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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5.2.1.1 无机化学企业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 2 执 行。
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设置在共用的排气筒上, 监测指标应涵盖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 2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 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监测,有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每季度至少开 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表 4 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主要噪声源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管理政策或排污许可证等(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 可按照 HJ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及点位开展监测;对 于涉重金属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610、HJ/T 164、HJ/T 166、HJ 964 等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开 展监测。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 5 执行。
表 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 中的监测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 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 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 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指标,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 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 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正常工况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 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息。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回用水量、回用率、回用去向、废水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泥产 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 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 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 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 6。
表 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 HJ 819 执行。
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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