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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和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

2019-07-09 09:1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程梓桐关键词:大气污染物电子工业VOCs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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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近日制定发布《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引导电子工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的排放,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做贡献。《标准》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电子工业是制造电子设备、电子元件、电子器件及其专用原材料的工业部门。北京市是全国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集散中心,集成电路规模产业全国第三,设计、专用材料和制造方面技术处于领先地位。在《北京市“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先进半导体为主的电子工业是北京市未来重点发展的行业。

为防治电子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北京市制定了《标准》,主要在3个方面对电子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出了规定。

在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排放的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等14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针对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规定了排放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并明确了各项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和分析测定方法。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提出了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控制要求、VOCs物料的使用过程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逸散控制要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要求等6项无组织控制要求。

在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方面,规定了苯、甲醛、氯化氢、氰化氢、氯气、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7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此外,《标准》还把有组织排放限值分为两个时段,现有污染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规定的限值;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新建污染源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标题:北京发布《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和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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