建设,引导共享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着力缓解因施工、交通违法行为、红绿灯配时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4. 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完成钢铁、石化、有色金属、陶瓷等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所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纳入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纳入相关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5. 实行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

各地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分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准确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要求,推行环境检测设备强制检定,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本辖区超标排放企业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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